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制度区别编辑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B. 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各国的养老实践来看,人类社会的养老经历了家庭养老、国家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三个阶段。自从19世纪80年代德国第一个建立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欧美国家正在由国家养老保险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亚非国家正在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过再分配或储蓄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用以支付老年生活费用的社会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养老保险领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巨大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保障方式已经出现并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在理论与学术学界仍存在较大分歧,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认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农村人口庞大,地区间经济差别悬殊,国家财力不足等等原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时尚早。但大部分人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一项紧迫的任务,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C.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制是什么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
长期的聚少离多所带来的“空巢家庭”和“代际”分化,造成了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托。在此情景下,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而是面临着更多的新困境。
(五)农村税费改革冲击集体养老基础
在我国农村,赡养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多年来实行的是以五保户和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养老制度。集体养老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物质丰富和管理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整体负担,但也削弱了县乡两级的财政实力。村级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相当有限,致使原来由乡镇统筹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部分五保户和其他一些农村贫困对象失去了救济保障。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对象,因为财政下拨资金有限而被挡在五保门外,未能实现应保尽保。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影响到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20多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到2006年末,全国已有1 900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5 374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3]。农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开,全国有1 2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农村低保的人数达到445万。
然而,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口覆盖范围有限,保障水平低。已有的保障措施具有应急性,缺乏制度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居民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待发展
1.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分割。受到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影响,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广大农村居民。在很多地区,多数农民缺少社会保障。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农民都不能够享有。尤其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们不得不退回到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模式。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各地情况看,只有极少数失地农民能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考试大网站整理许多失地农民家庭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没有着落。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经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3.农民工社会保障。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开始以不同方式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延伸。据国家农业部2005年的调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2.9%,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0.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3.8%。只有9.6%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与农民工的关系最为密切,但农民工的参保率低,他们中间的伤残者不容易得到经济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不能跨地区转移,参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根据现行规定,当农民工的工作发生变动的时候,退保只退还个人交费的部分,企业给农民工缴纳的保费是不予退还的。
(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待充实
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财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财政投入的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适应。投入总额不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财政投入的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不均衡,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上,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明显少于其他国家。以2000年为例,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总支出,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也主要用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仅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11%;占全国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却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89%。城镇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达到91%,而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只有2%[4]。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待健全
1.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5]。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有些人甚至连温饱还未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当低。在我国农村,付诸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除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之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基本上无从谈起。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截至2006年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66%和55%;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22%[6]。
3.农村社会保障机构效率低下。首先是管理体制不顺。从1998年机构改革至今,全国多数省区直辖市将农保管理的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但多数地县和乡镇还未划转,形成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接、民政部门不好管的状况,造成不少地方的农保管理工作断档。在全国1 900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遗留在民政部门。其次是资金掌控不公。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没有严格制度和健全机构,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最严重的问题出自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使用。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却用公款为自己投保。他们置百姓生活于不顾,滥用公共权力,瓜分侵吞本来就不充裕的农村社保资金——农民的“活命钱”。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致使养老保险项目无法正常运作,群众投保的积极性自然受到影响。一些地区还强制农民参保。筹集到的养老保险金被挪作他用以后,出现风险,以致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推行。
三、完善我国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如何为4 000万失地农民、1.5亿农民工、1.6亿农村剩余劳动力、8 000多万农村老龄人口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如何衔接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再造土地保障能力
“耕者有其田”是农耕社会极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考试大网站整理然而,在现代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土地既是农民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依靠的生活保障。
1.改“承包制”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经营土地、长期投资土地的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
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生产性土地收益。
2.改革征地制度。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它以政府的名义征地,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所以,必须修订有关非农建设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严格限制政府运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切实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家庭养老依然是我国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在农村养老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新的形势下,需要继承和发扬家庭养老的传统优势,赋予农村家庭养老以新的内涵。一是继续倡导尊老敬老的风尚,强化家庭养老的思想观念;二是完善家庭养老规章体系,使家庭养老从伦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赡养农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如遗产继承和职位升迁等)联系起来,鼓励尊老养老的行为美德。同时,还需要正确引导农村老年人加强自我养老。农村老年人应当切实转变传统观念,树立“防老”意识,提高自我养护能力。一方面,合理控制和有效利用自己的财产。老年人不应当将自己毕生积累的财产一味“无偿”地转让给下一代,而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或进行储蓄,强化自我养老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积极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农村老年人不仅具有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身体健康,劳动热情不减。他们有知识、有技能做到老有所为,自我养护。这种自养不仅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
