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什么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中新网12月29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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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社保转移接续什么意思
社保转移接续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2)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意义扩展阅读
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保转移
C. 不及时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将会带来什么影响军人退役
很多军人年轻的时候把青春和热血献给了祖国和人民,老了就应该安享晚年。国家颁布实施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提供保障。退役士兵未及时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产生影响。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60岁以下的退役军人,工龄可以抵扣参保年限。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这个保险为他们解决了一些后顾之忧,意义重大。
一、不及时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
不及时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没有影响,退伍军人参加城保后原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加上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各地镇乡、街道社保所在正全面受理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工作。
二、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方案提出,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综上所述退役后,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划转至军人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及时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虽然没有影响,但还是建议尽早转移手续。
D. 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随着城市的开放和发展,许多人的工作地点也在不停的城市转换。而这些人群的大部分都购买了养老保险。那么,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这是很多朋友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去了解下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因为个城市和地方都有自己的养老办法规定,所以实施起来也会有所差异。国务院下发此办法时强调个地方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如何转移
通过以上介绍,大家知道了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的问题,那么,如何转移呢?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得到自己曾经在原参保地交过养老保险的证明,这是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办理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申请人需要向新参保地提出转移养老关系的书面申请,并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最后,由申请人做的事情就结束了,相关的审核和转移的工作,都交由转入和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就可以了。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养老保险问题是影响中老年生活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大家且不可马虎。
E. 社保 转移和续接 问题
3、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转移,对参保人员有何重要意义?
答: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实际是累计了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权益,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样,有利于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就业中断缴费,而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问题。
5、《暂行办法》与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有何区别?
答:《暂行办法》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主要在以下五方面与原规定有所不同:一是扩大了跨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范围。原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不转单位缴费;现除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二是首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属问题,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保障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无论其后采取何种就业方式,继续参保或中断缴费,或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或与新型农保衔接,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得到保全。四是明确停止办理农民工退保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办理退保手续。五是提高了对经办机构的要求。对转移经办程序和时限进行了统一规定,减少了参保人员在两地往返奔波,大大方便了群众。
7、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答: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按以下三类情况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一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二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
对第一类采取一种正常转移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
对第二类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对第三类采取一种特别处理方式。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均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9、如何理解养老保险临时账户问题?
答:《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他们可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离开新参保地再次流动就业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应明确的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所在地,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年限,不计算为新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应在原参保地计算缴费年限。
10、跨省流动就业时,社保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各转多少?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转移单位缴费(统筹基金)时,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11、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答:《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与参保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关系。
12、单位缴费是20%,而在转移时只转走12%,会不会因此损失了部分养老保险权益?
答: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认为只转12%的单位缴费会使个人权益受损的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13、《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这是为什么?
答: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的时点为1998年1月1日。
14、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退休时,应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分三种情况确定:第一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二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确定由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三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确定由其户籍所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15、设定缴费年限10年这样一个界限,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设定缴费年限10年的界限,主要考虑是,对于流动就业的人员而言,能够在一个地方连续10年就业并参保缴费,应属于相对稳定的就业,同时有接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在一个地方参保缴费,这一地方也应承担起支付待遇的责任。
16、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最后的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将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储存额本息累加计算;其基础养老金的核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既保持了权益与义务对等激励原则,又统一了全国的计发办法。
1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谁提出申请?
答: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携带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18、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
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19、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哪些表格?
答:经办机构应认真填发七张经办表格: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六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七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20、如何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
答:如果你是在就业参保地,每年社保经办机构会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同时,你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脑触摸屏,或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及登录当地政府网站等方式查询你的缴费情况。
如果你在异地,可通过全国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库,找到所有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打电话了解相关的查询方法。
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到那个时候参保人员就可以更加方便地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的信息了。
21、为什么说参保缴费凭证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
答: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同时,不管农民工中断就业多长时间,社保经办机构都将一直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参保记录和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在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22、参保的农民工能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即使回到农村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满15年,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养老金;另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未满15年,和城镇职工一样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可以得到承认,在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可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3、农民工中断就业,不继续参保的,应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农民工不继续在原参保地就业参保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其在当地的参保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继续保留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在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对个人账户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
24、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的,应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5、对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如何保障其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
答: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
26、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农民工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
27、为什么说退保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答:农民工退保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导向是,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或是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个人的缴费也会全部用于本人的养老待遇。把退保改为转保和续保,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因此从2010年1月1日《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退保。
28、农民工返乡就业,不准备再回城里打工了,为什么不能办理退保?
