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陕西省企业养老保险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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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查询方法
1、本地查询
养老保险参保者可以到参保地所在的各区社保局养老保险经办处,提供相关证明,由办事处工作人员为您查询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明细。这种对于时间观念紧迫的人稍显有些浪费时间。
2、电话查询
参保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消费者可拨打12333,由语音提示来查询,不过需提供参保人的姓名、社保卡号、身份证号,电话还可以查询参保人的养老金明细等,此种方法较为方便。
3、上网查询
可在网络找到参保地的官网,选择个人查询,输入个人的身份证号、社保号及验证码,即可清楚的显示参保人的缴费明细等,此种方法极为方便、快捷。也可以借助第三方网站,你可以按照省到市的顺序,依次找到所在地进行查询。
❷ 陕西省养老保险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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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你现在给你交保险地区的劳保网查询,帐号你的身份证,密码一般是六个零或者你身份证后六位数~希望能够帮到你!
❸ 陕西养老保险查询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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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查询。拨打陕西省12333查询热线。版目前,陕西全省基本权开通了“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面向社会提供劳动保障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
2、网络查询。登陆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个人查询系统,找到所要查询的养老保险,然后点击进去,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验证码信息,之后点击登陆即可看到自己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另外,如果您是城镇职工,可以直接登陆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个人查询系统,然后再输入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验证码信息即可查询。
3、到社保中心查询。到社保中心一般可以有两种查询方式。就像银行一样,我们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话可以通过ATM自动取款机查询,也可以通过窗口查询,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查询也是这样的,您能可以通过窗口查询,同时,也可以通过在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中的触摸屏机器查询,只要输入您自己的个人信息就可以了。
❹ 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查询
下载登陆12333app,输入身份证号与姓名查询。
❺ 陕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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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陕西省养老保险在网上查询个人账户主要有两种,分别是: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个人查询和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网上个人查询。下面学习啦小编就给大家说说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个人查询系统吧。
一、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个人查询系统
点击图片查询
1:请输入15或18位身份证号码及个人姓名登陆
2:如无法登陆请与所属经办机构联系确认个人信息
二、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网上个人查询系统
>>>点击图片进入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网上个人查询系统
1:仅提供纳入陕西省数据中心的数据,主要包括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等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信息,铜川市,杨凌示范区三个市县随后提供。
2:请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登陆。
3:如无法登陆。请与所属经办机构联系确认您本人个人信息是否正确
❻ 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查询
可去所复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制询。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6)陕西省养老金网上查询扩展阅读: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体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七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向社会提供基本养老金查询服务。
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属于退专休职工的隐属私,属于人权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只有本人可以持身份证(社保卡)查询,继承人可以持相关证件查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因为办案需要可以查询。
《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❽ 陕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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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7〕3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决定对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2017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六、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尚未核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预发待遇调整,待核定基本养老金后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八、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