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规避消费养老带来的风险
不知道您所谓的法律风险包含哪几个方面
法律风险在我看来在养老机构内中存在可能性容不大
因为首先您 肯定要依法守法的经营机构
难道还要违法操作
养老机构的风险的最大的就是老人的安全风险
这点才是最关键
如何去避免呢
首先要和老人家属签订协议
第二在工作中要做好防范
㈡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减免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里面未明确规定单位与个人分别缴费比例,只在文中提到以下事项: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例如:《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第二项就有提到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的!内容如下: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各省都有相关文件明确缴费比例的,建议你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查询或资料社保热线,例如12333.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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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山东一企业职工称养老金被挪用,普通人应该怎么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法定代表人为杨根才,注册资本为3.2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钢结构工程设计与施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比例约为99.3625%。
企查查风险信息显示,该公司已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190 条限制高消费 信息。此外,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1098裁判文书记录,案由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可见这家公司长期负债,纠纷不断,劣迹斑斑!
但是养老金挪用问题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据统计,早在2003年,养老金就被挪用,额度高达84亿。
此后,86亿,78亿,96亿,到2007年突破百亿;到2010年达到277亿;每年一百亿两百亿地增长,2011年376亿,2012年490亿,2013年609亿。
被挪用的养老金通常很难追回。例如轰动一时的“广州养老金挪用案”,10亿元的社保基金被挪用在烂尾地产项目和官员口袋之中。但2008年时任广东社保局长表态称:“广州10.18亿元“在外营运”的社保基金,追收10年半数或难完全收回”;5亿多的养老金就这样没了。这不是个例,曾有专家表示,社保一旦被挪用,常常难以追回,而且在小额挪用中,追缴花费的资金可能比追回的还要多。
㈣ 企业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对于很多人,他们都已经关注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样的一些相关的规定,因为这样的一个问题会影响到我们自己再去进行养老保险的时候的一些问题。首先就是有这样的一个问题,职工参加这样的一些养老保险是需要这样的一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去缴纳这样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费的。因为对于职工的养老保险来说,公司也是有一定的决定作用的。
并且有许多的老年人,他们通常就是因为自己年轻的时候在企业当中缴纳的这样的一笔养老资金。所以对于这样的养老资金来说,在他们晚年的时候也能够保证他们自己的晚年生活。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来,企业在帮助自己的员工缴纳养老资金的时候,也是要通过一定的比例,不能够去有一些偷工减料的做法。
㈤ 有企业不交养老保险金
首先提醒一下,来企业职工在退休自之前是得不到“养老金”或退休金的。
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后得到的是退休金。这部分资金由企业自筹,跟社会保险无关。
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障系统给付养老金。
这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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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请问公司规避养老保险
你好
公司应该为你妈妈缴纳保险。
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解答:
公司应该为你妈妈缴纳保险,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可与我联系。
㈦ 企业可以和职工约定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吗
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风险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风险2011年05月27日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风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继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其中也不乏个别劳动者与企业产生纠纷,试图通过现行法律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企业是强者;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中,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不管是在前置的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还是在其后的劳动争议诉讼阶段,企业实际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因为面对资金、实力都强的企业,劳动者在人们眼里,普遍处于弱小角色,而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后,即使企业不存在过错,人们也会认为是企业在以强欺弱,不论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均会对劳动者产生同情心。因此,企业如何在自身合法的情况下,赢取仲裁机构和法院公平、公正的待遇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通过现行劳动争议纠纷中易出现的几种情况,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就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对已不利的情况作初步论述。一、劳动者的姓名,住址条款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送达作用二、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计算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的起算时间,是否提前解除或终止试用期试用期的作用:21条除劳动者有39条和40条1、2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合同,解除的,应说明理由。39条1项:试用期间补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何运用与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可以随时提出,没有明确是口头还是书面,但需要说明理由,无需要支付补偿金;需要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通知,按47条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工资:20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确定岗位工资用以确定是否符合40条第2项: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还不能胜任的解除合同理由确定以后岗位调整工作地点用以确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条例14条),适用以解决有多处经营场所的企业。(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注册地标准高,且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劳动报酬涉及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的时效1、普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根据《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且可以中止、中断。2、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时效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即此类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不用仲裁前置程序。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工资争议,仲裁委在实际操作中,普遍以“工资发放之日”作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为发生之日。对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拖欠工资争议,只有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劳动者送达拒付工资书面通知,则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申请仲裁。5、企业如何规避,合理适用举证责任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如果拒绝支付劳动者本月的工资,需要在工资发放日之前的合理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送达拒付工资通知书,以解决发生劳动争议后的时效起算问题。(2)由于工资欠条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需要仲裁前置,因此企业要谨慎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3)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文件。五、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社会保险争议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会保险或签订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法》未做明确规定,仅说明在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规定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2008.1.1日起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通知义务,没有明确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对此都要注意保留证据。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三条,都规定了因为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均未明确指出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什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区分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分别阐述:(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实践中基本按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条和5款也将工伤费用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因此,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3、用人单位整体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基本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在于:《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逾期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绵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等。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各地法院均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予干涉,如果企业整体未上三险,或拖欠三险属于企业内普遍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4、用人单位未为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法院规定应予受理。