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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起征养老保险文件1995年

发布时间:2022-04-30 06:16:37

㈠ 新疆从哪年开始起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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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国家从1986年就开始实施了,当时仅仅是在国企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缴纳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实行全部实行养老保险交费制度,由于各地进展不一,大部分省市都是在1992年实行,

㈡ 新疆新社保9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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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文件,公开回答如下:
国劳办发【1994】376号和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相继四个月发出,是两个统一的文件,缺一不可。
国劳办发【1994】376号阐明国家的一贯政策,此政策不可否定和改变,在没有该文件之前,党和国家的政策也一贯如此。
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对执行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具体说明:
一,对于辞退、除名和自动离职职工,一律按照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政策精神看
待;
二,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即依靠溯及力作为工龄合并计算的依据),文件在此处运用“溯及
力”,既符合运用溯及力的法律规定,又符合除名职工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
政策,指明了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是合并除名职工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三,除名职工如果没有在缴费年限中缴费,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
消。因为“除名”是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并不是企业对犯错、犯
罪职工的开除公职处分,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向是认真对待、泾渭分明。
四,如果除名职工没有在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内缴费,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最
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领取养老金之前,建议其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
正确理解劳办发[1995]104号
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的正确解读:
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
1.关于“辞退”职工:“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注:同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精神。)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
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注:以上《复函》即指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按照“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
龄可以合并计算。”办理。说明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没有因为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的发
布而宣告‘作废’。)
3.针对除名职工参加社保之前的连续工龄具有视同缴费年限权益,且需要解决同再就业时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特定时效,文件使用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一词来强调特定时效: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建议,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即各地实行职工缴费年限起始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注意:只有在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前提下,文件最后这句话才具有连贯的意义。否则,从这时候起,“作为除名职工计算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才具有意义,所以文件已经不言自明:“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是指出了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特定时效,也就是溯及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效力:“作为除名职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㈢ 1995年劳动法关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1995年劳动法关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是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意见。由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

73.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

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新疆起征养老保险文件1995年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㈣ 1995年起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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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吉林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即可。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吉政发[1998]22号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构成: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个体经营业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从1998年7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划入,个人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划入部分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3%;储存额利息。
3.1998年7月1日前,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记入个人帐户的实际储存额和利息予以保留,同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按缴费基数的16%计算,记帐利率按此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1998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
4.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记帐利率以复利计息。记帐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每年上半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5.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记帐利率为:本年记帐利率×1.083×50%。参保人员退休(养老)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继续计息。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发放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
6.缴费年限间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间断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
7.从199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8.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手续,从死亡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9.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选择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定居前选择决定。
对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养老)并出境定居的人员,除一次性支付统一制度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外,对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上述办法结算时应扣除退休(养老)后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10.个人帐户支付项目为: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和救济费;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㈤ 新疆起征养老保险文件 1995年

工龄计算与养老保险缴费无关。
何谓工龄?原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职工工龄与养老保险缴费无关,是否缴费不影响工龄计算。
但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不再按照工龄,而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在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按照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一般是在1992年开始的,职工在1995年后缴费,那么,1992年至1995年间没有缴费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国务院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附件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木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劳动部1995颁发年262号文件的全文

劳部发(1995)262号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3-29)

劳动部

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

劳部发(1995)262号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引起了离退休人员的不满,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对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647页)〕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请各地对目前支付离退休金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于1995年7月底前报我部。

㈦ 1995年劳动法关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全面推行养老保险是在1998年;
1998年之前的工龄,在退休时将会被认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工资

㈧ 1995年养老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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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因为根据相关规回定,养老保答险参保人不得退保,不得提前支取。
1、要先弄清楚,这个补贴是什么?
如果是退个人缴的费用,就更不合理了!因为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涉及了一个,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问题。
2、虽然农村养老保险现在改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在相关条文里有明确的转移、衔接办法,就是”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合并“,“累计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㈨ 新疆从哪年开始起征养老保险

摘要 亲~这道题由我来回答,打字需要一点时间,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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