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广西容县什么地方可以买需要些什么手续
不知道你们那地方开始实施了嘛,如果实施了,就是没工作的农民买的,这得到当地的村委会或乡镇的社保机构买,十八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带户口本就可以了。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问我
『贰』 广西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政策:
2018年11月5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相关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
即自治区在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同时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在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后,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并报自治区政府确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扩展阅读
个人缴费变15个档次
对于普通城乡居民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自治区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同时,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标准还将进行保留。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6类缴费困难群体。
在“十三五”期间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叁』 2022年广西社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2022年广西南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0.2%,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6.8%,个人缴2%;
补充大病:公司缴90元,个人缴0元。
南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33元)60%、70%、80%、90%、100%、200%、300%确定,对应的缴费基数为3080元、3593元、4106元、4620元、5133元、10266元、15399元。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肆』 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六千政府补贴多少
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六千政府补贴200元。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每年最高缴费标准从2000元调整为6000元,养老保险缴费6000的档次与调整期最高档次2000元政府补贴相同,均为200元。
根据规定,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获得的政府补贴也更多。按新标准,缴200元最低标准的,补贴35元/年,之后按档次逐步提升,2000元以上的就统一补贴200元/年。
『伍』 广西农村个人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主办、政府补贴并最终由政府兜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就是指我国农村居民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在年老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模式
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广覆盖就是普遍覆盖农村适龄居民。有弹性就是适应农村居民收入不稳定、差距大、流动频繁等特点。可持续就是制度科学,管理规范,服务便捷,基金安全。
制度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待遇支付办法:采取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二、新农保实施主体和业务主管部门。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我县新农保工作。
三、参加对象和范围。具有容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是新农保的参保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要首页及本人页)各一份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新农保缴费标准。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五、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补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600元以上(含6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仍按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六、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及政府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即100元)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半,即50元;政府除了为特殊群体代缴全部或部分保费外,再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七、养老保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2.新农保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我县还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容县财政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支付完后由县财政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未支付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个人账户由四部分组成:①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②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③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④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八、新农保养老待遇的领取条件。
1.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在我县,实施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年满60周岁(即1950年9月30日前出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在本村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距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如58岁的交2年保费就可以了),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3.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距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到60周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否则,到60周岁时,全额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费及利息。对不按年缴费,到60周岁为了按月领取养老金而再进行补缴的,允许其补缴,但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并加收利息。
九、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
1.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转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①参保人在容县内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②参保人在跨容县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户籍转入地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2.参保人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②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容县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与老农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十一、其他。①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时,由容县人民政府对缴费标准作相关调整。②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调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时,容县人民政府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③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的村民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助记入参保人个人帐户,归参保人所有。
十二、未参保人员的政策规定。
在制度实施时,符合参保条件而没有参保的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如要享受基础养老金,必须补缴,但补缴时,政府不给予补贴,并加收利息。
注意几个问题:
1.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存折的姓名不一致的,一定要更改,必须一致才能办理参保手续。
2.对特殊群体(高龄老人、残疾人等)没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可以用第一代身份证及新户口簿到信用社开户,并办理参保手续。
3.外出打工人员已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不用参加新农保,个别人员提出要参保的,必须向其说明,到达领取年龄时,只能是享受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到龄时才能确定享受新农保或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4.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农村居民不能申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5.2010年10月份满60周岁的,也要参保缴费一年。办理参保手续后,从2010年11月起领取养老金待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
楼主理解错了!你说的是农民以自由人身份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不是叫做农村养老保险。
自由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以上年度全市最低保障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比例目前是20%,比如缴费基数是900元,则每月缴费就是180元;一年就是2160元,一次性交15年,就是32400元。因为这个基数年年升高的,以前的比例也较低,加上政策也有变化,所以会给人造成缴费额突然暴涨的感觉。
你不要急,2009年全国各省的地级市,都选择了一个县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相信这个新农保很快就要全面铺开了。
这个新农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的。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平均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10元),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县财政增加5元的缴费补贴。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为其代缴每人每年全部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被认定为当年度农村特殊困难户(含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的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或补贴每人每年80元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再按规定的缴费档次缴纳剩余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或补贴养老保险费的资格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残联、县民政局审核认定。集重度残疾、低保、特困等多重身份的缴费对象,缴费补贴按照参保对象能享受的最高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如果已经年满60周岁、又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交费参保,可以按月领取55元的养老金,但是其子女必须全部参保。
『柒』 请问,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并按年缴纳养老保险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具体条件:
(1)在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上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年龄45周岁以下的,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具有本地农村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份。
3、4张1寸免冠照(60周岁以上人员6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方法:
到所在村街填写《登记表》4份,《户籍表》2份,贴相片,并由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16—59周岁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100—1000)缴费,由村街经办人员开具收据并填写《缴费明细表》。60周岁以上人员不需缴费,填写《待遇申领表》2份,提交存折复印件两份。
『捌』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农村养老保7月份养老金发放了吗
对于你说这个地方,现在农村养老保险,7月份的养老金已经发放完了,你可以查一下。
『玖』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
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