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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2-04-05 19:43:36

『壹』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单位章由原单位盖还是由接收单位盖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咨询当地区号-12333

『贰』 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办理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步骤如下:
1.打印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到原来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打印需要的资料:
①《申请》
②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⑤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⑥离职证明或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⑦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相关资料建议再次咨询一下社保单位,可能会有变化)
2.提出转移申请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参保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社保审核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社保转移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5.新社保转入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温馨提示:建议在办理之前致电社保电话12333咨询下,以避免跑冤枉路。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是自己填写吗

是的,只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然后加盖转入和转出部门公章即可,你的参保缴费凭证上版显示,就是原参保的社权保经办机构所在的地区,或者问社保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

(3)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扩展阅读

(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5000元);

(2)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肆』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是什么

你说的应该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个是由原参保机构开的,单位最多只是替你到社保去开

祝好

『伍』 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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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填写“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市内转移)”老单位盖章,新单位盖章,拿给社保局办理转移就好。
医疗:转入医保中心开“转移联系函”后拿给转出医保中心开“参保凭证”,把“参保凭证”、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转入医保中心。

『陆』 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跨统筹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哪里可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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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苏州转移社保,要材料有哪些,身上没有的话,去哪边可以获取。我就一个医保卡和一张社保卡(而且密码忘了),本人已经不在苏州,社保在外市已经办理。想把苏州的转移出来,续接。受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回复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回复日期:2011-7-2812:16:56回复:欢迎您通过中国苏州网进行咨询,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社保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跨统筹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有实际结余额的,直接支付给本人,超支的,则由个人补足差额。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在职时由用人单位保管,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办理好退工手续后归还职工。《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跨统筹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可在苏州市社保中心网站下载或至参保地社保中心领取。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柒』 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市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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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填写“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市内转移)”老单位盖章,新单位盖章,拿给社保局办理转移就好。
医疗:转入医保中心开“转移联系函”后拿给转出医保中心开“参保凭证”,把“参保凭证”、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转入医保中心。

『捌』 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中个人编号填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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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跟新区的社保流程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一个要劳动合同鉴定,而新区是不用的,只要去高新区人才市场把合同网上申报一下就可以了,备个案就可以了!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三、参保人员的减少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机构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变更手续。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①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一、范围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包括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流动转移手续的参保职工。二、报送材料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三、程序1.职工于流动当月底前到社保经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社保经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的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②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一、报送材料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3.按规定需转移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还须提供转入地社保经机构的全称、地址、邮编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帐号。二、程序1.职工于转移当月底前到社保经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社保经机构审核:①查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情况以及历期个人帐户对帐单是否按规定由本人签字,同时打印《苏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省内转移情况表》或《苏州市跨省(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清单》;②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帐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③审核无误后在上述《转移单》上盖章。3.转移基金:①转往外省(市)的,须同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社保经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机构银行帐号,转移基金额=(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1998年1月起至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单位划转部分储存额)×(1+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计入个人帐户中的本金。②医保个人帐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机构银行帐号。当地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注意: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转移手续;2.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③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一、报送材料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经转出地养老保险经机构确认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必须能提供1992-1995年历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等情况);3.经转出地医疗保险经机构确认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必须能提供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情况);4.从外省(市)转入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到帐证明。二、程序1.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社保经机构转入及续保手续;2.社保经机构审核转入材料及数据是否齐全,为职工健全个人资料、续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还可随同转移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转移基金到帐后于本结算年度末结转。4.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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