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社保如何转移到外地
如果你转来移的外地是你的户自口所在地,就可以转移,否则不可以。社保转移只允许转移至户口所在地,非户口所在地社保局,不接受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社保落户。
如果你是转移至户口所在地,就带着身份证、社保卡,到北京社保服务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㈡ 北京养老保险能转到外省吗
北京养老保险能转到外省。
跨地区就业的可以将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到异地,注意如下:
1、异地需要先建立账户后才能办理转出;
2、如果确定以后肯定不会回到原参保地工作的再办理转出,部分地区会规定转出以后就不能重新在当地参保了;
3、部分地区回规定转入后以后就不能再转出,如果需要提前确定是否在转入地办理退休手续。
4、办理退休的原则,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交够15年,其中10年以上在一个地区缴纳的可以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
(2)北京养老保险如何转外地扩展阅读:
社保转移手续办理:
1、原单位停保后,本人持养老保险手册、《参保缴费凭证》申领书、身份证复印件去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如有放弃补缴需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开具缴费凭证。
2、这一步不需要个人再操作了,需要等待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3、本人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参保缴费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完整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㈢ 个人养老保险从北京转移外地怎样办理手续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在市内转移接续,并可转到外地。养老金每月15日划入参保人开立的北京银行或北京农商银行的专用存折中。
《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员户籍在本区(县)内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参保人员迁居外埠,外埠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外埠经办机构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将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经办机构基金账户并记账。如果外埠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清算,返还参保人。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经办规程》还提出,今后每年3月底前,社保经办机构将为本区县参保人员,打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包括年底累计缴费情况、年度缴费情况等,并通过社保所免费发至参保人。参保人对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反映。
《经办规程》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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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北京社保转外地,该怎么办理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9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那么问题来了,北京社保转移到外地如何操作?
在五项社会保险中,具有转移意义的只有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险种,工伤和生育都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参保人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和现参保地社保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原参保分中心审核后出具《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将其寄给现参保地社保。至此,医疗保险的社保跨省转移也就完成了。
㈤ 在北京的社保如何转到外地
在北京的社保如何转到外地?如果你在北京工作,户口在其他地方。如果你不在北京工作了,可以把北京的社保转移到你户口所在地。可以到两面的社保局去办理。
㈥ 北京养老保险转出外地
社保的话:
这个稍微复杂一点。先讲我理解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跨省转移的两个基本原则:一、只能往户口所在地转移。如你的户口是A省城镇户口,但你在B省参加工作,那么,只能将B省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往A省转移,而不能将A省的转移到B省来(当然户口变更了就另外一回事了);二、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单位缴费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不做转移;不过在计算养老金时没有太大影响。还有一个转移前提,要想把B省转移到A省,应该先在A省参保有个人帐户信息了,否则就只能等到退休时才能转往A省。
外省转移的一般做法是,如果单位新增一个员工,该员工以前在外省参加过养老保险,则首先在北京按照新参保参加保险,然后取其身份证复印件到北京当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社保中心银行帐号开户行等信息(有的是盖个戳,有的是介绍信,反正就是说明其银行帐号信息,让外地社保往北京这个帐号寄钱)。这个信息让他本人到异地办理跨省转移,外地的社保中心寄钱(个人帐户部分)后,会给其本人一份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上面记录有参保年限、缴费基数、汇寄个人账户部分金额等信息)。北京的到帐后再办理补填。详细步骤如下:
外省转移(B省转A省)的经办流程是:
个人:交身份证复印件(A省户籍)到A省现参保单位→A省现参保单位:执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A省当地社保领取社保中心银行帐号开户行等信息(有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有的是盖个帐号信息戳,有的是介绍信,反正就是说明其银行帐号信息,让外地社保往北京这个帐号寄钱。注意:一般来说,需加盖社保公章)
个人:交A省当地社保帐号信息到在B省原参保单位→B省原参保单位:执A省当地社保帐号信息到B省当地社保办理转出手续
材料:社保减少表、A省当地社保帐号信息(有的是联系函、介绍信等其他形式)、有的还需要本人写的转往外地的申请。
B省当地社保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汇寄到A省当地社保,并给一份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上面记录有参保年限、缴费基数、汇寄个人账户部分金额等信息)。有的还有基金转出确认函等材料。
B省原参保单位办结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交给本人。→将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交A省现参保单位→
A省现参保单位:执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到A省当地社保财务查询是否到帐,如到帐,请财务在转移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到帐;然后填写《A省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3份)(这是北京的名称,其他地方的可能不一致,需本人签字),并执B省保险转移单或缴费明细情况(名称有可能不一致,原件,并经财务盖章确认外省转移金额已到帐)→A省当地社保办理补填。
另:保险缴费记录补填
材料:外地保险转移单或缴费明细情况(名称有可能不一致,原件,并经财务盖章确认外省转移金额已到帐)
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3份)(需本人签字)
如果需要长期离开原保险合同签订地时(省与省之间),您可以申请保单迁移,同时提醒您一并变更续期交费账号,以免对您的后续服务产生影响。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申请限制条件:如果您的保单之前存在未清偿款项,需先清偿后方可申请办理。个别险种因在迁入地没有销售有可能不能迁移,请提前咨询您所购保险所属公司的客服中心给予确认。
办理方式及应备文件
1.客户亲临客服中心办理应备文件:
①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
②投保人身份证件
2.客户委托业务员/他人前往客服中心办理应备文件:
①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
②授权委托书
③投保人身份证件
④代办人身份证件
PS:此项保全业务部分公司可能无法办理,实际上对于很多保险公司来说不用办理迁移,大部分公司现在都支持异地卡转账,并且全国联网支持异地办理生存金领取和理赔。所以实际上在很多没有这项保全业务的公司不用办理迁移,直接办理续期账号变更与地址变更就好,出现领取生存金或理赔需要时直接去您所在的的网点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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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我在北京交的养老保险能转到外地吗需要什么手续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一式两份,减员原因注明:养老—“转外省申请中断”,医疗—“转外埠”,单位加盖公章。
2、《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申请》一式三份,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写明联系方式,单位加盖公章。
㈧ 北京户口外地工作,社保医保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按正常来说,北京的户口应该回到北京来办理退休工资,应该要高于其他的地方。但是呢,也要根据两个地方,哪个地方缴纳的社保年限比较多来做决定。如果你在北京,没有社保账号。社保账号在外地工作地,那么你的办理退休手续就应该考虑在外地办理退休了。
㈨ 北京户口外地工作,社保医保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1、目前北京能接收外地社保的,不过如果你原来的社保是在户口所在地,就没必要转到北京来了,因为以后退休还是要转回去的。可以在北京重新办理,你原来的社保算暂停,等以后把北京的转回去的时候缴费年限可以合并。
2、转回的社保可做中断,暂时不再缴纳社保相关费用,如果硬要交的话,肯定是自己承担。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在北京提出转移申请,社保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社保局出具接收函,天津社保局收到接收函并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成功后北京社保局出具通知书告知。具体参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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