2005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新时期北京市劳动争议的审判情况与对策》的报告中指邮,对企业不上或拖欠个另职工三险的,法院应发挥司法监督的职能,对此类案件应予受理。5、对于用人单位未为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当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理论上认为,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必须履行,因此不应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6、社会保险基数的确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70%,也可以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7、企业如何合理规避因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北京的企业一般都已经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体系,不存在整体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但是存在未给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一般不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而是劳动关系解除时与劳动报酬一同提出,仲裁机构予以受理,并同时做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统筹手续,并要求劳动者承担个人应当支付的金额。(1)企业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2)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在争议发生后的保险费用计算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法当地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数,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对1、企业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面临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若不是,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加付赔偿金。2、企业的应对(1)明确劳动报酬的组成和支付管理劳动报酬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企业在劳动报酬中通常会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多少,由两部分组成,即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是明确的,绩效却难以确定,劳动者会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加班费、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而企业往往按照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来计算,差别很大。因此,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特别注意加班费、奖金的审批审核和支付方式。(2)严格工作时间的管理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确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地方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对于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为的部分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购物中心和酒店此类受季节限制的企业,可以考虑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3)严格休假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企业休假管理。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不包括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历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为12个月除加班工资后的日平均工资除以月天数21.75天。对于企业提出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4)注意仲裁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未提供的,应当不利后果。《证据规则》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六、企业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该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劳动合同履行期满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根据该法8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支付了赔偿金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牢记并贯彻《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果劳动者存在39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对于企业来讲最易于实施而又让劳动者难以抗辩的方式,就是39条第一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格制订规章制度,为适用39条打下基础。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要求劳动者遵照执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也会考量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确定企业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确定劳动者是否违反规章制度,最终作出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因此,企业应当对于企业现行的规章制度依法审查,确定与法律法规没有冲突,确定其条款明确具体,特别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应作详细规定。3、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处于经营常态的企业来说,上述制度通常已经制订完毕,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告知劳动者。可以参考的途径有:(1)将上述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作为汇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文本一并交与劳动者;(2)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单列条款,明确劳动者入职后应在具体时间内学习规章制度;七、注意女职工解除合同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八、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了竞争限制条款。1、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意:23条竞业限制人员一定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二年的期限2、竞业限制条款中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确定,如何支付。是否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47条规定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必要条件(1)无约定,未支付有的企业在条款中仅单方列明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违约后的责任,对于企业的义务只字未提。此种情况,应当确定条款无效。(2)有约定,未支付由于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合法竞争权作出了限制,企业应当支付一定的补偿,以体现权义的对等性。如果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有权拒绝竞业条款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3)有约定,有支付,但经济补偿明显过低企业通常会约定很少的补偿金,是否显失公平,劳动者是否可以因此行使撤销权,条款是否因此而无效4、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条款的关系通常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条款混和为一,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因具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而成为知识产权案件。、如有争议,是否需要仲裁前置,各地不一,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受理。企业需要选择争议解决方式:违反竞业限制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侵犯商业秘密是劳动者违反法定义务5、企业如何制订竞业限制条款(1)单独作为合同附件,以比合同条款更具体明确的方式进行约定。(2)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3)根据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超过2/3)(4)明确经济补偿金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劳动者应出具签收单据。(5)根据经济补偿金标准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标准(权义平等)(6)明确约定企业如不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否应当先履行催告手续,如在催告履行期间企业仍未支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予以免除。七、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23条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何灵活运用违约金,规避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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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小公司如何规避社保
小公司没有办法规避社保。
社保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保是国家强制购买的,也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以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就业、工伤、生育方面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在公司成立的三十日内,带上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当地的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在用工的三十日内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小公司也应该购买社保,不购买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㈨ 公司是如何规避社保缴纳的
社保也是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其实公司还可以考虑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比如团体意外保险,企业年金这也是很多企业留住人才的方法。买社保,会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而改变,一旦国家政策变得不利于员工,会让他们失去信心,但是商业保险不会。团体意外险,很便宜也很优惠,很多企业老板都会选择,企业年金,是给员工退休以后养老金的给付,能让他们年老退休后安享晚年。这样的福利能留住更多的人才,为公司做出贡献。目前国内经济环境确实恶劣,如果是站在打工者的HR角度来看,当然是让老板掏钱买省心,但员工基数大,人员流动性大的背景下,社保着实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有人说《新劳动法》是一把屠龙刀,目前就业人员对权利与责任的认知却是孩童阶段,现状就是这些孩(包括你我)随时可能挥舞这把屠龙刀把老板KO了。说实在的,这种状况,Z&F跟企业都不是不了解,一直也都是保持着一种默契--只要不是太过分,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些地方Z&F会偏袒企业方(毕竟是金主),只要不出群体事件,或捅到媒体那里去。不过呢,时代不同了,放在三年前,如果你是在广东福建沿海的企业,我会跟你说交不交都行,但现在有变化,交是肯定要交的,不过缴交基数应该可以商榷一下,所以呢,主要还是看地方Z&F对企业的“偏袒”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