答:这主要是出于两种情形的考虑:一种情形是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缴费已经达到15年以上了,这样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以后,就可以按照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是这样的话,参保人不仅不应当退保,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以便将来能够领取到更高水平的待遇。另一方面情形是,虽然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缴费不足15年,并且已经返乡了,但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积累的权益和资金可以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城镇的参保权益仍可继续累加计算。
29、家里急等用钱,为什么不能通过退保来解决眼前的困难呢?
答: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年老以后的基本生活。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讲,国家既要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的权利,也要引导劳动者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这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参保人员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以保障自己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退保对自己权益是一个很大的损害,在已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情况下,国家不再允许退保。因此,参保人员要处理好解决当前困难和保障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出明智的选择。
30、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
答: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就业参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南京市户籍人员;二是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三是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31、流动就业人员转入南京市,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在南京就业并参保缴费。二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四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南京市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待基金到账后,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32、原南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地就业参保的,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南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地就业参保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是参保人员凭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四是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五是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新就业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六是待基金到账后,新就业地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33、南京户籍人员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的,是否都可以在南京退休?
答:南京户籍人员,虽然曾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但只要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就业参保的,就可以在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但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是在外地参保的,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不满10年,应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
问:我省出台这个《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负责人:去年底,国务院在深入调研、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参照《暂行办法》制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暂行办法》颁布后,我省面临两项重要任务:一是贯彻《暂行办法》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各项规定;二是对本省现行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考虑到与国务院《暂行办法》的对应关系以及这项工作本身的重要性,我们在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下发了《实施意见》,对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总的指导思想是把国务院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好,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问:《实施意见》对跨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与国务院《暂行办法》有无不同?
负责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已经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同时,对《暂行办法》落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我们要进行细化,以便于各地操作。主要有两点:一是从我省转出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问题。按照国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2%调整为11%,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为8%。而由于我省实行的是社保年度(7月1日 次年6月30日),两次降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的时间均比国家规定推迟了半年,导致我省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比国家规定要高出一部分。为维护职工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办环节,经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最后确定仍按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确定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二是跨省流动人员省内待遇领取地的认定问题。国务院《暂行办法》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认定办法作了比较大的调整,根据“户籍优先、从长从后”的原则,以省为单位确认退休待遇领取地,但对省内的具体待遇领取地并未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省内待遇领取地也按照《暂行办法》来确定,就可能遇到一个特殊情况:按照《暂行办法》,参保人员退休待遇领取地已确认为某省,但由于其户籍不在该省且在该省的所有参保地缴费均不满10年,就无法进一步确认其在该省的具体待遇领取地了。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对于非我省户籍、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参保人员,如其曾在我省两个以上地区参保缴费的,根据其在各地的缴费年限,由缴费年限最长的地区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最长的地区有两个以上的,由其中最后一个地区办理。
问:流动就业人员可能大部分还是在省内流动,新办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考虑?
