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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发布时间:2022-05-23 03:12:19

『壹』 养老服务存在哪些问题

(1)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缺乏长远规划。部分地区养老服务业起步晚,还处于摸索阶段,在整体发展上缺乏长远规划。
(2)政策缺乏灵活性,未充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缺乏有效的政府投入资金的绩效考量机制。目前有关政策法规对于些具体事项的规定过于呆板。
(3)养老机构比例不合理,城镇养老床位占比较少。总体来看,大部分床位面向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人员、农村老年人,面向城镇区域老年人的服务设施占比较少。
(4)未有效实现市场化运作,养老机构产权不清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缓慢。民办养老机构相对较少,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多为政府投资设立,产权不清晰,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
(5)社会化养老优势未充分体现,尚未在社会上形成广泛认同。由于社会化养老行业尚未发育成熟,加之目前社会养老机构参差不齐,部分养老机构设备不到位、服务水平不高、护理员大多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缺乏专业性的老年护理和心理知识等原因,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养老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

『贰』 如何完善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突出,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任务紧迫。中央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事业,老龄人口在消费、就业、投资等方面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老龄人口红利有待充分释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立法。养老领域的政策、法规事关民生发展全局,直接影响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和公共服务,对完善国家治理至关重要。建议进一步完善养老法规体系,建立养老金长期精算平衡模型,合理在同代间、代际间进行收入、财富再分配。推进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扩大年金个税递延优惠力度,出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出台养老服务产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准入门槛和产品标准。健全监管机制、老年人维权机制,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业在质量、安全、价格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制度建设,保障老年人权益、关注老年人需求。推动各地方政府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细化财政、金融、土地、税收、人才及服务模式等方面的落地措施。
放宽行业准入,引进民资、外资等社会力量。鼓励、规范引导民资、外资等各种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放开外商投资准入,积极引入港澳及国际上先进国家养老服务的经验、资金、机构等,鼓励港澳养老服务机构在境内开展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医疗保险(放心保)、老年护理保险、年金资产管理、老年房产养老基金等养老金融,改善养老资产结构,提升老龄人口投资能力。加大对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规范服务。加快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完善养老土地供应政策。目前我国每千名老人的社会养老床位数约为25张,到2020年实现35~40张,这将带来大量养老用地需求。
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养结合。医疗、保健、护理、心灵慰藉是老年人最为直接的需求。建议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护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领域,促进医养结合。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资金、养老、健康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鼓励保险机构整合医疗和养老资源,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有效模式。鼓励国有保险企业深化改革,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把民资等各种社会力量引入养老、医疗领域,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扩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提升农村保障覆盖率。加大农村互助幸福院、五保供养、老年日间看护中心、老年活动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及机构的发展力度并扩大覆盖范围。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儿童、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目前农村居民养老金替代率远低于城镇职工,建议通过财政补贴、社会公益等提高养老金、五保供养标准。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给予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补贴等方式,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质量。
发展养老服务产业,释放老龄人口红利。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老龄人口就业等方面。建议支持推动相关产业聚焦老年人市场,促进“银发”产业大发展。加快优化产业结构,通过提升老龄人口消费能力、投资能力、就业能力,发挥老龄人口就业、消费对经济和社会的拉动作用,释放老龄人口红利。大力发展养老社区、日间看护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实现老有所养。大力发展老年人居家护理、精神护理等老龄人口医疗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看护、保健设施、心灵健康等服务,实现老有所医。大力发展老年人社交、体育健身、旅游等老年文化产业,实现老有所乐。规范发展殡葬、墓地等行业,加强监管,实现老有所归。鼓励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再就业,提高老龄人口就业能力和消费能力,实现老有所为。大力发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医疗信息化等互联网养老产业,实现“智慧养老”。

