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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后如何对未缴养老金社保损失

发布时间:2022-04-29 19:34:49

Ⅰ 确认劳动关系后如何对未缴养老金社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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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补缴。
但实践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又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包括未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一般来说,未缴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而遭受的损失多为即时损失,以发生为准,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则是延迟损失。对于即时损失,引发争议后,损失标准确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对于无法补办养老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标准却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对于无法补办养老保险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如果地方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法规未作规定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裁定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15年。这种情况下,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领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企业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政策不允许继续缴纳至满15年。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15年且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至劳动者死亡;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5年且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企业应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第四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政策允许继续缴纳至满15年但劳动者不选择继续缴纳。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企业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Ⅱ 单位没有给交社保,退休养老金损失赔偿到多少年

摘要 如果按这样计算的话,一年不缴纳社保的损失7200元到8400元。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补偿养老金。10年是7.2到8.4万元。

Ⅲ 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补偿

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所有年限全额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Ⅳ 申请劳动仲裁后,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的流程是什么

确认劳动关系,主要流程是看双方提供的相应证据材料。
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的证据、工作通知之类(邮件,微信群等)、业务合同等。
补缴社保,主要还是仲裁裁决,然后公司超过裁决期限未提出司法申诉,到当地社保局提交补缴申请,通过计算划款即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签订。确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保的特征如下: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Ⅳ 公司没有帮我交社会保险,我该怎么要求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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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Ⅵ 无法补缴养老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怎么赔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补缴。
但实践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又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包括未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一般来说,未缴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而遭受的损失多为即时损失,以发生为准,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则是延迟损失。对于即时损失,引发争议后,损失标准确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对于无法补办养老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标准却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对于无法补办养老保险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如果地方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法规未作规定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裁定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15年。这种情况下,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领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企业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政策不允许继续缴纳至满15年。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15年且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至劳动者死亡;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5年且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企业应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第四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政策允许继续缴纳至满15年但劳动者不选择继续缴纳。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企业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Ⅶ 事业单位保洁临时工作19年单位没交社保没签合同现已退休年龄自己交两险确认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3,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一年的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Ⅷ 单位未交养老金如何索赔

  1. 未交养老金就是未交社保,可以先协商补缴或者直接去社保局举报或者劳动仲裁。

  2.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Ⅸ 请问如何追讨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赔偿金呢

1、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打电话投诉。他们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逾期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劳动仲裁(不收费,不请律师)。在仲裁过程中,你可以尽可能多地收集一些相关的证据,这对裁决是有益的。

没有证据也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责令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据。

(9)确认劳动关系后如何对未缴养老金社保损失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Ⅹ 劳动仲裁确认了事实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交纳的社保要去哪个部门申诉

1、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社保征缴中心投诉,由社保经办部门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且导致了你的损失,如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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