负责人:的确是这样,流动就业人员中主要是省内流动。据我们统计,2009年全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中,近80%是省内转移。对这些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我们经过慎重研究,认为还是应当纳入国家统一的政策框架内解决,在转移条件、资金转移规模、转移程序以及退休地确定等方面,与国务院《暂行办法》基本保持一致。这主要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国家对此提出了要求,应当很好地贯彻落实。二是人员流动的复杂性,省内流动和跨省流动往往相互交织,有时难以准确、及时区分。三是户籍的不确定性,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户籍随时可能发生变更甚至跨省迁移,社保机构无法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如果对跨省转移和省内转移实行不同的处理办法,会影响全国转移政策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也会增加经办管理难度甚至可能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实施意见》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置了年龄条件,提出了“临时缴费账户”的概念,请您详细介绍一下。
负责人:根据国务院《暂行办法》,我省规定参保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接续,而是通过在新就业地设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办法来累积其养老保险权益。这项政策是对我国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上一个重要创新。从一方面看,我们要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尚未实现,省级统筹也刚刚起步,地区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发部分大龄参保人员为获得较高养老金待遇而向发达地区、中心城市转移的现象。由于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承担着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保发放责任,这种转移无疑增加了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人口、基金负担,不利于各地的基金平衡,因此有必要从政策上对大龄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作出一定限制。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也要维护大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在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前提下,需要通过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办法,来记录其在新就业地的缴费情况并作为日后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保障其权益。有些同志提出,对大龄参保人员既不转移接续关系,也不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允许其正常参保缴费就行。我们认为,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可以从一开始就对大龄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行为作出界定,以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参保权益,并很好地解决养老保险基本数据的重复统计问题。这里要强调的是,“临时缴费账户”只是临时缴费关系的标志和记录,并不是一个特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仍按照现行的统账结合制度进行管理,其缴费比例、账户规模、计息方式等执行与一般参保人员相同的政策。
问:听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是20%左右,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却只带走其中12个百分点,这会不会损害职工权益?
负责人:单位缴费转移量的大小,主要是考虑平衡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需要,并不影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跟本人的缴费数量、缴费年限挂钩,与地区间的基金转移量没有关系。
问:对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人员,他在多个地方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养老待遇在哪儿领?
负责人: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退休办理地)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原则进行认定,即:如果到达退休年龄时的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就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如果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有缴费满10年参保地的,那就由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负责办理退休(在两个以上地方缴费均满10年的,由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负责办理退休);如果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那就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参保人员怎么流动,最后总有一个地方为其办理退休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避免各地在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使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得到保障和落实。
F. 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与转移接续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历十几年的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中国外出农民工数量已达1.5亿左右。劳动力的流动促进了劳动要素优化组合,推动了城乡改革与发展,缩小了城乡差距,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但是,多年来劳动力的流动受到户籍制度、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社会保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老病残等切身利益。由于各地统筹层次、统筹制度不一,使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难。而劳动者为了眼前的生计,便舍弃长远利益,频繁出现“退保”现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已成为劳动力流动和劳动者维权的主要障碍。
出台暂行办法是利国利民之举
国务院2009年12月22日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单位缴费的12%;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则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在当前形势下,转移接续办法的出台对解决现实问题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推动了社保制度建设
一是养老保险关系实现跨省转移接续使制度更加公平,从源头上解决了异地就业养老关系跨省转续难的痼疾,保护了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和间断性就业的养老权益,确保了农民工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在促进制度公平上是一个进步。二是为扩大覆盖面打开了一个通道。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其死角和难点在于流动人口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以前社保关系难以转移,或只退个人账户,使得大多数流动人员不愿意参保或退保。暂行办法为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打开了一个横向通道,拆除了主要藩篱,敞开了一扇大门,为落实2020年实现全覆盖克服了一个制度难点。三是有利于消除社保制度碎片化。将城镇灵活就业和农民工这两个群体的转续办法合二为一,不仅同时解决了这两个群体的转续难问题,而且为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问题打下基础。
