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户口凭回乡证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保险
绍兴市区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政 策 问 答
一、绍兴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特点?
答:《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08〕2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是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1、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
2、广覆盖、低标准:把未纳入其它养老保险体系的人群,纳入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范畴,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制度之间可衔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哪些人属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答:绍兴市区户籍、参保时向前推算户籍年限连续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及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
但下列对象不列入参保对象:
1、已按规定参加或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参加知识青年养老保险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人员。
3、外地参加或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三、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二档:统筹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非农户籍参保人员按规定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参保人员在6月20前“农转非”的,允许其在缴费期内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期后“农转非”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变更缴费档次。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四、2008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如何?
答:2008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为:
1、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830元/年;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为522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418元/年。
2、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830元/年和1530元/年;市财政的补贴标准相应为522元/年和959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相应为418元/年和768元/年。
五、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如何管理?
答:参保人员的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六、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1)每年5月1日至6月10日为申请参保时间。
(2)每年5月1日至6月20日为缴费时间。
参保人员凭《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到绍兴市商业银行或绍兴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市区网点进行缴费。
缴费银行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七、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何?
答:1、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5年,在到达满60周岁的次月起,就可以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了,享受的养老待遇与缴费标准相对应。
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156。
2、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上述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2008年9月恰好年满60周岁,且一次性在缴费期内缴足15年,则其养老金月标准为:
(1)按农村户籍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830+418)×15÷156=120元/月
(2)按非农户籍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1530+768)×15÷156=220元/月
3、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
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2008年年满65周岁,且一次性在缴费期内缴10年,则其养老金月标准为:
(1)按农村户籍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830+418)÷12=104元/月
(2)按非农户籍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1530+768)÷12=191.5元/月
该类人员须在2008年8月30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八、如何办理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享受)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市区城乡居民办理参保和待遇领取手续,可以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再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发放《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同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和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符合计生奖励办法的参保人员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须先办理农村养老保险的终止手续即折算或退费。
九、如何处理参保人员因户籍迁移等原因中断(终止)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答:1、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可以退还个人账户本息或余额(财政补贴只用于计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与退还),其财政补贴储存额转入统筹资金。
2、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3、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1、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3、与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退还原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保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标准给予补贴。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
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来源: 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8年07月03日09:2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嵊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农村养老保险除外);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统筹范围为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 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七条 缴费标准分为A、B两档。A档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B档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按A档缴费,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为8%,并计入个人账户。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财政原则上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1%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给予赞助。
第八条 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九条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计生证明,给予每年60元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上述人员今后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其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以行政村(社区)为参保单位,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办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相同(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因特殊原因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上一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 账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个人账户资金、补贴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组成。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组成。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划入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按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统筹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划入补贴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规定可划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l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七条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l56。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l5年的,个人可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l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第七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比照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先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从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统筹资金不足的,由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 养老保险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及参保登记、人员增减、资格认定、数据录入等具体业务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八条 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 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一条 已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按本办法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折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退还个人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标准给予补贴。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但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年满60周岁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一)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5年计算。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按第七条规定确定。按实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
(三)待遇按个人月缴费标准和财政月补贴账户标准之和确定。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处理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这个是两个地方出台的
你参考一下
㈡ 绍兴县养老保险可以一下子买5年吗
应该不可以的。。
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三、个人缴费标准为多少?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本县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四、集体补助标准如何确定?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政府补贴有多少?
参保人员选择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补贴到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行补贴;参保人员选择每年10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补贴到个人账户。按平均缴费额(即:各档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值,下同)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为10%。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何时缴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均可缴费,一年一缴。
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为每人每月60元,城镇居民为每人每月7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年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每年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每年3元计发。
八、对不同年龄段的人员,参保缴费有何规定?
至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符合《实施办法》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不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本县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
九、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措施?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实施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其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本县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以下标准账户化: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本县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与个人实际缴费额及财政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享受养老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十、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哪些待遇?
