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沈阳市养老保险缴存政策文件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沈劳社发[2005]41号添加时间:2006-05-11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经研究,现就《转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27号)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及相关养老保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第二条:“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是指在2005年1至8月份内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且现在仍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二、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在册职工,若本人自愿,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可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养老中心核定后,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因调转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在新企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原企业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或在原企业与新企业间中断缴费,经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其欠缴的或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可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8%,缴费基数为欠缴年度执行的市职工平均工资。
五、无缴费能力的企业职工自愿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补缴欠费的,由驻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收缴。
六、《关于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4]36号)文件中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整为:“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在我市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从业期间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投保年限不再受五年限制,其在两企业之间的间断时间可按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滞纳金减免政策范围扩大文号:添加时间:2009-11-201、我市现有的个体从业人员免征滞纳金的条件是什么?
个体从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欠缴养老保险费;“4555”、“4050”人员补缴享受社保补贴欠缴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成员、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事自由职业的军队复员干部或军队军转干部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2、我市对个体从业人员征收滞纳金是否有额度限制?
我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从2009年7月1日起,从欠费的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3、目前我市在个体从业人员减免滞纳金上有何新的政策出台?
符合下述条件人员持相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于2009年12月31日前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免征滞纳金:
(1)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09年底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
(2)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3)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4、对于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否免征滞纳金,需提供哪些手续?
可以。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身份证与档案出生日期不符的,还需提供档案,并以档案出生日期为准。
5、对于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的夫妻,可否免征滞纳金,需提供哪些手续?
可以。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结婚证丢失的,提供婚姻关系登记证明即可办理。
6、对于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否免征滞纳金,需提供哪些手续?
可以。需提供户口簿、子女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对于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父(或母)已故,具有监护权的另一方,可否免征滞纳金,可否免征滞纳金,需提供哪些手续?
可以。需提供户口簿、子女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显示死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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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沈阳市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当时离开第一家公司的时候,公司给你出具的停保单,还保留着吧?没有这个停保单,你的保险既不能转移也不能重新开帐户,新的接收单位也没法给你交,非常麻烦!
第二家单位不给交保险,停的这段时间就要你自己补了,补到新公司接洽的月份,具体是:持停保单和本人身份证去补交,你原来在哪个区交的,就去哪个区的社保中心办理,说明转为个人帐户补齐欠款及滞纳金即可,工作人员会给你核算总的费用,这个补完了,会给你出具一个单子,之后新公司凭此及你们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为你办理了!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平区总站路19号82510065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和平区总站路19号22532957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沈河分中心沈河区西顺城街48号62566373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大东分中心大东区大东路培育巷5号62433026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皇姑分中心皇姑区宁山中路140号86264788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铁西分中心铁西新区重工南街66号(十二西路交通信号灯对面)62446820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东陵分中心东陵区文化东路82室24232183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于洪分中心于洪区黄海路39号2583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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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沈阳社保补缴新政策2021
2021年沈阳社保补缴新政策: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㈣ 2019辽宁省养老保险新规定对断交的人员的规定
摘要 您好!根据人社部,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通知,沈阳市市政府,沈阳市人社局于2019年7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养老保险关于补缴的政策,凡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养老保险欠费的,中间断档的,补缴时间截止2019年6月30日,7月1日开始不允许补缴,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两不找人员,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因单位原因欠费的不在政策范围之内。
㈤ 沈阳个人养老保险政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自己到当地社保公司,持身份证专(身份证复印件),办属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不同地域可能开户银行不同,这个问当地社保公司工作人员即可知晓),至于每月缴多少钱,这个根据自身情况来定,最高额100%每月456.2元(沈阳),60%每月300多(沈阳),当自己办理社保业务的时候,可以和工作人员说明。
办理完养老保险后,方可办理医疗保险,办医疗保险还需要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彩照(用于医疗本上),还有一个身份证复印件,还需要再办一张银行卡(不同地域可能开户银行不同,这个问当地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即可知晓)
无论是养老保险还是医保,办理业务后,关键的是千万不要欠费,欠费后会有一些麻烦的琐事
㈥ 沈阳养老保险7月调整多少
法律分析: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为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今年调整按照5%左右的增幅进行。2018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将惠及248万人。此次调整从2月开始执行,7月15日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㈦ 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
1、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对本规定实施前获得全国、省市版劳动模范称号的权,退休时仍能保持该荣誉或者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除本规定规定的第十八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另按下列标准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全国劳动模范增加50元;省市劳动模范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25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15元。
2、按照沈劳发的56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如果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且退休时仍能保持荣誉的,可以加发本人10%的基本工资,但最高不得超多本人100%的基本工资。具体政策可以与退休单位的人事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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