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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农村养老

发布时间:2020-12-02 10:36:35

㈠ 镇江市丹徒新区农村杂货店拆迁怎么赔偿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
26


省委,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由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者

梁保华
2005年7月31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方法来

文章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加强征地补偿和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劳动法“,”农村土地合同法“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江苏省省,在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农村土地合同和管理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章

应考虑到长远的土地征用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全国农民集体土地征用,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保护土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文章

征地补偿应适用于适用本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建立在按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建立按照这种方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收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规定。

利维采煤塌陷土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前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村庄和城市规划区的市,县,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包括批准,按照法律,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不适用这种方法。

第七条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资金用于土地征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与各自的责任和共同努力,相关的工作。

文章

基于土地的价值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省分为四个区域,实施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及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调整。

文章

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量的总账的变化;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是有据可查的,公安部门要做好相关户籍管理。

文章

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全额赔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文章

收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价值在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A)一类地区每亩为1800元;

(B)区1600元每亩的类型;

1400元每亩(三)三类地区;

1200元每亩(四)区域。

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和前款规定的相应增加。

第九条

土地征用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一个,两个,三个,四个地区的最低标准是2万元,17000万元,13000万元,11000万元。

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单位,收集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土地补偿费的总和的70%的土地被征收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的土地。

文章

土地补偿和安置失地农民的土地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应批准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方案在三个月内的日期,将不进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人员未满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的农业土地给无地农民和全部安置补助费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设立16??规定的生活津贴足额支付;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剩余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缴纳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费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应该拖延移交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基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区片价格体系,逐步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区的价格根据土地的地理条件,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

区片价格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发展,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A)不低于70%的农业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B)政府补偿的累算权益,从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的使用;

(C)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的利益;

(四)其他资金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无地可耕。

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赔偿使用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收入,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资本账户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一个,两个,三个,四个地区提取量计算,按照新征土地面积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足够的资金支付由财政部门是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帐户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帐户。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的农用地转为个人账户。实施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的本金及利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三个月内,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根据土地面积的?新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政府资助的全面并转移到社会统筹帐户。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分配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家庭生活开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边界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将其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

(A)年龄低于16岁;

(B)年龄超过16岁的妇女50岁至45岁的年龄和16岁以上的男性;

(3)第三年龄段的女性的年龄在45至55岁的年龄,男性在年龄50至60岁的年龄;

(C)第四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5岁以上的妇女,60岁以上的男性。

在前款所述“以上”包括在这个数字。

整个的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年龄划分的年龄跨度,合理的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因征地权,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承担义务的成员农产品原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应按照每个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民与土地征用每个年龄段的人的比例应该是基本相同比例的土地征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年龄。

失地农民超过一半的成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出的名单。 OK,它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布。

第十八条

一个,两个,三个,四个区域,分别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生活津贴,一笔岁的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然后按照年龄的人员与基本生活保障的规定。

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个年龄段,你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实施不同的安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的实施:

年龄(a)员工,从当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按月领取生活津贴,为期两年,以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B)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当月的基本生活保障,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每月生活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到达。

(C)的第四年龄的工作人员,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每月的退休金

市,县,土地征用和农民的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以这种方式。

第XX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的具体措施。

第21条

按照当地条件的农村低保征地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津贴不包括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

第22条

约有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了条件。

第23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及时足额支付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

第24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失职渎职,滥用权力,腐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地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欺诈,冒领,扣缴或挪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有序,以使修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并在行政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的土地收购工作,妨碍公共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受到惩罚的公众安全机关根据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安条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个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26条

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附件1:
的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

类别

地面
区域

A类

南京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无锡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戚墅堰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第二类

南京浦口六合区,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港闸区广陵,扬州市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高端口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通州,如东,海门,启东市,连云港市,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青浦区盐城亭湖区,扬州市江苏省宝应县,高邮,江都,仪征市,镇江市,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县,沛县,铜山县,遂宁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附件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地区

年龄

最低安全标准($
/
个月)

养老金

生活津贴

A类

第二个时代

/

160

第三个时代

/

140

第四年龄

200

/

第二类

第二个时代

/

140

第三个时代

/

120

第四年龄

170

/

三类

第二个时代

/

120

第三个时代

/

100

第四年龄

140

/

四类

第二个时代

/

100

第三个时代

/

80

第四年龄

120

/

有关法律,法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Q&A

1,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的法律?

