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徽省省直养老保险转到地方
省养老保来险转到市养老保险的手续自如下:
1、写申请。参保人在现参保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后,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应提交参保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办手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收到参保人转移申请,应予当场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告知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不办理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根据经参保人确认的参保信息记录及基金到账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转出的各项手续。
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来转移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基金流转和业务协调时间)办结转入接续的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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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关于办理养老保险是否需要个人档案
办理养老保险不需要个人档案。
办理养老保险流程:
一、需提供材料:
1、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档卡及其复印件一份。
2、原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
3、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招工表、军官转业证等)。
二、审核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及一些附属表格。
三、填写表格和缴费工资基数确定:个人在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后,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至其3倍之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5%(1999年-2000年间)缴纳基本养老费,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四、缴纳养老保险费:
1、社会保险科在对个人所填写表格内容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与个人签定《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一式2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2、社会保险科根据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核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通知个人到收费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会保险科在审核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后,发给其社会保险缴费卡。
4、个人必须按社会保险科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自行中断缴费,不予补缴。
㈢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 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㈣ 安徽省机关养老保险
安徽省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部分。
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5%(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90元、140元、180元。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平稳进行;要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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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安徽省养老保险是从哪年哪月实施的有具体的文件号吗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颁布时间:1995-8-18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卓有成效地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持我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膛步做到
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改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树立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济的作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水平和费用的负担既要大体公平,又要体现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差别,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由国家集中决策。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要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运作,依法保障。
(五)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六)管理服务社会化。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方向。目前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服务工作将逐步转向社会化,要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除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外)、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最终达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扫国家统计局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计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没有实行省级统筹前,具体缴纳比例由地、市、县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测定。
企业及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的规定,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对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所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四、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人武部养老保险费。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3%,逐步提高到8%。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7%,逐步降低到2%。
上述两项之和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0%的比例保持不变。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五、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缴费年限(本方案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均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即: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三年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职工基本工资封定在改革的前一年),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确定增发比例的原则,是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具体增发比例为: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8%增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发2%;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2.2%;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2.4%;满30年不满35年4
,增发2.6%;满35年以上的,增发2.8%。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一律增发1.8%。
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后达到法定离退体年龄离退休的人员,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期间的储存额,再除以120,计算出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系数是根据职工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目的是为了推算出职工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合理调整过渡期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使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趋于合理。
少数离退休人员按第3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2条计发的金额,可按第2条计发标准补齐。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本方案实施后,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工作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职工离退休前死亡或离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续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门,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房储存额已领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九)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的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职工工资增长或物价指数情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我省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七、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八、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队一部分记入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以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施方案中的社会性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离退体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正常调节制度所需的资金。
(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为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少数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的困难,须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办法另行制定。
(三)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职工的共同财产,必须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省、地(市)、县三级均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九、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的职能,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当前应做好养老保险费用的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过渡工作,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养老金。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争取在短期内做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
逐步建立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离退休人员主要由企业管理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
十、其它
(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各行署、省辖市政论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㈥ 安徽省企业养老保险怎么办理流程
一、事项名称
办理退休审核业务
二、设定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
三、申请条件
1、正常到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
2、职工个人档案;
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4、《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一份;
5、与审核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间
每月8日至24日办理当月到龄的人员
六、办理地点
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9-12号窗口
七、联系电话
0551-63536390、0551-63536117
八、办理流程
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计算养老金并打印《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核计算表》
附表: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职工退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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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安徽养老保险三年以上未缴,原账户查不到怎么办
(一)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2个月为1年,结算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66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邮电、电力、铁道、民航、银行(保险)等5个行业,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要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待遇差距较大的适当增加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测算后逐年确定。
(四)参保人员因病退职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㈧ 安徽省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十二五期间,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3396.57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内基本养老金也成功实容现了“十一连增”。“十一五”末,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的月人均养老金仅有1263元,截至十二五末,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的月人均养老金增加到2024元,增长761元。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据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不列入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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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一、事项名称
办理退休审核业务
二、设定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
三、申请条件
1、正常到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
2、职工个人档案;
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4、《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一份;
5、与审核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间
每月8日至24日办理当月到龄的人员
六、办理地点
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9-12号窗口
七、联系电话
0551-63536390、0551-63536117
八、办理流程
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计算养老金并打印《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核计算表》
附表: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职工退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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