『叁』 社区养老的面临考验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陆续步入老年,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一对夫妇需赡养4位以上老人的局面。面对这一“养老考验”,合肥市一些社区探索给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所需要的服务,以解决养老难题。 “银发浪潮”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到来。我省在1998年进入老龄化时期,比全国平均水平提前1年。合肥市早在1997年便进入老龄化。2009年末合肥市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0.04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4.25%,比上年提高6.15个百分点。据测算,未来20年合肥市老年人口如果以年均3%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5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25%。
合肥市老龄办在今年3月至4月对全市城区“空巢老人”进行抽样调查显示,虽然有72.94%的老人表示与子女关系很好或者较好,但是只有29.12%愿意或者比较愿意与子女居住在一起,48.34%的老人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子女居住在一起,22.54%的老人表示无所谓。
那么老人们愿意不愿意去养老院养老呢?调查表明:在空巢老人中,有20.59%的空巢老人表示愿意或比较愿意未来入住养老机构,与此相反,却有59.99%的空巢老人表示不愿意或不太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高比例的空巢老人不愿意或不太愿意入住养老机构呢?排名前三位的原因是:经济上承担不起,入住养老机构不自由,怕子女不愿意或怕对子女有负面影响。
“合肥市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共有153家,其中老年公寓36家,农村敬老院117所,总共有达近19000个床位。 ”合肥市民政局福利处处长陈先文告诉记者。2万不到的床位与合肥70万老人这一数据相比,应该是很小的一个比例,可全市36家老年公寓入住率只有60%左右。 合肥市委政研室和市老龄办曾共同对全市养老情况进行过一次深入的调研,“一直以来,我国只有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这两种养老方式。而如今,我们的社会迫切需要引入一个全新概念――社区养老。”参与调研的市委政研室三处处长瞿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养老的严峻形势,应该尽快开始这一课题研究。
社区养老,就是把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最佳结合点集中在社区,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在我国,这仍是一个正在探索中的新生事物,上海等地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也只是“雏形”。
如今,合肥市已在探索社区养老之路,一些社区开辟了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室、助餐点等社区老年服务场所。记者从该市民政局了解到,合肥市已经建立了30多个日间照料室,另外还将验收20个。 2012年,合肥市希望能达到50%的街道、社区开设托老机构,建立日间照料室为老人提供服务。
记者分别采访了在全市首批建立日间照料室的两个社区。庐阳区龚大塘社区的日间照料室约80平方米,这一社区的老人可以在里面打牌、聊天,并有一些运动设施提供给老人进行锻炼。那么,生活自理能力日益变弱的老人能否在日间照料室里解决日常饮食难题呢?回答是“暂时还不能”。包河区曙光社区为了解决一些居住在高楼的老人生活的难题,同时为老人们多增加一点收入,为老人们提供了一个解决的方案,可以将自己的房子租出去然后租住社区提供的楼房,而这中间有近400元的差价,如今有16个老人租住在社区的房子里,而曙光社区在这栋楼里建立了一个20多平方米的日间照料室,但还未对外开放。
托老所、日间照料室被建成另一个“老年活动中心”,是否有意义?合肥市老龄办所进行的《“空巢老人”的生存状况与服务需求调查》数据显示,空巢老人迫切需要社区能伸出“双手”,而这些需求主要集中在各种维修、定期检查身体、上门医护、清洗衣物、陪同看病、家庭护理等,而聊天解闷只占需求的11.15%。这一数据表明,老人们需要精神的慰藉,但更需要有人“搭把手”,帮忙解决因体弱无力无法去解决的一些日常生活的难题。 年幼的孩子可以“托”到幼儿园去上学,而年迈的父母是否可以“托”给社区白天照料?日间照料室如何才能更实用,而不成为一个无法长期持续下去的“鸡肋工程”?
已八旬的退休老教授陈华生居住在琥珀山庄南村,他的儿女均在外地工作,夫妻俩不喜欢请保姆,于是日常生活仍勉力自己打理。陈教授告诉记者,他很渴望自己生活的社区能有一个“托老”的场所。
“不需要“背井离乡”离开自己熟悉的家和熟悉的环境,早晨出门在那里可以与一帮老人们娱乐聊天,体力不支时一日三餐可以在那里解决,开心过完一天后回家美美睡个大觉。”陈教授描述了自己心目中的这个“新天地”。他同时表示,爬高下低的家务活老人们往往无力去做,若再遇到头疼脑热更觉得吃力,“社区若能根据我们的需要提供一些服务,那就帮了我们大忙。 ”
这样的“美丽新天地”,合肥一些县区分别进行了某一方面的探索。记者采访了包河区的滨湖惠园,这是一个在建小区,虽然小区仍未住满,但是入驻的千户家庭中,百余户是有老人的家庭,而独居老人家庭达10余户。据滨湖惠园社居委主任沈柳以介绍,这一社区已经专门辟出200多平方米的空间,其中有老人活动场所,日间照料室等,同时还将开办一社区食堂,为老人们提供所需要的服务。
规划和设想已在行动中,可是沈柳以也指出未来的难题,“这个工作要想持续做好,必须要解决资金和人员的两大难题。 ”沈柳以表示,这不应该只是某一社区的试验,而应该成为各界关注和参与的社会工程,政府应该进行长期规划并起到主导作用。
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将变老。如何破题,不仅是每一个家庭面对的难题,也将是整个社会面对的挑战。记者从合肥市老龄办获悉,合肥市在今年7月专门确立了三个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试点社区,希望通过这三个社区的“探路”寻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在2012年底基本建立覆盖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

