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通市养老保险新规定
全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的,在此以前,有的国企和全民企业,早在1986年就开始交纳养老保险了,当时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江苏省南通市应该和全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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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南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2021年南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为,可在缴费基数档次3800元到20586元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是一种再分配制度,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在中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③ 南通 养老保险 缴费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人民政府,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港闸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4日区第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南通市港闸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发[2007]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3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集方式,采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第五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拟定、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待遇结算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并提供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具体业务。第六条乡(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街道)、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承担。第七条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第二章参保对象和保费筹集第八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具有本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农村;男年满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至未满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本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最低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费率为16%。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每年7月公布调整后的最低缴费标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以一个年度为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漏缴、少缴。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资金补助。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殊群体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一条根据本年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年最低缴费标准,区财政给予15%的财政补贴;乡(街道)、开发区财政给予5%的财政补贴。第十二条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手册》,详细记载每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财政补贴、集体补助进入个人账户与个人缴纳分开记载。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二)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三)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第十四条乡(街道)、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集中本区域农村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资金汇集系统将资金汇集至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本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可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三章养老待遇的计发和调整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2)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如下: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月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村集体补助+利息)+(区、乡(街道)、开发区两级财政补贴+利息)]/120。第十九条新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低为l5年,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推迟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最长为5年,如推迟5年后仍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采用补缴的办法补足缴费年限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员补缴时,缴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年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第二十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按本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先折算缴费年限后,按历年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第二十一条不愿或无力补足保费的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保险关系终止。第二十二条养老金由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政等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发放参照国家、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参保人员在保证期内死亡的,其保证期内个人账户中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五条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当地农保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六条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其养老金仍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放;也可由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领,经批准后,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七条建立养老待遇调整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待遇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步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转换衔接,具体办法由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区财政兜底。第四章基金存储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挪用。第三十二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现阶段主要通过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确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三十三条区成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各级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给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受赠款项,均不计征税、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港闸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港闸政[1996]第89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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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南通市职工社保养老保险
2017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940元、中标准为4240元、高标准为6057元。
(三)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3360元执行。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4832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市人社部门提醒,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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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南通农村户口可以退养老保险吗
从2010年元旦开始,养老保险就不能办理退保了。
除非到退休的时候,不足15年,没有办理补缴;重复参保;移民;去世等情况,才可以办理退保。
农村户口购买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怎么交?
县级社保机构会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委托金融机构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⑥ 南通最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南通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补充大病:公司不缴,个人缴1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⑦ 南通社保五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南通社保五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的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保费划入到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加3元的大病医疗。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范围为0.5%~2%之间,具体的保费比例是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来确定的。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为1%。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相同,最低为5%,最高为12%,若单位缴纳10%,那么个人也需要缴纳10%,缴纳的所有费用都划入到个人账户。
(7)南通市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扩展阅读
《关于发布2018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1、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2、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1)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125元。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125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3125元、中标准为4652元、高标准为6645元。
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360元。
4、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5、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5149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6、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