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陕西养老保险
1、2014、2013陕西省养老金调整分别依据了陕人社发〔2014〕17号、陕人社发〔2013〕18号两个文件,养老金调整是以省为单位,全省执行同样的文件
2、上述文件中均对所有退休人员依据年龄明确了增资金额(与老龄委发放的高龄补助不是一个概念),具体见附件
3、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4〕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2014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3月5日
4、
关于二〇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依据陕劳社函〔2006〕555号等文件规定由人社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3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0日
⑵ 韩城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怎么样
简介:韩城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位于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人民路,交通便利,其职能主要涵盖回养老保险答的参保登记、缴费审核、基金征收、稽核检查、退休待遇核定、发放、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业务,中心本着务实、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各参保企业和参保对象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注册资本:25万人民币
⑶ 韩城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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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法如下:
1、打开12333社保查询网;
2、找到“养老保险金查询”,点击,即可切换到“全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查询”页面;
3、找到你所在的省、直辖市,依次找到所在地;
4、点击本地养老保险金查询系统。
注意:当地未开通此项业务的不能查
⑷ 查陕西韩城一九九二年前职工养老保险资料在哪
摘要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 打开12333社保查询网;
⑸ 韩城市社平工资2021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201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57号文件通知,2015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004元(含私营企业),月平均工资4417元,较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285元。全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1202元,月平均工资1767元,较2014年国有农牧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115元。按此工资标准,2016年地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将由2015年的4132元调整为4417元。每个地区情况不同政策也都有所变化一般来说2200元左右。
扩展内容:
韩城个人社保今年多少钱?2021韩城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一览表。
个人缴纳
缴费项目 基数 缴费比例 金额
个人缴纳:364.18
养老保险 3632 8% 290.56
工伤保险 3632 0% 0.00
失业保险 3632 0.3% 10.90
生育保险 2986 0% 0.00
医疗保险 2986 2% 59.72
残障金 0 0% 0.00
大病医疗保险 2860 0% 3.00
企业缴纳
缴费项目 基数 缴费比例 金额
企业缴纳:818.86
养老保险 3632 16% 581.12
工伤保险 3632 0.2% 7.26
失业保险 3632 0.7% 25.42
生育保险 2986 0.7% 20.90
医疗保险 2986 6% 179.16
残障金 0 0% 0.00
大病医疗保险 2860 0% 5.00
资料来源于网络若侵权联系删
⑹ 韩城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归路北区社保局管吗
现在韩城镇已经划为路北区管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肯定要到路北区社保去局去办理了。
⑺ 陕西省韩城市,个人令活养老保险2021交多少钱
摘要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具体缴费标准还是要看您自己的选择,如果资金方面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的哦。希望能帮助到您~
⑻ 韩城市养老保险在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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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韩城市退休职工死亡,是可以享受丧葬费的。土葬一次性补助800元,火葬一次性补助1500元。死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存在余额部分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
《韩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发。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在60日内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手续齐备,且身份经相关方面审核审查无误后,方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第四条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土葬一次性补助800元,火葬一次性补助15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00元。土葬的,除去省财政补助,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火葬的,除去省财政补助,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不享受该项政策:
(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应火化未火化的;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死亡人员死亡10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书面或口头申请。
第七条村(居)委会对享受丧葬补助的对象资格及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公示7天。符合享受丧葬补助金条件的,由村(居)委会负责初审相关证明资料,并向丧葬补助对象发放《韩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完成表内相关信息填写后,由村(居)委会上报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八条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申领丧葬补助金的同时,须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经办规程》附表14),与申请丧葬补助金审批资料一同上报。未按时上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造成冒领养老金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