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养老保险 > 北京市农村养老24号文

北京市农村养老24号文

发布时间:2022-05-10 18:45:57

Ⅰ 北京市养老保险第24号文件

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京劳社养发[2009]24号
2009020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实施。根据《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以其全部本市农村劳动力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的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本市农村劳动力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2009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缴费年限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执行183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另外全国各地有多类养老保险24号文件,你是指哪个地方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2019年北京社保养24号文,医12和养最低,医12有什么区别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14北京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60元调整为1400元,增加140元,增幅为11.1%。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每月增加32.5元。关于2014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内容:
2014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一、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40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60元调整为1400元,增加140元,增幅为11.1%。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4元提高到每小时15.2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33元提高到每小时36.6元。
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每月增加32.5元
自2010年起,北京市建立了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2.5元。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57.5元调整为39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77.5元调整为310元,增幅分别为9.1%和11.7%。
三、伤残津贴人均月增293元
为保障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北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2013年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标准是: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由目前的月人均2799元调整为3092元,增加293元,增幅10.5%。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目前的月人均1626元调整为1776元,增加150元,增幅9.2%。生活护理费目前人均每月1674元,按2012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Ⅲ 社保的农村劳动力养24号文是什么意思,和农村劳动力有什么区别,应该按照哪个缴费呢

没什么大的区别,农村劳动力养24号文中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同城镇户口的一样,而农村劳动力的失业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

Ⅳ 2019年北京市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近来,有网友留言咨询关于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如何区分的问题。相信这是很多农民工以及企业都并不十分清楚的界定,所以本文将对此做一个全面的解答。如何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二者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有哪些区别的,鉴于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本身非法律概念,且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便用人单位及农村劳动者能充分了解自身的相关权利或义务,笔者将对此做一简要分析。一、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的区别北京市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农村劳动力主要是指:“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可以看出,农民工和农民劳动力两个概念本身,只是称呼上不同而已,即二者均指:具有北京市或外地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二、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异同目前,在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北京市不仅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而且对北京市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与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也加以区分。详见下表:北京市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一览表项目人员类别文件依据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备注标准上限下限单位个人养老保险本市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8%失业保险本市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本市农村劳动力市政府[2001]68号令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10%2%+3元必须参加;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别本市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5]136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2%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本市农民工市政府[2004]140号令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本市农民工市政府[2005]154号令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0.8%个人不缴费养老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8%失业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外埠农村劳动力京劳社保发[2004]32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10%2%+3元必须参加;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别外地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2%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月社平工资的300%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行业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外地农民工市政府[2005]154号令外地农民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备注:1、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2、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只上两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三、具体以哪种身份参加保险农村劳动力究竟以农民工身份,还是以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国家和地方都尚未出台相关的标准,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所以主动权是掌握在单位手中的,单位选择参保的方式,劳动者无法有效的提出异议。

Ⅳ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保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05〕62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农发〔2006〕7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辖区内负责管理农保基金的财政部门和负责农保基金收缴、支付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农保基金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所称农保基金是指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参加保险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 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农保基金;建立分会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农保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农保基金预算 第六条 农保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农保工作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缴计划和支付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农保基金按规定、按时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农保基金收入包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 养老保险费收入是指参加保险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农保基金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部门给予农保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收缴的养老保险资金以外的收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农保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收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定期将收缴的农保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在缴存基金时要将收入户产生的利息和支出户转交的利息一并上缴财政专户。缴存时,并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将市级财政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对当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实行补贴,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等,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农保基金支出是指养老保险金支出。 养老保险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加保险人员的支出等。 ..............

满意请采纳

Ⅵ 本市农村劳动力12%→本市农村劳动力24号两者区别

简单来说,24号文之前在参保系统上没有强制养老、失业(当然文件要求是应该参保的)所以24号文出来后就有这个选项了但从2010年1月起,后台直接强制了农民工参加养老就目前而言,这个选项如果使用报盘的话,只有失业的区别(用缴费说明:农民工、劳动力失业个人不缴费,如果选择24文这个选项同城镇一样,企业个人都缴)就下一步而言,不要说24文的问题了,估计农民工、劳动力这些选项也没有了呢社保法出台后,北京已明示取消农民工参保医疗类别以及外地户口参保生育等事项

Ⅶ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可以,你可以看看下面的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Ⅷ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
(1)参专保人员男年满属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2)缴费年限符合下列规定:①《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②《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③《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Ⅸ 2020 2020年农村养老保险啥时候截止交费

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截止日期的通知


根据朝阳区农保中心通知,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日期定于2020年10月30日,请符合条件参保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缴纳时间:2020 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



一、续期缴费人员
1
人员范围:指已签订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协议书人员。

2
保费缴纳:请在个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中存入相应保费,缴费标准同2019年缴费要求,如有疑问请咨询个人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工作人员。

二、新参保人员:
1
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携常北京农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券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开立时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三、低保户:
1
携带请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携带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携带北京农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开立时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四、延期缴费人员
1
人员范围: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龄不符合领取年限规定的,可自愿申请进行延期缴费。

2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农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开立时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3
缴纳时间: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的- -个月,持以上材料到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延期缴费手续。

五、趸缴业务
1
人负范围:2009年1月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应逐年缴费,到达领取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延期五年后,仍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入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时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
参保材料: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农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开立时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六、一次性多缴
1
人员范围: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本市户籍在2009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的,逐年缴费后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允许多缴差额年限保费。如未逐年缴费的须延期缴费至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方可多缴。

多缴的标准:在上年度最低缴费标准至上年度最高缴费标准乘以其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之间,自愿选择多缴金额,多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2
参保材料: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农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开立时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请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注:2020 年10月30日为2020年度办理城乡居民保险参保手续最后期限,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阅读全文

与北京市农村养老24号文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老年人常见的治疗饮食有哪些 浏览:648
阴道镜取活体检查什么 浏览:824
山东农民养老金标准 浏览:674
台湾长寿7号白色尊爵 浏览:765
用五谷养生粉怎么做馒头 浏览:996
如何写养父母名字 浏览:850
有多少孩子明白父母苦心 浏览:814
龙口遇家敬老院院长 浏览:286
镇江退休工资几号发 浏览:433
贵州省老年大学总校怎么报名 浏览:266
18岁前养父母抚养费多少 浏览:587
老人新农保怎么查余额 浏览:759
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是怎么回事 浏览:550
以税优促养老保险有哪些 浏览:844
西宁公办养老院都有哪些 浏览:701
江苏老年大学职称是啥 浏览:561
少先队到敬老院图片 浏览:957
二十岁了尿床怎么和父母说 浏览:742
要不要送父母去养老院 浏览:178
花都区养老服务怎么收费 浏览: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