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广卅2014退休金加多少
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
《 关于2014年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粤人社发(2014)51号
各地及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在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一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数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与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加强督导。各市应加强本次调整养老金调度督导工作,定期上报调整养老金工作进展情况。从2014年3月7日至全部调整养老金发放到位期间的每周四中午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调整标准、实际发放情况等。
各市社保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于2014年3月7日前上报省社保局。
(四)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14年4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报,并将本市实施年度调整的相关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备案。
2014年3月6日
⑵ 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民政部门、残联做好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身份认证和待遇申领等协助工作。市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参保人当月死亡数据信息。
市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参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户籍变动信息及做好其他协助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
(三)政府补贴;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如经济许可,也可选择按季或年的方式缴纳。
(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补助标准分七档: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其中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无经济能力的可以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三)政府根据以下情况给予补贴:
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
2、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
3、政府补贴累计不超过每人21600元。
4、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费,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按本办法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按本办法参保的个人缴费费用。
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可用于缴纳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确认(含生存认证)等手续;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参保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其养老金,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养老金。
构成骗保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以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第十六条年满60周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可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从2012年8月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对于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补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八条参保人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政府补贴未达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继续缴费的,政府继续给予补贴。因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不能继续缴费的,可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
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养老金从一次性缴费资金到账次月起重新核定发放,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变。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金。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参保人死亡后,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遗属发放丧葬抚恤费。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被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可以趸缴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经领取养老金的,继续按本办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一次性缴纳了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对应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继续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2、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根据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可继续按照每月225元的缴费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每月470元的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3、原已符合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继续免予缴费,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4、参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计发养老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给参保人。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参保后,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缴费的本市城镇女性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条件:
(一)2012年8月年满54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6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满53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7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满52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8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满51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9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养老金的调整和丧葬抚恤费的支出。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补贴)的5%建立,并在当年4月底前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资金。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统筹准备金并入本办法的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本市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其按本办法第一档缴费对应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镇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如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以下标准的,按对应标准补足,所需资金从地方统筹准备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250元。
第二十六条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地方统筹准备金所需的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负担,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社〔2013〕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6月底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确认,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参保人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情形的,应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符合领取资格者,再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情况,测算确定基础养老金的具体调整额,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未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三十条曾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办法从其规定。
(二)按本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叠缴费的时段不能重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经本人申请,也可保留并继续计息。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入本办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如有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同时废止。
(2)2014年广州养老金扩展阅读
2019年12月3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21元;对于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其原来养老金基础上每月加发10元。
二、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增加的资金,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⑶ 个人怎样购买广州社保
广州户籍人员,如果你在企业单位工作那么你的社保就由企业负责缴纳,如果你没有在企业单位工作的,那么你就可以以个人名义去户籍所在地办理社保缴纳,广州个人买社保只能办理缴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全额由参保人全部承担。
外地人在广州暂时不能直接购买广州社保。购买广州社保,通常都是由企业帮员工购买的。若是广州户籍人员,没有单位上班,或者单位不帮忙买,自己又想要购买的话,则可以自己去户口所在的区地税-局办理,