『肆』 农村老龄化加剧,养老产业未来发展如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很大的变化,独生子或者丁克成为潮流。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老龄化严重加剧。特别是农村地区,生活条件不比大城市。可是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必然会迎来养老产业的春天。由养老衍生出来的养老院以及与老人身体健康,外出旅游,加强文化等休闲产业结合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老年人用品市场日益繁荣。

农村养老政府扶持

关于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我们国家也是高度重视了。除了鼓励年轻人多生育之外,还出台了很多政策,例如要保障老人们的居住环境,各地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给予老年人相应的服务与支持。所以未来的养老产业充满机遇跟挑战。

『伍』 农村老人养老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结构老化、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等社会历史原因的影响,迈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农村,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 养老问题。针对农村老年人的社会生活状况,笔者对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杨集村的农户和老年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杨集村是江苏省西北 部的一个行政村,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全村总人口3 560人,人均耕地约0.04467公顷(0.67亩)。由于这里属黄泛区冲积平原, 土壤多为砂土,耕地适用于果树种植,村民的全部农业收入依赖于果树种植。由于果品收入远远高于粮食收入,所以杨集村所在的大沙河镇成 为了远近闻名的富裕乡镇。

(二)农民老人的生活照顾问题

谁来照顾年迈的农村老年人,在现实中成为了农村养老过程中一个重要话题。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并不单纯地指在老年人躺在病床上 或不能自理时的照顾,而是包括老年人全部的生活过程。对于老年人来说,衣食住行、精神情感等方面的嘘寒问暖胜过钱财物质的供给。

然 而,改革开放后的农村虽然脱离了贫困状态,但在较多的地方仅仅是达到了温饱水平。市场经济冲击、物价上涨、收入增长缓慢等生产生活的 压力使每位农村劳动力不得不把时间全用在农活和出门打工上。能够守望子孙、得到子女们无微不至的照顾成为了农村老人的一个奢望。许多 农村劳动力不得不或经商做生意、或外出打工挣钱,才能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婚嫁费用以及家庭的日常开支。

而农村劳动力外出营生的工 作,如运输、加工、建筑、修理制造等行业,一般都是工作时间比较长,劳动强度比较大,造成与家中老年人的长时间分离。例如,张某YJC —L,男性,47岁,是一个典型的农村劳动力,在山东从事建筑行业,每次出去打工3~4个月,每年累计打工时间9个月左右。果树农忙时回家 料理果树,果品收获后为卖得好价钱而亲自四处营销。

