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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49:41

1. 法律什么时候开始规定单位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河北省)

养老保险是从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养老保险开始的。然后1988年国家出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回但养老保险账户建立是依答据国发[1995]6号文件开始建立的,这个时候职工开始按工资比例缴费了。不过有的省是从1993年开始补缴的,也有的省是从1996年开始建立账户的。
之后国家的国发[1997]26号文件又进一步规范了相应的业务。以黑、吉、辽为试点,在[2005]38号文件进行了政策的相应调整。后出台了社会保险法。

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着手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经过10多年的探索,于1997年正式确立了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的混合型养老保险模式,该模式中社会统筹部分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由企业缴费形成,个人账户部分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企业负担3%,个人负担8%。

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 河北养老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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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河北省没有实行养老保险手册的办法,而是实行对账单的办法,每年打印对账单,由参保人员个人保存。

3. 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中断缴费至达到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月份(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除外),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按零计算缴费指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失业保险:
1第一条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3第三条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5第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6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7第七条
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9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10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11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2第十二条
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3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4第十四条
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5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设区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季编制使用计划,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
职业培训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职业介绍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
16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17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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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北最新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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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河北省财政属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丧葬费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5. 河北省建立个人养老账户时间

个人账户是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它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 包括三部分: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拓展资料】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比例全国统一为1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5%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逐渐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本段建立发展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有关个人账户方面,《决定》提出:个人必须缴费,但是个人缴费要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开始时缴费额应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从此,以个人缴费为主要特征之一的企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开始逐步建立。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我国首次提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这标志着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该《决定》在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个人缴费比例提高速度 适当加快。应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足的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但企业缴费应随着个人缴费的提高逐步降低到3%。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继承。随后,原劳动部发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办发[1997]116号),对同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有关个人账户政策进行了细化规定。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并附有《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该《方案》对个人账户提出了新的调整政策,如:从2001年起,企业缴纳本企业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再划拨到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尽行调剂;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费,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左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基本不变。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会保障的论述: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004年9月,《我国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记载:2001年,我国政府开始进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部分基金积累,探索基金保值增值办法;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基础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职工参保缴费15年后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在21世纪的前20年,国家将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进一步对个人账户制度进行了调整,如: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定,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和转移方式,1998年1月1日之前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后参保则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另外,《办法》还对农民工参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段缴费比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要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自前各省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断调整。如:上海按照单位22%、个人8%的比例缴纳,北京按照单位20%、个人8%的比例缴纳。
本段存在问题
折叠制度问题
个人账户"空帐"运转是当今急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现收现付模式运行,在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由于"中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老人"并没有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政府也没有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大量动用中人和新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当期养老费用,承担过去几十年离退休职工的养老负担,使得本应为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变成了只具有记账功能的"名义账户"、"实账"变成了"空账",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转,严重影响到广大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特别是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会造成严重的财务不可持续,从而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及其可持续发展。
折叠管理问题
1.内控制度管理松懈,造成个人账户基础工作混乱。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核算中,由于内控制度执行力不强,内控制度形同虚设,从而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记录不准确,缴费了却无个人账户、一人记多账、账户记账不及时、记录不完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无法转移等诸多问题,成为个人账户管理中的重大隐患。
2.计算机管理方式下计算机数据与会计账面数据不符,造成个人账户账目不清,不能真实反映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手工操作方式向计算机管理方式过渡时,人手不够或是某种历史原因手工数据输入到电子计算机时出现差错,没有及时更正,二是由于日常计算机管理不善,不及时进行数据备份造成数据丢失,使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台账、个人账户三者缺乏连续性。
3.个人账户管理难度大,养老保险经办员频繁更换严重影响个人账户的维护管理。统筹经办机构在个人账户中记录的项目繁多,少则几十条,多则上百条,难于管理,又由于各地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统一的规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互之间个人账户的正常转移。并且由一名统筹人员记录一位参保人员的一次缴费记录很容易,但由多名记账人员记录成千上万名参保人每月的缴费记录,难度会大些。而几万名账务管理员定时和不定时记录所有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且 相互转移、跟踪服务,一生都不出错,难度可想而知。而由于客观原因经办人员频繁更换更严重影响了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就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与参保人员及时对账。在养老保险运行过程中,统筹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与参保人员及时进行对账,按时发放对账单,使参保人员对本人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多少不能及时清楚的知道,个人账户的管理上是否会出现问题或是个人账户的账目不对该 办,使参保人员对于三四十年之后才能支取养老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充满忧虑。
折叠

6. 河北省养老保险企业政策

世华财讯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权益,河北省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新华社5月28日报道,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权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2008年4月28日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河北省还将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缴政策。通知规定,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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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唐山市养老保险制度

你好!朋友!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还没有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但河北省唐山市经济基础好,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也开展的早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因此唐山市在2009年12月11日发布消息称“2010年唐山将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参加新农保。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祝好!
补充回答: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省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8. 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一般都是地方性法规,建议你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咨询,也可直接拨打当地社保咨询电话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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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河北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企业职工基本上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标准,在基本上创建起融入社会主义社会销售市场经济结构规定,自有资金多种渠道、确保方法多层面、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紧密结合、权力与责任相对性应、管理服务社会性、确保水准与生产主力发展趋势水准相一致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提升各个社保组织的制度建设。健全企业职工本人交费纪录和个人帐户管理方面,不断完善电子计算机智能管理系统,提升社保工作中的技术含量,留意做好对话框基本建设和文明行为服务项目。与此同时,各个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要持续提升工作员的政冶和业务能力,以融入社保规章制度改革创新的必须。各个社保组织工作人员经费预算核拨方法,由省财政厅、劳动厅按国家规定制订并报省委准许后实行。

第十五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上养老保险规章制度,是当今推进社保体制改革的一项至关重要工作中,关联到改革创新、发展趋势、平稳的大局意识,状况繁杂,任重道远。地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各个卫生行政部门要会与体改、财政局、对外经济贸易、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工会,紧密协作相互配合,精心安排执行,保证进行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规章制度的并轨工作中。推行企业化管理方法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情况下依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始行执行公布生效日,原相关要求一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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