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购买广州社保,购买的险种包括: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广州户籍人员去地税-局购买的社保,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购买的,所以,无法购买到: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3)2014年广州养老金扩展阅读
从2018年1月1起广州社保养老保险基数从原来的2906元每月上调到3170元每月,导致广州社保本金从原来的1203.23元每月上涨为1261.31元每月,涨幅为58.08元每月。
而2018年7月广州社保基数与广州最低工资的调整导致广州社保费用再创新高,将会从原来的1261.31元每月上调至1387.35元每月,个人社保费用是380.34元每月,企业社保费用1007.01元每月。
⑷ 广州社保养老金多少钱
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方法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养老金计算公式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缴费指数浮动范围:0.6~3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分三步骤对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进行计算:
第一步: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月缴费指数。
第二步: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第三步: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50岁195,55岁170,60岁139
2013年7月-2014年6月广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社保险种 缴费基数 缴费率 单位缴费率 个人缴费率
养老保险 2529元 20% 12% 8%
医疗保险 3188元 10% 8% 2%
重大疾病 5313元 0.26% 0.26% 0
工伤保险 1550元 0.5% 0.5% 0
失业保险 1550元 3% 2% 1%
生育保险 3188元 0.85% 0.85% 0
残疾人就业保证基金:5313*1.5%*80%=63.76元
非城镇户口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部分不交
城镇户口需缴纳904.26元,其中企业630.43元,个人273.83。农村户口需缴纳896.51元,其中企业630.43元,个人266.08元。
⑸ 2014年广州正处级公务员退休金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退休后,一般是根据工龄计算退休待遇。基本上能维持原来的工资标准,这也是目前引起社会不稳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5%左右,而公务员替代率为102%。
从现行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中相应的退休待遇条款可以了解到,国内目前的公务员退休收入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基本退休金、地区津贴和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给予的地方性津贴。
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是根据当时的通货膨胀率给予的补贴。
若是进一步了解公务员退休后生活待遇如何,数据化的公式最能让你一目了然:公务员退休收入=(退休前工资+岗位津贴)×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补贴。其中,退休前工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前两者只是退休前工资的小部分,通常公务员退休前工资主要支持部分还是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所以,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是全额计发,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则需要按工作年限进行一定比例换算后计发,也就是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和住房补贴都因地域而异,如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物价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相应的退休福利和住房补贴就高些。
就同一地区而言,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也是以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为参照的。与香港的公务员退休金相比,内地公务员的退休工资替代率则保持相当水平。从香港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了解到,根据是否受聘设定职位以及是否获得实聘,并依据相应服务年限,所享受的退休待遇有90%和100%两种不同工资替代率。
公务员退休收入=(退休前工资+岗位津贴)×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补贴。其中X%的规定是: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年限满30-35年的,按85%计发年限满20-30年的,按80%计发年限满10-20年的,按70%计发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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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广州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2008〕48号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无定期养老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三)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其个人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存款收益计算利息。第六条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免予缴费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三个月起领取),标准为400元/月,其中200元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另200元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免予缴费人员由财政全额支付)金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第八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一经缴纳,除第三条规定的免缴人员及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退还。第九条按月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经证实生存的,再予以补发。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经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继承人,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二)出国、出境定居;(三)失踪或死亡。第十一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萝岗区、南沙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天河区由区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其他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具体审核、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第十二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地税部门另行制订。第十四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第十五条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时,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六条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意见。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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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广州养老保险有多少钱一个月
广州市(除从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8277元调至9090元,下限由元调至1818元;广州市(不含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1340元调至12303元,下限由2268元调至2461元;广州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1340元调至12303元,下限由1100元调到1300元;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1340元调至12303元,下限由2268元调至2461元。同时,广州市医疗保险中的住院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除番禺区)、补充医疗保险(除番禺区)的缴费基数均由3780元调至4101元。
如果你的工资达不到上面提的下限,就按上面提的交,比如你工资2000,超过下限,按2000交,如果你的工资超过上限,还是按上限交。
具体有五险,比例如下:广州市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内资企业单位12%个人8%;外资企业:单位20%个人8%;
工伤:单位0.5%个人0;
生育:单位0.85%个人0;
失业:单位2%个人1%;
医疗:单位8%+5元个人2%;
非广州本地户籍的,生育保险不上,其他相同。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主要与缴费基数高低、缴费年限长短、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密切相关,总之缴费高、年限越多,得到的退休待遇也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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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广州社保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广州社保退休工资计算公式为:
社保退休工资=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版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权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根据新政策,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2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1000元扣除(跟姐姐分摊扣除额),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200-1000-1000)×3%=0元。
(8)2014年广州养老金扩展阅读:
社保退休工资作用:
1.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确定销售目标及预算
2.根据销售目标和预算制定销售计划及相应的销售策略
3.根据销售计划和策略配备相关的资源(包括:建立销售组织并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等
4.交换功能表现为以市场为场所和中介,实现商品交换的活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出售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及经营者买进卖出商品的活动,都是通过市场进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退休金
网络-社会保险
⑼ 广州社保养老金领取标准
法律分析:企业养老金领取标准:月基本养老金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新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及公式为:基本养老保险金础养老保险金 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 过渡性养老保险金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 个人账户本息和÷120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