因此,无论在外打工还是在家营生,很少有时间陪伴、照顾年迈的父母。妻子YJC— M,48岁,农忙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在本地一些加工企业兼职打工赚取一些收入,供养两个孩子在外住宿上学。一对老人平时自己照顾自 己,除非重病在床,儿女们请假回家或中断打工来照顾老人,否则,老人也不会同意他们留在家里照顾自己。

『陆』 现阶段我国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哪些政策

(根据民政部资料整理)自1999年我国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化加速发展,并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等态势。

截至2009年底,我国有1.67亿老年人,其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占11.4%;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8.9%;城乡空巢家庭接近50%,部分大中城市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65岁以上老年抚养比约13%,有的省份接近18%。

预计到201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15亿,约占总人口的15%;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

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中华民族素有扶老助老的优良传统,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治保持稳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199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走上了有章可循的轨道。

惠及老年人的范围逐步扩大。逐步由“三无”和“五保”老人拓展到全社会所有的老年人。对于“三无”和“五保”老人,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他们提供无偿服务,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于高龄老人,许多地区出台了高龄补贴制度。对于低收入老人,将其作为服务保障的重点,为他们接受居家或者机构养老提供低偿或者无偿的服务。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了一批档次较高的养老机构,在居家养老中实行有偿服务,满足了他们的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

『柒』 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不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开始明显的表现出来。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现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山东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这一方面不符合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但是要考虑到年迈的老人能做的了什么,如果要是不可以劳作的老人怎么办,这个方式养老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
(三)社会保险模式
1992年民政部于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大部分地方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老龄化迅速加快,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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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简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思考