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因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占领的土地统一收购统一,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用土地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文件批准,按照法律认可的权威和程序,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2,土地征用补偿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第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用办法,全额赔偿必须按照规定。土地征用及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件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盐政发[2004] 71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失地农村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和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费分配给市财政部门在银行的全部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附件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年轻的附件农作物所有者的财产。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中的资金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吗?

答:办法规定:“本条例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国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长期的被征地农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招募后,作为一个国有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提高的表现在哪里?

答: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和盐城市政府已决定进行调整,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苏征发[2003] 31号,和盐政发[2004] 71号),征地补偿标准。

(A)征用城市的土地补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前3年的10倍,平均每年的产值,每亩12000元的最低标准。

(二)安置补助费:耕地征地安置补偿,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计算。将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全市11000元。

征用农业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70%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5,土地征用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政府部门的分工吗?

答:办法规定: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被控的职权范围,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的制定,补偿和安置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是负责全市的负担应该是实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被征地社保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资金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会计;市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明一些?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A)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

(B)市人民政府政府的土地的土地溢价味道使用收入,按照建设新征土地面积的专用账户资金转移到被征地农民计算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提取8000元每亩,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补充缺乏的风险资本;

(C)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极为增值收益。

(四)其他资金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无地可耕。

解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由财政部门负责。

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支付?

答:第10条的措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的资本账户的规定。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进入个人帐户。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被杀害,而他的合法实时结算的本金和利息,其个人账户的平衡。

市人民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统筹帐户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资助。

第16条: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生活津贴及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统筹帐户支付。

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

1,房屋拆迁需要什么手续?

答:(1)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

(2)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3)评估资格的评估;

(4)实施协议签署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的;

(5)提交的拆迁和接收房屋拆迁补偿;

(6)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除的老房子。

2,房屋拆迁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原则,采用成本法评估,结合传统的房屋拆迁补偿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 [X成新率,重置价格+区位基准价×楼层系数×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合法的土地补偿的建筑面积的价格。

(2)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格评估路线价评估,市场比较,成本法的评估原则,结合传统的营业用房拆迁补偿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楼层系数×临街的状态系数系数]×合法的商业建筑面积的商业路径位置X向的基准价格。

(3)在确定的城市的商业场所:年1月5星,一九八四年,与住房,已运作一个商业场所后,这个时间点或租金,并拥有一个业务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文件,持续经营至今需要到每年支付租金的土地被确认为一个营业场所。

1984年以后的房屋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主题,不指定用途的使用记录的文件的产权为准。

4,拆除公共住宅如何补偿费和安置?

答:拆迁直管公众自我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住宅单位(包括非成套住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方负责拆迁计划拆迁的拆迁,安置房仍保持原有住房承租人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和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毁的房子的主人,其余的部门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房屋承租人负责拆迁进度。

5,如何进行拆迁裁决?

答:拆迁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奖项。各方的裁决,人民法院内服务从检察机关的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拆迁需要补充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用房,周转空间,起诉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期限。

标准分为省委,省政府,市政府授权地区。

其计算公式为:

(1)土地补偿费=土地亩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土地收购数量/土地分配前的人均耕地数

年产值的计算公式: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价值=

2,年产值= +(收益率×市场价格)

生产将受到从当地政府到年底统计,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为准。

的注意事项:地面,土地位置的产值,人均耕地,土地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V8

㈡ 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征地补偿办法

具体如下: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七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2)金湖农村养老扩展阅读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㈢ 2013.12.1号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土地补偿标准划分为四类,价格分别多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 全省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 、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
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
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类别
地 区

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武进区,苏州市姑苏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

