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单位领导贪污了我们上交的养老金现在要让我们自己再出滞纳金,工人市里,省里都
单位领导贪污按法律条款应该受到相应制裁和处罚,如果能把贪污的养老金退款还赃补偿上,并且把滞纳金补交上就不需本人交了,如果交不上,也不能退款还账,那会按法律条款得到应有的处罚
Ⅱ 贪污养老保险属什么性质的犯罪
经济犯罪!
Ⅲ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养老金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付什么责任
2000年6月份,被告人余勇智利用其在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任人秘股主任,负责办理公司职工退休手续、社保手续的职务之便,先通过其妻子余某芳以代买保险的名义取得余某芳的亲戚林某莲(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和照片,并串通其下属饶平县新塘贸易公司经理黄某德,制作林某莲为饶平县粮食集团新塘贸易公司退休职工以及林某莲的职工退休审批表等虚假材料,后将上述材料报送饶平县劳动局及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称“县社保局”)审核,骗取上述部门的批准。县社保局核定自2000年11月开始发放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后,余勇智于2000年11月初从县社保局领取到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存折,并将该存折交给其妻子余某芳保管。自2000年11月至2012年7月份,县社保局将社会养老保险金共83241.53元划入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帐户。期间,余某芳分多次从该帐户中取款82021元用于家庭开支,将骗取的款项据为己有。
2012年7月初,饶平县社保局发现林某莲存在享受多份定期待遇疑似情况后,启动稽查程序并查明余勇智上述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行为,余勇智于同月27日将骗取的社会养老保险金83241.53元退缴县社保局。同年9月28日,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余勇智处以二倍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罚款的行政处罚,余勇智于2012年10月21日缴纳2万元罚款,剩下罚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接受处罚。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余勇智主动到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二、裁判
被告人余勇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
饶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勇智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勇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勇智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对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勇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余勇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余勇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余勇智虽有虚构事实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但由于其所利用的是其任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人秘股主任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且其所骗取的财物并非本单位的资金,也不是其本人管理、经手的资金,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余勇智利用其任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人秘股主任的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分析可知,被告人余勇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是明显的,其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也是“骗取”而非“侵吞”或“窃取”,但仅此还难以认定其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被告人余勇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利用的是其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便利,以及公共财物是否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一)被告人余勇智在本案中所利用的是其职务上的便利而非工作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两者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主管是指审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等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负责看管、保护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公共财物保管情况,有机会接近公共财物保管人或不容易引起怀疑等工作或工作上形成的便利,这种便利与其职务之间没有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余勇智案发前在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任人秘部主任,人秘部主要负责日常文件资料、职工的人事和退休等工作,而余勇智作为人秘部主任的工作之一就是负责向劳动局、社保局报送和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于是余勇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掌握到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下属新塘粮食贸易公司有一个在职死亡的职工林某后,遂要求受其职权制约的新塘贸易公司帮助办理林某莲顶替林某的社保办理退休手续。在林某莲的虚假退休手续制作完毕后,余勇智又在报送职工退休材料时,把林某莲的虚假退休材料连同公司其他职工的退休材料一并报送给饶平县劳动局。在骗得饶平县劳动局批准林某莲办理退休手续后,余勇智又将林某莲的虚假《职工退休审批表》连同公司其他职工的《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并报送给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骗得该局的批准,使本不具备社保金领取条件的林某莲享受社保养老金待遇。之后,余勇智再将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给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非法占为己有。
由上可见,在被告人余勇智所实施的制作虚假退休审批手续、将虚假退休手续材料和虚假《职工退休审批表》连同公司其他职工的材料一并报送骗取审批等一系列行为中,最关键之处就在于其利用其任公司人秘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如果余勇智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他就无法利用这些虚假材料骗得饶平县劳动局和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批准,其骗取目的也就不可能实现。
(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有观点认为,贪污犯罪行为人骗取财物只能是骗取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如果所骗取的是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则不能构成贪污罪。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因为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并未将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通说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也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实践中,认定以骗取手段所实施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时是否利用了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与被骗取的公共财物是否是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无关。即公共财物是从本单位或本人自己手中“骗取”,还是从其他单位或他人手中“骗取”,只是具体认定事实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骗取”的本质,即所“骗取”的都是公共财物,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中,被告人余勇智所骗取的是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给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虽然该资金明显不属于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的资金或余勇智本人管理、经手的资金,但同样属于刑法第382条所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物的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被告人余勇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Ⅳ 单位养老保险贪污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首先到社保查询你交纳的养老保险情况(单位交纳是集体办理不一定有个人发票,交纳的话会给你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养老保障卡),查询后如果单位违规再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Ⅳ 用集体的钱为个人购买农村养老保险是否构成贪污
农村户口的人购买养老保险,根据其身份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类别的养老保险。
1、如果在城镇单位有工作的,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也有义务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如果是个体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也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如果在农村生活,也可以选择新农村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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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单位贪污怎么办
要求单位将职工社保费用补缴齐。如果单位不办理,可以到劳动监察局投诉,或是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
Ⅶ 单位全额缴纳养老保险 贪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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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养老保险被贪污怎么办
贪污犯在服刑期间,是不能缴纳养老保险,也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果出狱之后,入狱之前和出狱之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领取退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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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我的养老保险交了但大队给贪污了我又没证明怎么办
到社保中心去查一下你的缴费记录,没有的话,拿着你每月工资单里扣款的项目,也就是你个人支付的养老金的部分,去举报就可以了!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有人管的!别怕!
Ⅹ 单位社保五险一金缴费部分 贪污罪
不合法的,社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