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决定》明确提出扩大公共 财 政覆盖农村范围,并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部署。众多高含金量的“实 招”, 回应了亿万农民对“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 期待,必将有效改善农村民生。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上,目前仍处于法 规、 政策层面,亟待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做保障。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和谐 社会”和“新农村”的大环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 空前的重视。但是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当前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除了 《宪法》第45 条之外,并没有形成如《社会保障法》之类的基本法,农村社会 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 2.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滞后。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 得社会保障在执法和监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隐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占用现象 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的必然要求。 3.城乡保障项目差异巨大。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而 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薄,呈现出比较明的城乡二元性。 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虽然2009 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但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 众救助、五保及灾害救助资金破占用、乱用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保事业的发展。 5.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用难。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统筹层次较低, 大部分由县、乡、村统筹,要保证充足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相当困难的。近几 年中央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范围还比较窄,资金水平仍然偏低, 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工作。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分析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制约我国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一并让渡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 障的责任,农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与国家无关,一切保障都必须押在承包的土地 上。”这 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真实写照。这 种现状已经不符合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产 成本又大大提 高,收益减少,土地收益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 功能远远大于发家致富的生产功能。根据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现实的土 地承包制度,可以在 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认现阶段土 地保障在中国农村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通过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协调 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 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 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分析 政府对农民的 社会责任。中国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把农民排除在外, 即使是实行过的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也因为组织管理混乱,资 金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 各部门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挥霍,农民报销无 门,四处碰壁,最终对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担负起对农民的社会责任,恢复农 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 较低,在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政府的资金责任至关重要。目 前,我 国对农村公共设施和资源配置的安排仍然过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由于缺乏资金 陷入困境,农村“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还比较严重。 除了筹 集保障资金外,政府还应当注意运用国家财政更好的发挥对农村社 会保障资金运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财政可以通过编制、执行政府保障于贝锋., 从预笄中划拨一 部分用以维持社会保障开支,或用以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 以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与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实质平等。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比较分析 1.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模式。强调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将农民 与城市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保障水平高: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 模式比 较完善,统一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科学高效:高水平的社会福利 制度开支过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从业者的税负过重。 2.以德、法为代表 的专门制度型模式。是根据自身农业特点建立的,社会 保障体系一开始并没有顾及农民,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农业的特殊 情况而制定;保险原则与社会 原则。通过缴纳保险费、国家补贴,社会共济等 方式:将城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分开,组织和管理方式呈现出多样性。 3.以日本为代表的统分结合型模式。日本的社会保障一开始只是对城市居 民,后来加入农村居民,但农民的保障项目和范围小,再到后来的统分结合使得 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 级统筹:法律严格,体系严明。 (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障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建立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要充分考虑结合自身的实际国情。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城乡二元结构将 长期存 在,城乡一体化不可能短期实现,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的农村社 会保障应该采取以专门制度型为主、统分结合型为辅,多法并行、保障水平多层 次的具有中国 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多法并行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的社会实际情况,而且, 社会法本身己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又以社会保障法为主要构成,我 国可以通过颁行多部适合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一起构 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对于保障水平来说,由于我国城乡差异、地区差异都很大,很难统一实行救 济型、福利型、社区型和保险型等模式,只能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采取福利水平高一些的模式,落后的地方可以采取救济水平高一些的模式,总体来说, 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而言,保障水平模式是一种多层次混合模式。 四、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设想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农村已经广泛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 证明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状。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存在总体上筹资水平和 保障能力较 低,地区之间不平衡,收缴的经费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垫资代缴、基金赤字或节余 率过大、困难群体未能应保尽保等问题。 完善 立法的内容有: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作为统领农村新 型合作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然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各地的《农村新 型合 作医疗资金管理条例》等的法规来规定筹资方式、账户模式、筹资责任及资金监管方面的问 题。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制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条例》等来 规范各地的保障发放 问题。这些规定,要统一服从《农利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在此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立 法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下一位阶的地方性 法规,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 来指导各地方法规,共同构建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构建上,国家可以制定一部指导全局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法》, 然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 保险法律制度的现行基本目标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 多层次,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养 老保障体系。在这个法律制度构 建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以下问题: 1.适用对象和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投保年 龄应该以参Ju 劳动并获得一定收入为起点,并考虑年轻农村人口的职业方向。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 度进行规范,JJu 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规定各自的补贴比重, 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来说,也可以实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筹资模式。 3.实行安全高效的基金监管、运营机制。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在制订的农村养老相关法 律法规中明确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制度,建 立财务核算、 审计监督等工作,对违反监管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在基金的保值运营上,可 以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资本投 资。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福利保障将主要致力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这是保障农民生存的最 后防 线。有必要颁布一项统领全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 的资金筹集、保障对象、管理制度等问题,各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 基础上,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一些地方性法规,配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共同完善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筹集。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往往是政府临时拨 付,这不利于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议今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政府 的财政预算,保证低保资金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四)“五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五保”制度源于20 世纪50 年代,到l994 年1 月23 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 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志着五保制度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五保制度发 展到今日,遇到了一些 困难,主要在于五保经费不足和五保设施滞后。五保制度的资金主要源自农村集体经济,但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五保制度无法得到足够 的资金支持。原来的五保是实行分散供 养,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基本不复存在,五保户的保障设施得不到保证今后,应该重新完善制 定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和《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 村五保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安排。对于农村五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中单独列出.明确保护措施,如可以加强孤儿院的建没,或者在未 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交由社会愿意扶养的家庭扶养。

『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的政策全文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问题。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已达4万个,养老床位达314.9万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已建成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日间照料床位4.7万张。以保障三无、五保、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也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规模有限;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历史欠账较多、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发生的,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但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4-2-1”家庭结构日益普遍,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结构变化使其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和生活节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据推算,2015年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4500亿元,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
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多,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以及人民群众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具备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一)内涵。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持续发展过程。本建设规划仅着眼于构建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二)功能定位。
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以下功能:1.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2.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3.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中央制定全国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地方制定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盘活存量,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建设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建设任务。
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程度,“十二五”期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改造3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
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
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
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
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三)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四)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五)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中央设立专项补助投资,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人口规模等,积极支持地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重点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 (一)强化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各地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规范运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评估制度。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研究制定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加快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如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教材开发,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六)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综合性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老年康复辅具产品研发。
各地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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