(三)搞好农民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养老制度衔接
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身份开始向两个方向转变:其一是通过劳动力转移,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成为城镇务工人员;其二是通过土地征用,一部分原来拥有土地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
农民工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正规就业的,又有灵活就业的;既有稳定就业的,又有流动就业的。对此,应当分层次、分类别地保障农民工。对于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了5年以上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直接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先建立过渡性质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不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对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折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且根据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对于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以继续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在本人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本人在原籍的农保制度,改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当前,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家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以解决农民工养老账户的合理流动问题。
至于失地农民,除了做到公平补偿,还要把好“土地换保障”这一关键环节,确保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金能够进入失地农民本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或者将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
(四)建立社会统筹的农村养老保障框架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就是要实现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这个转变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朝着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方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根据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低标准、广覆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扩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有步骤地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账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账户接轨,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够在不同地区之间、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的流转或接转,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的保值增值。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完全个人账户的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改变了完全依靠个人账户增加积累、没有待遇调整、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一系列问题。
2.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面向农民筹资,要降低门槛,坚持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国家三方联合筹资的办法,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政策支持、集体适当资助的形式,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对于集体资助存在的不确定性,国家财政要保底,要适当投入,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落实到位。公共财政投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就不应该再提取管理服务费。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相应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利于用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3.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监管机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性的后备基金,具有累计性和刚性增长的特点。管理这部分社保基金,就要确保其安全,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现行的基金统一与财政专户的管理方式,虽然可以规避投资风险,但很难保值与增值。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成熟,国家应当逐步放松投资管制,以便农民养老基金能够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4.制定与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立法滞后,农民养老保障项目就不易开展。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农村社区、企业、农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各种形式、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
(五)开发农民养老保障和补偿保障的新模式
1.提高农民个人参保覆盖率。符合本地社会经济条件的个人筹资方案,必定得到农民的认可,因而能够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降低服务成本,增强服务效果。根据本地特点,各地区探索适宜的筹资、补偿、奖励的模式,已经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如一次交纳、分期定额缴纳、以资产权利抵押融资,或者个人先不缴费,年老后倒扣个人应出资部分等,以及多种形式的困难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2.强化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的低成本服务。盘活养老资金,提高养老金的使用效率,发展集中公共养老服务,推进服务的规模化、专业化,降低服务收费价格,减轻农民养老的经济负担。建立参与式的便民服务机制,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好处,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受益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资金和具体提供养老服务的时候,应该允许有一定的运用灵活性和地区差异性,以便农村社会化养老机构等及时开展相关服务。
D.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http://hi..com/%D7%D4%BF%BC%D1%A7%D7%D3/blog/item/5bf629d405d4c809a08bb733.html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
E. 如何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从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个专人缴费、集属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积极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总之,要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战略目标,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部署,积极推进。同时,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方筹资机制和以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外,还要理顺并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完善基金运营和监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城乡衔接的问题。
F. 农民更必须建立养老制度
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与重点
(一)加快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面向未来的城乡发展格局,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要考虑统筹城乡资源分配、财政分配、社会就业和各项政策发展,建立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对早期农村养老制度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一是要建立基本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以规范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框架,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有效流转,能在不同的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接转,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保值增值为目的,制度模式由原来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改变过去完全靠个人账户积累、没有待遇调整、待遇一经领取终生不变、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问题。
二是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工作体系的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尽快解决原制度从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人员和工作经费的问题。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要降低门槛,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以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三是坚持政府统一管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缴费标准随着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参保人员预期领取的最低养老金水平可与农村低保水平衔接。加强基金监管,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制定基金管理运营办法,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二)推进保障形式和补偿保障模式的创新,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一是要提高农民个人积累参保率、覆盖率,扩大社会保障面。要适合各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使个人筹资方案得到农民的认可,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降低服务的成本,提高服务的效果。各地区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特点,探索适宜的补偿和奖励模式,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在筹集资金上,允许一次性交纳的模式,也可采取分期定额缴纳的模式,采取以农村资产权力抵押融资的模式,或者采取个人不缴纳,年老后进行倒扣个人应出资部分的模式等。目前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困难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二是要积极改进保险资金享受的办法,支持低成本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服务事业发展,强化对养老服务的规范和管理。促进农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综合利用,盘活养老金资源,降低农民养老经济负担。特别是要发展集中公共养老服务,推进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养老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参与式发展的机制,更加方便农民,减少农民享受的成本,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好处,让制度受到农民的欢迎。在资金的使用和养老服务的具体提供上,如允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地区差异性,可以采取定期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采取发放购物券的方式,还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以及提供住宿、发放资金到中介养老机构等。