二类
南京市浦口区、六合区,宜兴市,溧阳市、金坛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邗江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三类
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如皋市、海门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亭湖区,扬州市江都区、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镇江市丹徒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姜堰区、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铜山区、丰县、沛县、睢宁县、新沂市、邳州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东台市、大丰市,宿迁市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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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由乡镇企业或事业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交纳保险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
成都中德安联殷素碧
父母年龄都符合领养老金的年龄。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去咨询:缴费时间、缴费多少。只要当地社保局理,这月缴费,下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
北京平安人寿朱文葵
社保的政策各地不完全一样,建议你到当地的社保部门直接咨询,这样得到的信息最准确最权威,对你才是最有帮助的。
淮安市金湖县出台相关文件,大幅提高农村养老保险人员政府补贴标准。
从去年开始,金湖县就积极推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参保对象为农村18周岁至60周岁的所有居民,保费筹集采取个人缴纳、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办法,其中县财政按最低缴费的3%给予补贴。截至目前,金湖县已有3000多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30%。
为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的受益面,近日,金湖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补充完善<金湖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该文件规定:对于已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每人每月的财政养老补贴由去年试点时的3%提高到8%,即基础养老金由12元提高到36元,加上6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实际享受到的养老金为105元,其中财政补贴比例占个人账户养老金52%。
记者了解到,今年金湖县还与各乡镇签订40%参保率的责任状,确保更多的农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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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
26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在2005年7月21,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州长

梁保华
7月31日,2005年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
<BR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加强征地补偿和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村土地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农村土地合同和管理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章

术语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文章

应适用于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建立,收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家会分别从其规定。

赔偿征费的采煤塌陷标准应是分开的。

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县,和之前的方式实施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村,在依法批准,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包括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和审计监督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部门在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努力,相关的工作。

根据土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价值,全省划分为四个区域,实施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及时调整的水平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文章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量的总账的变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记录,公安部门要做好相关的户籍管理。

条农民集体土地法律所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全额赔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a>
文章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规定前款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一类地区

1800元万亩; </(B)的类型区1600元每亩;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区每亩1200元。 / a>
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每个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应增加在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前款规定的第26条。

9

土地征用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个地区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把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的土地征收单位人均耕地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的总和除以70%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城市,在土地管理部门的县级人民政府政府的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补偿和安置的失地农民和人员的成本下年龄为16元发放生活补助,??按照规定到不低于70%的农业用地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补偿费,失地农民和安置补助费的程序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剩余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不到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支付;全面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移交土地。
/>第11条支付赔偿金的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在基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以及生产的发展和问题公共福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的职业生涯中,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一块价格体系的逐步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区的价格根据土地的区位条件,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的成本。

区片价结合省级价格,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务部的发展,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使用政府土地的补偿从土地出让金提取部分收入;

(三)土地权益和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增值收入;

(四)其他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农民无地可耕。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赔偿使用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收入,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资本账户的基本生活一,二,三,四区域的提取量计算,按照新征土地面积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失地农民资本账户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帐户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的农用地转为个人账户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执行情况被杀害,而主要利益平衡其个人账户可以依法继承。

在三个月内,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根据土地面积?新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资助的全面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入15个既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

第十六条

边界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年龄16岁;

(b)第二岁以上的16至45岁年龄段的女性,男性16岁至50岁;

(三)第三个以上的年龄在45岁至55岁年龄段的女性,男性在年龄50至60岁的年龄; BR />
(三)第四年龄(养老年龄)为女性55岁以上的60岁以上的男性。

前款所述包含上述数字

岁左右的分工和年龄跨度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从土地征用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承担义务的具体措施应当成员的农产品,原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人民政府的每一个市,县。

被征地农民的比例应该是每个年龄段的人与土地收购征用土地的比例基本相同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年龄单位的工作人员。

一半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被征地农民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审计,以确定OK,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布。

第十八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个区域,即,一次性支付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 3,000生活津贴的年龄是一笔生活津贴的方式,不再根据基本生活保障。

