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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

发布时间:2022-05-09 10:46:24

❶ 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方针确定,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新建县、于都县、永丰县、万载县、乐安县、新余市渝水区、婺源县、修水县、鹰潭市月湖区、浮梁县、芦溪县等11个县(区)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省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目前我省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原则上按100元缴费起步。具体收缴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定补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县(市、区)财政负担6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参保缴费人数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量,一次性下达至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至县(市、区)新农保基金专用账户。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县(市、区)财政负担20%。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为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制度衔接
(一)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按新农保缴费年限享受缴费补贴,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妥善做好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一、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将核定的养老金发放计划(人数和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市、县(区)两级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编制;乡(镇)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并为每个行政村落实一名协管员的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方案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做好人口结构调查摸底和配套资金预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省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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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山东省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6岁以下或在校学生对应的承包地被征用,可将得到的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记入其父母个人账户,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经本人同意,可将政府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也可发给个人用于补贴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扩展阅读:

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

对以前被征地农民(包括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来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

❸ 被征地农民中,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养老保险有区别吗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高于新农保,当然缴费也高。

❹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于社保还是农保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复属制于社保。

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扩展阅读: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本人持《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及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村由社保处统一下村发放。

❺ 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于印发《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第九届全会的精神,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积极探索、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农保事业的发展。
一、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市(州)和县(市、区)结合实际,研究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地方,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二)做好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按国办发[2006]29号文规定,被政府依法征地后导致失去全部和大部分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国办发[2006]29号文下发前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建立生活补助制度、纳入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等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三)积极探索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办法,落实先保后征原则。对新的征地项目,建立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向征地费用支付单位预收应由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保障资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明确土地征用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办法,规范土地征用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二、积极开展新型农保试点工作
(五)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明确我省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六)做好新农保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力量,摸清农村居民的基本情况,了解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为开展新农保试点做好基础性工作。
(七)首批新农保试点的鄂州市、钟祥市、宜都市、团风县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覆盖范围,完善政策措施,规范业务管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选择新农保试点县(市)开展试点,争取新农保试点县(市)达到10%。在仙洪新农村试验区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市、州应根据当地实际,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
(八)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加新农保。
三、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九)按照《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8]88号)的要求,积极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对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年内将村主职干部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四、搭建管理平台,提升经办能力
(十)加强基金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妥善解决农保基金管理中的遗留问题。将农保基金纳入正常监管范围,不断完善基金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农保经办业务的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进管理规范化。逐步推广新型农保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工作,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村干部养老保险应用管理系统。
(十二)加强学习调研,提高经办能力。加强调研,积极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保的政策,组织农保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各级农保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
(十三)研究农保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办法,逐步提高农保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水平。研究村干部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老农保”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办法。
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十四)高度重视农保信访工作。认真对待每件来信来访,充分听取群众的诉求,耐心宣传解释政策,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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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广东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政策,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新农保
工作,结合各地实践和有关意见建议,现对我省新农保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子女参保情况认定问题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
60
周岁老年农村居民子女参保情况的认定,以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
(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认定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关于特殊人群参保缴费补贴问题

(一)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及接续问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
2005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
2006

11
号)的
有关规定精神,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
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
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二)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缴费补贴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应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参加新农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
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三、关于补缴、趸缴和财政补贴问题

(一)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超过
15
年(含
15
年)的参保人,达到领取
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
15
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缴费年限满
15
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
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二)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
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对趸缴部分的
财政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
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
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关于待遇领取问题

(一)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
60
周岁不足
1
年的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至年满
60

岁的当月为止,政府缴费补贴按月计算,并在达到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
60
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
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三)
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
从其到龄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五、关于待遇计发月数问题

年满
60
周岁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参照国发〔
2005

38
号文件规定为
139
。如果待遇
领取人员年龄大于
60
岁的,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发〔
2005

38

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建立激励机制的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建立分档次缴费补贴办法、设立缴费年限养老金等
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中青年农民早参保,长缴费,多缴多得。

七、关于参保人服刑期间的缴费和待遇领取问题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
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
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
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
准给予补助。

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
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因
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
补发。

八、关于丧葬费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参保人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
区人民政府承担。

九、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统一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新被征
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
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
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县级统筹、属地管理问题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
2009

124
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县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保发放的职
责,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待遇核算和发放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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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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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要求,开展对本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抓紧制定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含本意见下发后新征地项目和已缴纳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批报手续的征地项目)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
(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增加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养老待遇。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本意见规定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
三、建立多方筹资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建立政府、集体、个人、项目业主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地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计提办法,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各级政府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1.个人缴费补贴。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粤府〔2009〕124号文的规定,对参保被征地农民缴费给予补贴。
2.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其中属于省重点项目的,由省政府负担50%(即27.5元),市和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50%(即27.5元)。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新农保试点地区被征地农民所增加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粤府〔2009〕124号文规定解决。
四、科学确定保障人数,合理计提社保资金
(一)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
征地时,须首先确定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其中,征收农用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人口时,以实际需保障人数计算社保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二)养老保障资金计提。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当地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对象确定后,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所确定的养老保障对象个人缴费的费用,并记入个人账户。
五、简化社保审核手续,加快项目报批
对于省重点项目征地,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开辟征地社保审核“绿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用地单位可以采取一次性全额预存社保费用或缴交押金的形式办理。缴交押金的,由用地单位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将押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见附件1),并按照《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的有关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按时缴存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所欠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的1倍。滞纳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果征地项目未获批准,押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❽ 广东新农保养老保险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59岁老人缴费一年可领钱
广东省人社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政策。其中规定,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为止,政府缴费补贴按月计算,并在达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而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
退伍军人回乡后怎么参加新农保?通知明确,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针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缴费补贴问题,通知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应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参加新农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通知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建立分档次缴费补贴办法、设立缴费年限养老金等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中青年农民早参保,长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人服刑停发养老金
如果参保人被判刑,如何处理其参保或待遇问题?通知也作了明确规定: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通知还规定,新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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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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