(三)加快解决重点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着力提高保障水平
一是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政策实施问题,扩大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范围。二是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通过制度建立基本保障,加快建立逐步积累制度。首先鼓励其参加所在城市的城镇养老保险,最好能够参加所在城市的养老保险;另外,也鼓励参加本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三是解决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建立灵活的保险方式。四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在征地环节一次性建立基本保障,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四)推进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突破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瓶颈制约,必须实行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将制度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建立基本制度框架体系,并先行将处于城镇化边缘的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和有条件的地方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制定积极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推进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一是在指导方针上应采用基本制度统一,但不同地区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的发展创新和探索。要加强引导和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二是推进管理和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可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将“金保工程”延伸到县、乡和有条件的村,为农民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衔接提供技术支持。三是改进农保工作做法。树立政府服务而不是替代、包办的观念,让农民更多地关心、参与制度的建设,更多的欢迎和满意制度的建设。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效果,改进和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法,抓住重点,加强宣传,典型示范,营造发展氛围,促进农民关心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理顺管理体制,突出政府的两大责任:第一个是政府的管理责任,即政府负责建立和经办机构,并承担管理经费,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纳入到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之中;第二个是政府的筹资责任,即规定各级政府的筹资标准和扶持奖励的发展政策。要从建立起就开始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在资金管理上,要采用封闭式的资金管理制度,有效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政府筹资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养老费用自然增长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确保农民的缴费水平随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建立政府筹资的制度保证机制,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县以及贫困地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G. 农村老年人如何养老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主要有以下几种养老方式:
1、家庭养老
这是我国农村最主要、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孝”的集中体现,它具有其它养老方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在短时期内不会被其它养老方式取代,仍然是我们主流养老方式。但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正受家庭规模缩小、人口流动、失地、老龄化等因素的挑战,目前这种养老方式的质量有下降的趋势。
2、集体养老
这是一种在农村很常见的养老方式,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其主要形式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但是适合这种养老方式的,只是农村老年人口中很少的一部分人,并不能成为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主要形式。
3、养老保险
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增多及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养老保险也是一种好的养老制度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4、储蓄养老
这种养老方式只有少部分的农村老年人采用,他们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一些农村居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只有钱财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需要时用。
拓展资料:
养老制度的变化:
改革开放前
改革开放之前,城镇家庭的养老功能强大,家庭和单位合力使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资源得到很好的发挥,尽管资源有限,但各尽其力。在农村,政府和集体合力为“五保”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而其他农村居民只有靠家庭,有时需要求助亲戚和邻里来照顾。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特征在养老服务领域也表现得淋漓尽致。
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介入,“单位人”演变为“社会人”,企业办社会的现象消失了,单位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少了。很多企业在转轨后,职工已经完全失去了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机会,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迄今为止,依靠单位提供各种养老服务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区和企业以及各种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
综上所述,随着人口、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动,原有的养老服务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为适应时代要求,重构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H. 如何构建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
(一)完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
第一,道德约束家庭养老,就是在社会上尤其是广大年轻人当中进行尊老传统的宣传和教育,避免现代农村普遍存在的重幼轻老现象的蔓延和恶化;第二,经济条件保障家庭养老,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参与养老保障的意愿性和可能性;第三,法律强制家庭养老,通过法律的规定,强化社会上养老爱老的意识,减轻人们受社会上金钱至上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良思潮的影响;第四,政策倾斜家庭养老,所谓政策倾斜就是要求政府相关政策能够向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扶持上倾斜,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变二元体系的结构,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首先,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成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所以要因地制宜第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次,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多种形式。第一是村域社区养老,把社区作为改善养老的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并且提高运行效率;第二是社区化居家养老,社区化居家养老强调了社区照顾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这样一来可以发挥家庭和社区这养老中的作用,,二来可以协调进行农村工作的展开。
结语: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越来越严重地阻碍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有关当局必须结合我国当前的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多元化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传统的家庭养老,社会养老、集体养老制度,更好地完善发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功能。
I.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在制度模式上,实行了“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
2、在筹资机制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
3、在缴费标准上,实行了弹性缴费标准,在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承受能力多缴费。
4、在缴费方式上,可灵活选择季缴、半年缴、年缴等。
5、在待遇发放上,实行普惠制补贴,即对试点开始时年满的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险资格后。每人每月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发放基础养老金30元。
(9)农村养老机制扩展阅读:
开展原因:
人类“老有所养”的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解决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养老保障工作取得辉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各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在农村,虽然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仍非常突出。
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
“4.2.1”家庭人口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