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过渡性养老金怎么算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三)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
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1)过渡性养老金的g实际扩展阅读:
过渡性养老金享有人群: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享有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贰』 企业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认定
摘要 过渡性养老金,实际上是针对过去没有实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由于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的一种补偿。
『叁』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是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乘1.3%乘平均缴费指数等于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退休时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肆』 个人一年交我3840单位一年交768050岁退休后能领多少退休金
条件不足,无法计算。
目前退休的职工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PART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北京市在执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后,按照1998年7月之后养老保险缴费以及之前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得出的养老金。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职工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两部分。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之前的工龄,虽然没有缴费,但是视同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通过审查档案来确定。
职工平均缴费指数就是指职工历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社平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社保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0.6倍-3.0倍之间,如果一个员工一直按照社平工资的0.6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那么他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0.6;如果一直按照社平工资的3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那么他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3。
PART2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保险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是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与退休时的年龄有关,5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PART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为了补偿正式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1998年6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员工而计发的养老金。目前过渡性养老金包括两部分,G视同和G实际。G视同是指没有进行养老保险缴费,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G实际是指1992年10月-1998年6月之间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计发的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北京市规定为1。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G视同+G实际
G视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
G实际=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平均缴费指数×(1992年10月-1998年6月)之间的实际缴费年限×1%
PART4举例
A女员工2016年退休,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为85038元,1977年参加工作,1992年10月缴费养老保险;该员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1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3年11个月,缴费年限合计39年9个月;该员工的平均缴费指数为2.2603,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92374.65元,98年之前实际缴费年限为5.75年。
B女员工2017年退休,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为92477元,1978年参加工作,1997年1月缴费养老保险;该员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8年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0年11个月,缴费年限合计39年3个月;该员工的平均缴费指数为1.1718,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09020.55元,98年之前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资料扩展
养老金计算过程
(一)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职工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A基础养老金=85038÷12×(1+2.2603)÷2×39.75×1%=4591.94元
B基础养老金=92477÷12×(1+1.1718)÷2×39.25×1%=3284.60元
(1)85038÷12=7086.5元及92477÷12=7706.42元,分别为AB员工退休前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2)AB员工的平均缴费指数分别为2.2603和1.1718,代表着A员工整个缴费期间平均缴费基数是社平工资的2.2603倍,B员工整个缴费期间平均缴费基数是社平工资的1.1718倍。翻译成更通俗易懂的话就是,假设社平工资一直是7706元,A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为17417.87元,B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为9029.89元。(3)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计算时要将年月换算成数字。A员工的缴费年限=15年10月+23年11月=39年9个月=39+(9/12)=39.75年;B员工的缴费年限=18年4月+20年11月=39年3个月=39+(3/12)=39.25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A个人账户养老金=192374.65÷170=1131.62元
B个人账户养老金=109020.55÷170=641.30元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是指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目前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AB两位员工都是女职工,5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三)过渡性养老金=G视同+G实际=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平均缴费指数×(1992年10月-1998年6月)之间的实际缴费年限×1%
A过渡性养老金=85038÷12×15.83×1×1%+85038÷12×5.75×2.2603×1%=1121.79+921.01=2042.80元
B过渡性养老金=92477÷12×18.33×1×1%+92477÷12×1.5×1.1718×1%=1412.59+135.46=1548.05元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之前,通过审档认定的连续工龄;当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保之前的工作年限以及退伍复原军人的军龄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目前北京市规定为1。
(四)AB员工养老金金额
A养老金=4591.94元+1131.62元+2042.80元=7766.36元
B养老金=3284.60元+641.30元+1548.05元=5473.95元
PART6结果分析
AB员工养老金相差2292.41元,具体分析如下:
基础养老金二者相差1307.34元,主要原因是职工平均缴费指数的差距,两者相差1.93倍,经社保工资的二次平均之后,二则仍相差1.48倍。平均缴费指数的差距就是缴费基数的差距,就是养老保险缴多缴少的差距。个人账户养老金二者相差490.32元、主要原因也是职工平均缴费指数的差距。个人账户存储额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本金和利息,缴费基数低个人缴费金额就少。过渡性养老金二则相差494.75元,主要差额体现在G实际上面相差785.55元,相差6.8倍。原因有两方面,第一、92-98年实际缴费年限长短,一个是5.75年,另一个是1.5年,相差3.83倍;第二、平均缴费指数相差1.93倍。
『伍』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
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乘以1.2%; 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减25)乘以1%。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3、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等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R乘以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