19 BR />
第二,三,四年龄段,你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年龄,不同的安全标准的实施:

(一)年龄人员,从实施基本的生活保障,从一个月收到每月的生活津贴,期限为2年,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当月的基本生活保障,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每月生活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到达。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当月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市,县,土地征用及规例不得低于最低标准的农民的基本生活标准。第20条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自愿的原则,是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应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21条按照当地条件的农村低保的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不包括在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22条

周围被征地农民应该是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创造条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第23条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将及时足额支付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
第24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基本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征用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欺诈,冒领,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的土地征用工作,妨碍公共土地管理职责,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公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办法自2005年9月1日“第26条的目的。

附件:征地补偿标准分类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附件1:
地区分类征地补偿标准



方式




南京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成区,南长区,北塘区,西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新北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江苏省吴江市,太仓市,昆山市,第二类

六合区南京浦口区,宜兴市,金坛,溧阳市在南通市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三种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山泉水,海安县,如皋,通州,如东,海门,启东市,连云港市,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亭湖区,汉江扬州市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区,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县,沛县,铜山县,绥宁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槐荫区槐市,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区,良好的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附件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地区的年龄

>

最低安全标准($
/


退休金

BR />生活津贴

年龄

/

>
160

年龄

/

140
BR />
第四年龄

200

/

II型 BR />

第二年龄

/

140

>第三年龄

/

120

第四年龄三种类型

170

/

第二年龄/

120

第三年龄

/

第四年龄

140

/

四类

第二个年龄

/

第三年龄/

80

第四年龄

120

/

BR />有关法律,法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Q

1,建设用地的土地收购的法律是什么?

A:是的,根据第23条的规定,“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建设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统一征地统一为土地。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被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土地应用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认可的权威和程序,在或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2,征地补偿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必须按照规定赔偿。土地征用及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件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盐政发[2004] 71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全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被征地的农村位??置公布的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在充分,分配给市财政部门,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在银行设立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帐户,附件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包含在基金管理,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不得动议作其他用途。

3,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吗?

答: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全国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长期被征地农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需要安置的人员。

4,新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提高的表现在哪里?

A: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和盐城市政府已决定把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苏政发[2003] 31号和盐政发[2004] 71号),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的最低标准为每亩12000元。

(二)安置补贴: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计算。将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全市11000元。

征用农业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70%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由政府部门分工?

答:办法规定: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被控的职权范围,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的制定,补偿和安置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是负责全市的负担应该是实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被征地社保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资金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会计;市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包括明一些?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
>
(二)市人民政府的味道从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的收益,农民的土地被征用的基本生活分类按照新征用土地的建筑面积计算提取资金8000元每亩专用,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以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

(三)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帐户保障资金的利息非常的增值收益。

(D)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金融部门负责解决。

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支付?

答:“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帐户。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的70%。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被打死,

市人民政府资助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征用补偿后三个月内从批准之日起的平衡,其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他的合法实时结算。安置方案全面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第十六条: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津贴及退休金支付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不够的缴纳社会统筹帐户支付。

二,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

房屋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答:(1)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

(2)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3)评估资格评估;

(4)签署协议,被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

(5)提交的拆迁和接收房屋拆迁补偿实施; BR />
(6)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的现房。

2,房屋拆迁评估的方法和标准呢?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评估的原则,结合常规的房屋拆迁补偿确定。分子式: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区域基准价格下限×系数×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总楼面面积?的合法土地补偿价格。

(2)营业场所拆迁补偿价格评估,路线价格评估,评估的原则,在市场相比,成本法,结合营业用房拆迁补偿程序来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评估价格= [房屋置换价格成新率×+×楼层系数×临街的状态系数的商业路径位置朝向系数的基准价格×合法的商业建筑面积。

(3),测定城市的商业场所:1984年1月5日,和住房,这时候操作或营业场所的租金后,并拥有一个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持续经营至今,到支付的年度租金的土地被确认为一个营业场所。

后,1984年1月5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志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但专门指定该财产的权利文件记录中使用为准。

4,拆除公共住宅如何补偿费和安置?

