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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养老金调整文件

发布时间:2022-05-21 06:03:34

① 浙江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4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② 浙江今年企事业退休工资怎么调整

浙江今年企事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已出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84号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③ 浙江退休金上调方案是什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8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 增加1.5元 ,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 增加1.8元 。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24%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发60元 。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7年的,按2017年水平确定。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所需资金暂由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8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7月11日

④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社发2011【22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下略)。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下略)。
(三)农村放映员……(下略)。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下略)。
五、其他类似人员——(下略)。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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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浙江省养老金新方法那年那月实施的

2022年1月份,浙江省社保和养老金将有5大调整,部分人到手的钱要增加了,看看你能从中受益吗?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能领一笔春节补贴
春节补贴没有全国统一的政策,而是一项地区性的福利政策,按照往年的惯例,浙江省有两个城市会为退休人员发放一笔春节补贴,其中一个是省会城市杭州市,会给纳入杭州市区社会化管理的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已经移交杭州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央企和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笔一次性春节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1200元,此外,端午和春节还各有800元节日补贴,一年累计能领取2800元过节费;另一个是宁波市,发放对象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为目前全国的最高标准。缴费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人4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不缴费、仅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春节补贴主要是为了缓解过节的高消费给退休人员造成的经济压力,所以这笔钱很大概率会在春节之前发放到位,月底之前,退休人员要多留意的自己的账户动态。
第二,机关企事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上调
基本养老金上调是有法律保障的,社会保险法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9629元,增长9.6%;2021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0.9%。工资和物价双双上涨,养老金很大概率会上调。
此外,目前已经有上海,宁夏和河北等地在召开的官方会议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2022年将继续上调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政府是养老金上调的发起人,春江水暖鸭先知,如今各地政府密集发声,等于是已经证实了养老金18连涨的猜测。
职工养老金上调是全国性的,通常人社部会在3、4月公布上调通知,并确定养老金涨幅的高限,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报请人社部和财政部批准后,就可以对外公布调整方案,并在方案公布的当月或者次月,社保机构要将养老金差额补发到位,并按照提高的标准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三,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持续上调
2019年,浙江省发布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为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21年8月份,浙江上调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在上涨,由此可以推断,2022年,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将会继续上调。
第四,多项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
杭州市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均取消门诊待遇2万元封顶线;参保人员因断缴而重新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也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新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慢性病患者的医保待遇,一方面将慢性病门诊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另一方面全市统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合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的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承担5%,城乡居民个人承担10%。各项新办法,既降低了报销的门槛,也缓解了患者的经济压力。
第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浙江省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地限制,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既避免了异地奔波办理参保手续的麻烦,也方便了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为各地经济发展增强了活力和创造力。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2021年12月31日前,浙江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0%计入国家统筹账户,但近些年浙江省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严重。为了缓解基金的支付压力,浙江省人社厅决定2022年1月1日起,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虽然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的缴费压力增加,但是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以及全体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⑥ 浙江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⑦ 浙江今年退休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人社部发布《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2021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⑧ 浙江人社厅养老金调整细则

法律分析: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涨12年

二、浙江省人社厅发布消息,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这是我省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12年调整提高。

此次增发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为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全省439万人可享受此政策。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133元。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三、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涨20元

四、省人社厅此前还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20元。截至底,全省当年新增参保人数49万人,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42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80万人。

法律依据:《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四条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计发。

2.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⑨ 浙江省规范离休干部养老金的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行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90%封顶。

二、为妥善解决2009年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与2008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2009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各市(含所辖县、市、区)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额度确定如下:杭州、宁波、嘉兴、湖州4市及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省属与行业单位为35元;温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7市为40元。

三、根据2008年修订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按当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计发的最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补足。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支出总额除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2008年度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请你们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和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2009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确保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平稳合理衔接。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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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人社发〔2009〕6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适当均衡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公平企业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4%。

二、夯实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要规范参保缴费行为,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额度时,要以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征收依据。

参保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重要调整。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操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调整 企业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

⑩ 浙江省二o二0年退休干部退休金调整政策

那就等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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