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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地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4-12 12:43:42

❶ 上海拆迁后的15年一次性养老保险缴纳哪里查

养老保险缴纳可以在参保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及社保经(代)办机构服务区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
第一种,在参保地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社会保险代办机构进行查询。参保人也可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查询时,但是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参保的人如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时,被委托人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第二种,使用安装在社保经(代)办机构服务区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参保人首次使用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查询时,需要录入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12位)或电脑序号(10位)并设置查询密码。当再次查询时,只需录入社会保障号码和查询密码即可。
注:如查询密码遗忘,参保人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业务前台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❷ 05年上海征地一次性缴纳小城镇15年的养老金总额是多少

不要说是十几年前的事,即是现在也不会有外人知道。自己到当地社保局咨询去吧。

❸ 新上海人50周岁,户口来上海交金不满15年在家乡交了十五年征地养老金可以办理社保了,请问该怎么办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怎么办
我来答
会昌一中的学生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2018-07-18
当到龄且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可在沪申请延续缴费至年满十五年后再申领养老金。 若在沪首次参保时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那么在沪参保建立的是基本帐户。
当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目前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若您的基本帐户仍在沪,且最后一个缴费累计满十年的地方也在沪,那么您的养老金申领地就在上海,可在上海申领养老金。
当到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其他参保地转入本市的缴费年限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下同),那么您申领并按上海标准被核定后,即可从次月起享受按月养老金(此与您其时户籍所在无关)。

❹ 上海市城乡养老保险

小城镇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上海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组成,其基本特征是“五险合一”,同时镇保的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是一个整体,25%+X构成镇保的基本要件大城镇保险=城保小城镇保险=镇保城保: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简称城保)镇保: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缴费区别:(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费部分,不列入)城保镇保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社平工资60%--400%)上年社平工资60%养老22.5%(3%计入个人账户)17%医疗12%(0.5%计入个人账户)5%失业2%2%补充保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部分: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10%公司提供分配方案。税前列支个人部分:最高6000元一年,税后,复利计算,免利息税比例无限制,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12.5%以下部分税前列支(分配方案由公司制订)个人:11%以下部分税前列支用途:养老、医疗、征地人员生活补助费,其他特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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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我现在在上海交社保超过十年以上可以把老家征地一次性买的城镇自工养老保险十

摘要 您好,两个地区分别缴纳保险,在计算社保退休费用时,分以下几种情况,具体如下:

❻ 上海老人乡村养老保险

这是上海市对上海本地户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老人的政策,而且有些限制条件的。
最新的政策为下面的文件,2006年开始的,2008年的这个文件将领取年龄调整到65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2008-11-17
保护视力色:【字体:大中小】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标准和申领手续按照《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和审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镇老年居民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
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结算。
1、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区县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先予垫付,在下一年度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返还市财政。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批后执行。
4、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支出预算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用款申请报告,每半年预拨一次资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当年实际发放数与预算数有差异的,在下一年度清算。
5、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定期统计各区县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人数,并计算各区县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金额,报经各区县财政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6月份将上一年度各区县应承担的资金数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据以纳入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三、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标准和申领手续按照《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和审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城镇老年居民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结算。1、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2、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区县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先予垫付,在下一年度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返还市财政。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批后执行。4、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支出预算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用款申请报告,每半年预拨一次资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当年实际发放数与预算数有差异的,在下一年度清算。5、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定期统计各区县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人数,并计算各区县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金额,报经各区县财政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6月份将上一年度各区县应承担的资金数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据以纳入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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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上海 镇保取消 养老金

【最新】本市自4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2017-03-20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月20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办法》实施后,新被征地人员和已经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将整体纳入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待遇也将有所提高。
2017年4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后,对处于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实施新的综合性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帮助其就业和进入职工社会保险;对处于养老年龄段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保或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办法》实施前参加镇保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保。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现有养老金水平作为职保待遇的起点,从今年起按职保办法调整养老金并享受职保医保待遇;还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职保医保待遇,同时鼓励和帮助其就业,使其在退休时尽可能满足职保退休的法定条件,并按职保办法领取养老金。
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12333、医保962218、各区人社部门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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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上海征地后退休养老金能拿多少

如果你问的是镇保征地人员退休,只有征地预缴15年的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X20%,另外,一般还有当年增资,标准每年也不一样。

❾ 在老家征地是不是交满15年社保的一次性的能转移到上海工作所在地交满十年社保

不能。老家征地给交的是居民社保,上海工作所交的是职工社保,职工社保可以将个人帐户的钱转回老家的居民社保帐户,但职工社保不会接受居民社保转入的。

❿ 上海市征地退休金镇保

答:
上海一次性征地:就是以土地换保障。女性年满45周岁及男性年满55周岁,未到退休年龄的,可以领取生活费至退休年龄。
附: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征用地行为,落实被征用地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农委、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试用范围
需按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驻农业户籍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包括现役军人。
三、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类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
3、经市劳动能力坚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征地人员为征地养老人员。
4、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征地人员,经本人申请,镇级政府同意,可选择征地养老。
四、征地劳动力参加“镇保”的有关规定
1、征用地单位(含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计算方式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乘60%乘22%(不含失业保险)乘15年。以2002年基数测算,所需资金为每人38562元。此项缴费标准今后每年按本是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2、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补充社会保险金。补充社会保险金包括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金、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其中:补充老严进24282元、补充医疗保险金8100元、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6960元,合计为39342元。
3、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或仍选择就读的在校学生,征用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其他征用地待遇。
4、农业户籍仍在被征地单位、正在服刑或劳教的征地出劳人员,征用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金,不缴纳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5、征地劳动力中,已参加城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以申请不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经所在地镇级政府同意,由征地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经公正机构公证后,按协议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有关规定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符合征地养老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参加镇保或享受征地养老待遇。如选择镇保的,应在《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下达之日起十日内由本人作出书面选择,超过规定时间的,由征地单位按征地养老人员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选择“镇保”的参保办法为:
1、征用地单位为上述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38562元。
2、征用地单位为上述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补充社会保险金,其中:
补充养老金:(女性实际年龄-45周岁)×12个月×270元/月+24282元;(男性实际年龄-55周岁)×12个月×270元/月+24282元。
补充医疗保险金:(女性实际年龄-45周岁)×12个月×90元/月+8100元;(男性实际年龄-55周岁)×12个月×90元/月+8100元。
生活补贴费:(女性为55周岁-实际年龄)×12个月×450元/月;(男性为60周岁-实际年龄)×12个月+450元/月。
六、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地单位统一向区征地养老服务所一次性缴纳,新征地养老人员由区征地养老服务所统一管理。
征地养老人员在享受征地养老待遇时,同时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待遇或精简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由本人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七、相关手续
各镇级政府应及时提供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并讲被征地人员的人数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申请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后,由镇级胜负为征地人员办理户籍“农转非”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并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创造条件推荐征地劳动力就业。八、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03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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