A:拆迁直管公众自我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单位的住宅(包括非成套住房),选择拆迁产权

㈥ 金湖工作五年的科员级公务员工资多少

影像西部网西安讯(安琞)据搜狐社区有关消息,2014、2015公务员工资调整方案已经框架敲定,即将出炉。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已明确目标和方向。现将调整方案在此出示,仅供参考。一、基本工资: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四、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2014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已明确目标和方向根据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胡颖廉就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方向表示,此次改革的重点应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具体做法有两点,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公务员队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支撑,基层公务员更是上情下达的关键环节”,胡颖廉认为,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地区差别不合理的问题。现实中,省与省之间最高和最低津补贴相差可达3至4倍,同一省内不同地区也存在差距,不仅挫伤了积极性,也直接影响行政效率。其次,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就需要在“升官”的狭窄路径之外,拓宽“职级”这条路。这方面深圳走在全国前列。作为人社部批准的全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深圳于2007年和2009年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2010年1月1日起深圳规定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同时开始正式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类,并为后两类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工资待遇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导向,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而且注重从制度设计上找寻出路。”胡颖廉如是表达对未来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期待。调整工资结构人社部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去年人社部等方面已经对各省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做了调查摸底。下一步,人社部将制定严格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在大幅降低津贴补贴在公务员工资占比的同时,也使得公务员的津贴补贴由暗转明。上述专家说,新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出台之后,受益最直接的将是绝大部分基层公务员群体,对于中西部、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公务员,国家将会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地,中西部地区公务员的整体工资收入水平也会随之提高。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主要的依据是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法》等政策法规。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组成。基本工资标准全国统一。公务员职务高,相应级别就高,基本工资也高。从国务院总理到乡镇一级政府的科员、事员,共分27个级别。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的比例是12:1。公务员工资的差距主要是体现在津贴补贴部分。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曾做过调查,现在国内公务员工资收入中,基本工资占比大约是30%,剩下的就是各种名目、花样繁多的津贴补贴。各省之间,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最高与最低省份之间的津贴补贴有3-4倍的差距。同一省内不同县市的公务员津贴补贴也差距很大。有的省内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多达32个,最低和最高相差1.5万元/年。

㈦ 淮安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标准

请问最新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我住在淮安农村,62岁的老人想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最高标准是多少?缴费后每月养老金是多少?
咨询内容:请问最新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我住在淮安农村,62岁的老人想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最高标准是多少?缴费后每月养老金是多少?
咨询网友:智(淮安)
专家解答:
成都 中英人寿 肖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由乡镇企业或事业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交纳保险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
成都 中德安联 殷素碧
父母年龄都符合领养老金的年龄。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去咨询:缴费时间、缴费多少。只要当地社保局理,这月缴费,下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
北京 平安人寿 朱文葵
社保的政策各地不完全一样,建议你到当地的社保部门直接咨询,这样得到的信息最准确最权威,对你才是最有帮助的。
淮安市金湖县出台相关文件,大幅提高农村养老保险人员政府补贴标准。
从去年开始,金湖县就积极推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参保对象为农村18周岁至60周岁的所有居民,保费筹集采取个人缴纳、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办法,其中县财政按最低缴费的3%给予补贴。截至目前,金湖县已有3000多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30%。
为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的受益面,近日,金湖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补充完善<金湖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该文件规定:对于已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每人每月的财政养老补贴由去年试点时的3%提高到8%,即基础养老金由12元提高到36元,加上6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实际享受到的养老金为105元,其中财政补贴比例占个人账户养老金52%。
记者了解到,今年金湖县还与各乡镇签订40%参保率的责任状,确保更多的农民受益。

㈧ 2018农村户口在城市缴纳社保满15年,退休后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在你缴纳社保的地方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你回老家,最好转移社保,在新的地方继续缴纳,直至退休。

㈨ 请问律师,开发商征用农民的土地,请问赔付的标准是怎么样/

北京拆迁律师贾启华,你好,无论是谁征收土地,都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赔偿,如果赔偿不合理,建议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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