(二)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广大农民工可以放心参保。同时,还会提高这个群体的自信心,改变这个群体的社会心态,促进其在都市生活中的融合,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经济建设一是有利于加速城镇化进程。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推进城镇化和放宽中小城市户籍限制。流动人口社保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将促进农民工的农转非,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的历史进程。二是有利于形成全国劳动力大市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生产要素的再分配会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三是有利于稳定农民工消费预期。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一支不可替代的建设大军,也是一支重要的消费群体。转续难的问题解决之后,农民工实现应保尽保,将会稳定其消费预期,建立消费信心,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生活标准,客观上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做好经办工作,实现顺利转移接续
(一)深入学习掌握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为贯彻实施好暂行办法,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内容和要点,主要包括:跨省转移。各地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要按照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转移资金量、统一的转移经办规程,从而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转移统筹基金。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的12%转移单位缴费。
一地领取。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权益累计。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无论在何地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同样待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终止退保。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二)进行精准快捷的经办操作
首先,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合理的经办程序和操作办法,对参保人员缴费凭证管理、个人账户转移管理(包括跨统筹范围转出管理,跨统筹范围转入管理)、临时账户的管理、跨省重复缴费人员的账户处理等进行详细的安排。
第二,在操作中认真审核跨省转移人员申报条件,对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应将基本信息准确录入系统,按规定办理转移续接手续。对转入人员,要认真核对转入基金额,将转移基金匹配录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
第三,基金管理部门要将转移的基金情况准确及时录入系统,记账、分账。第四,各个地区经办机构要密切衔接,操作精准快捷,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解决,确保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工作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切实为转移人员做好转移接续经办服务。
为实现全国统筹搭桥铺路
养老保险关系移转接续,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和促进就业意义重大。不过也要看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于操作复杂、时间较长,还无法有效应对劳动力异地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暂行办法有了,而原体制的弊端仍然存在,如多层次管理,属地管理,城乡二元制结构,财政分灶吃饭等等,都制约着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暂行办法只能是权宜之计,随着社会的发展,还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因此在办理转移接续过程中应不断研究探索向全国统筹过渡的渠道和方法。如: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制度衔接提高统筹层次、通过立法提高统筹层次。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
手机卡、银行卡能全国漫游,社保卡也要全国漫游!这就是金保工程要追求的目标。当前,每个统筹范围都有自己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很多环节都要手工办理,填表、盖章、提供证件,手续复杂。因此要尽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联网与信息共享。
首先,以建立地市一级社保信息网络技术服务为基础,逐步实现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为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的互联互换。其次,设立“网上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直接受理流动人员的参保,这样既简化程序,又提供了“足不出户”的全方位服务。第三,研制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记录表/卡,使农民工不论在哪个城市、哪个企业,只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便可以此为依据,不间断地记录、接续和转移。
(二)通过制度衔接提高统筹层次
1993年以来,全国实行了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努力,统筹范围不断扩大,已基本涵盖了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开始实施。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统筹范围、统筹层次各不相同,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其中解决城镇和农村保险制度衔接是个重要问题,比如年轻农民工到城市打工,未来的城市化可能使他们成为城里人,但他们已经在农村参加了养老保险,即新农保。这就有一个他们怎样进入到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问题。如果原来参加了新农保,到城里后又参加了打工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需要两个制度衔接。新农保正处于起步阶段,转移接续办法也刚刚发布,如何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衔接在一起,需要研究解决,制定配套政策,这是转移接续的需要,也是解决制度碎片化的需要,是提高统筹层次的需要。
(三)通过立法提高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也要遵循大数法则,这样才能更好地实行风险共担。
据统计全国共有2000多个社保统筹单位,多数是县级统筹,尽管有关部门宣布已有17个省实现了省级统筹,但多数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只是建立了省调剂基金。
最终解决社保问题的出路还在于进行彻底的体制重建和改革。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国有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传统,老百姓的储蓄率远远高于西方,主要是为了养老。在全球独一无二的独生子女政策实施近30年后的今天,养儿防老已不现实。
因此,在《社会保险法》从草案到法律的立法进程中应当首先确保养老金省级统筹的推广,同时确保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让全体公民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养老预期。由于全国统筹难免要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责任,深入研究、精心设计,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虽然不能要求一部《社会保险法》毕其功于一役,解决所有养老保险问题,但的确迫切需要一部更普适性的社会保险法来提供前瞻性的法律规范,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未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G.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
第一步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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