其中:R为计发系数,其值在1%到1.4%之间,由各地测算后确定;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某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陆』 过渡性养老金指的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基本养老金,即大家口头所称的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资,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部分组成。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二)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三)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柒』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G视同、G实际”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摘要 G视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实际工作月数。是视同缴费月数。
『捌』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
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3、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过渡性养老金享受比例
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 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 (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
其中:R为计发系数,其值在1%到1.4%之间,由各地测算后确定;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某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对统一制度之前实行办法一和办法三的地区而言,本人缴费年限为该地区实施统帐结合、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对原实行办法二的地区而言,本人缴费年限为实施统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只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而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在实践中还存在所谓的“过渡性养老金”。
对此《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但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为过渡性养老金正如其名字一样并非基本养老金的常态,它只是特定历史背景条件下的产物,在未来终将停止发放。
因此,没有必要在新法中予以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
在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现称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级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经测算后确定,并报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实践中各省级政府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有相应的支付方案和计算方法,总体差别不大。
在我国相关的劳动者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我国对相关的退休人员发放相关的退休金保护相关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相关的劳动者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缴纳15年以上社保的劳动者发放相关的退休金,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福利。
(8)过渡性养老金的g实际扩展阅读:
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决定》,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这个群体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类人员参加改革
《决定》确定三类人员参加改革。分别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这位负责人说。
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
《决定》明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决定》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目前在职人员退休时多出一份“过渡性养老金”
『玖』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12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六年七次提高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
基本含义:过渡性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基本养老金,即大家口头所称的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资,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部分组成。
产生原因:199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下称6号文),这个文件规定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或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所领取的养老金来自于个人缴费的积累,即个人账户中累积的储存额,除以预期寿命,就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但是,由于在此之前,没有实行职工个人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一些职工缴费不久后就要离退休,如果完全按照个人账户积累,那么他可以领取的养老金非常少。例如,某人在1995年时已57岁,缴费3年后即退休,那么他的个人账户中只有3年的缴费,但是他的预期寿命可能是20年,那么,3年的缴费分到20年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就太低了。因此,6号文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说,在国发[1995]6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除了领取个人账户积累中的钱之外,再加发一部分钱,使他的养老金和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差别不大,后退休的略高。这样,就能够实现养老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加发的这部分钱,就是过渡性养老金,意即为实现政策过渡而加发的养老金。而对于6号文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按政策,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应缴交养老保险费,因此不存在过渡的问题,也就不会有过渡性养老金。从理论上讲,随着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相继死亡,过渡性养老金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历史沿革:广东是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较早的省份。1993年前,在广东,过渡性养老金被称为附加养老金。[1]相应的,当时的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包括调节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三部分的名称、计发比例、缴费分配比例等虽有变化,但三部分的实质含义没有根本变化)。过渡性养老金设置的初衷与附加养老金一样,也是解决政策衔接时期的养老金差别问题。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明确了在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2]1998年,为与国家的做法保持一致,广东的附加性养老金更名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3]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明确了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省制定。[4]
计发基数:在广东,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退休时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5]
享有人群: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享有过渡性养老金。[5]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过渡性养老金补发办法
记账利率:所谓记账利率,就是在视同缴费账户中的资金也是要计发“利息”的。这个“利息”,就是记账利率。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目前,记账利率按照同期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执行。
『拾』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举例是什么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如下:
1、过去过渡性养老金=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其中,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2、养老保险并轨后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