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按参保人死亡时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一)《实施办法》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具体折算办法为每年个人缴费额除以相对应的上半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次缴费标准;每年个人缴费额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账方法计账,其余划入统筹基金。如本人要求退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本县城乡居民,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一)参保人员今后土地被征用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也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实施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政府出资资金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一)《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符合《实施办法》参保条件,并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实施办法》实施当年本县的平均缴费额(642元)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老农保关系。
(三)《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参加了老农保、女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按上述第二项折算办法折算,同时终止老农保关系;不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满60周岁后,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实施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老农保的参保缴费。
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制度如何整合?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享受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按如下办法整合:
(一)60周岁(含)以上原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45元、220元、150元的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其养老保障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15元、270元、190元。缴费年限记为15年。
其中,待遇为315元的对象,70元为基础养老金,30元为缴费年限养老金,215元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为270元的对象,70元为基础养老金,30元为缴费年限养老金,170元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为190元的对象,60元为基础养老金,30元为缴费年限养老金,100元为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60周岁(含)以上原享受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即:农村居民为每人每月60元,城镇居民为每人每月70元,不再享受原生活补助待遇。
(三)女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原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45元、220元、150元的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自愿选择:一是可选择继续享受原有养老保障待遇,待满60周岁后,按上述第(一)项方法重新计发待遇标准;二是也可选择退还原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不再享受原养老保障待遇,重新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女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原享受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自愿选择:一是可选择继续享受原有生活补助待遇,待满60周岁后,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不再享受原生活补助待遇;二是也可选择不再享受原生活补助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障待遇如何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精减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长寿老人补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叠加享受。
㈢ 绍兴市养老保险查询办法
近年来社会上对于养老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便是人们关注养老保险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但是不少人仍然不清楚怎么查询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对于生活在绍兴市的百姓也是这样。那么,绍兴市养老保险查询办法有哪些呢?
“乐康无忧”返还型住院医疗保障计划,兼具保险保障和保费返还双重功能绍兴市养老保险查询服务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的,该局主要职责之一便是开展各项社会保险的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返还型保险到底划算吗?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消费型和储蓄型、返还型保险有什么区别?哪个好?
绍兴市养老保险查询办法
1、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登陆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方网站后,(首页——在线查询)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姓名、个人编号,信息无误即可查询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
网站查询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查询在市区参保的人员的信息,对于在绍兴市其他各县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向当地的社保机构查询。二是在本网站首页进行查询时,输入身份证号码(必须输入),姓名和个人编号只须输入一项即可(个人编号是指医疗保险手册上的个人编号)。如仍查不到个人的社保信息,或认为查到的信息有误,可以持相关证件到市社保局登记申报处进行核实,而在网站的社保问答中上无法作出确认和更改。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2、电话查询
拨打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12333进行绍兴市养老保险查询。或者拨打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电话进行咨询,具体号码可以询问查号台电话114。
3、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
在工作日,带上本人的社保卡和身份证,到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缴费查询。选择上门查询的朋友需要注意: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于2013年10月24日搬迁至镜湖新区曲屯路368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三楼办事大厅,可乘坐公交39、302、312、2、51、52路以及绍兴北站至火车站公交专线。
关于绍兴市养老保险查询的知识就介绍到这里,虽然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提供的查询办法相对来说少一点,但已经可以满足当地百姓的基本需要了。社会养老保险对于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至关重要,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关心自己的养老保险状况。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涵盖原位癌和30种重疾保障㈣ 2021年绍兴社保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绍兴社保个人缴费标准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失业保险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暂定为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月缴费基数下限暂定为3957元,平均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为3957元月,最高缴费标准为19783元月,参保人可任意选择缴费基数为3957元至19783元。
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于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缴费率,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可在上述基数的上下限间确定。绍兴工伤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百分之零点二。在2021年10月份,由于绍兴相关险种基数调整,按照最低缴纳基数为3957元计算,社保费用是1330.39元,其中职工个人部分需缴纳395.95元。
11月起,根据最新调整,如果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计算的话,绍兴单位缴费部分增加32.33元,个人缴费部分增加6.34元,总计增加38.67元。职工费用是单位和员工共同承担,社保缴费基数上调,也意味着单位和个人的保险费用也将上涨,而缴纳基数最高,社保费用也越多。
交社保的好处:
1、用户在退休之后每月能领到一定数额的生活保障费用;
2、在药店购买药品可以凭借社保卡支付,有重大疾病需要住院观察时费用可以报销;
3、在工作时间内或因为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可以进行赔款补偿;
4、女性生育期间有补偿津贴且报销因生育而产生的所有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㈤ 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了60岁还没交满15年该怎么办
如果是当地的居民一般是在退休时一次性补足,如果是异地的会让你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去办理,每个地区的规定不一样,就要看你是哪里的才能有正确的答案
㈥ 浙江绍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浙江城乡养老保险6个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标准有6个档次(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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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绍兴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去哪查询
绍兴市社保局网址,就是你自己都知道,可以输入身份证号、姓名、社保卡电脑号版,就可以进入网站查权询了。
社保查询方法:
1、你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属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打印个人帐户缴费清单。
2、你可以打当地社保局电话报个人身份证号查询个人帐户社保缴费情况。
3、你可以用社保号或身份证号,进入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个人社保帐户缴费情况。
㈧ 养老保险交多少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8年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专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属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08〕22号)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公布如下:
一、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830元/年;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为522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418元/年。
二、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830元/年和1530元/年;市财政的补贴标准相应为522元/年和959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相应为418元/年和768元/年。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㈨ 浙江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档次是2000元,现在在拿多少
如果你交满15年的,2000*1.08*15/139+60+3=296.09元,每个月能拿296元左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