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养老保险 > 挪用农民养老保险

挪用农民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0:28

❶ 截留农民缴纳的农村社保三万元,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挪用活贪污罪

❷ 扣除农民养老金的问题

肯定没有。但地方政府虽然不是直接给你发钱,但中间上报信息等都是地方政府经手的,他就会扣你暂时不给你发。我就是镇政府的,实际上政府无权扣留的,但扣留是因为你你遵守其他规章制度,通过这个来限制你。但如果确实你受委屈了,去上级部门反应即可。他不敢不给你,另外即使是你其他方面做错了,他也无权扣你农业补贴,因为这是两码事。
无权扣留农业补贴。
国家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干部回收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民上交费用;严禁伪造、隐匿、销毁补贴项目档案,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督查工作,并将村组公示(公告)拍照留档,做到全程操作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是指针对于国内农业生产及农产品的综合支持。
农业补贴是“三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的农业补贴主要有粮食直补、良种和农机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等,实践证明,这些惠农政策起到了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效果。但是现行补贴政策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补贴的资金总量不足、补贴范围小、补贴结构不尽合理、资金分散降低激励效果等。为充分发挥农业补贴政策的导向和支持作用,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❸ 征地补偿15年社保是交,村里却让农民自己出钱,是不是钱被挪用了

征地补偿跟社保没什么关系吧?如果征地时,拆迁方承诺给你们上15年社保且钱已经给了村委会,那么现在村里让你们自己出钱一定有原因。但是要注意一点,在拆迁后出生的人应该不享有这个权力。

❹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如何举报

这是老百姓的大事,找焦点访谈。

❺ 如果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农村户口可以参加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交费很低,不过保障也不高,只要在村里交钱就行了,无须办什么手续;
2、农村户口的个人是无法参加社保的;3、农村户口如果在城镇工作的,可以由单位统一参加社保,手续由单位统一办理,无须个人办理;
4、可以考虑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
但是你们考虑一下是否该办理这个险种还是考虑办别的险种呢?因为据我所知养老保险要交十五年,等你退休之后才可以每个月去领取应得的那些费用的。
一下是我复制给你的一些相关你看看就知道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建档、汇总、发放等具体管理业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满60周岁的农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籍义务兵、乡镇招聘干部等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均可按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在参保期限内按年度交纳或分次交纳。分次交纳的,其首次交纳标准一般以200元为起点;按年度交纳的,其交纳标准以24元为起点。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编制保险号码,根据参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参保人在参保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参保人不低于其参保数额20%的补助,单位补助部分与个人交纳部分一并记入个人帐户。参保人迁到异地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帐户转入迁入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参保人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按季或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其领取标准依据参保人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确定。
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期限届满,参保人仍健在的,其养老保险金按原标准继续领取。
参保人在交费期间或者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10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一次性退还其遗产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侵占或者直接投资。对弄虚作假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外,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路子,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夫妇是指双方均系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农村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系农业人口,按政策规定只生育二个女孩,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
第三条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计划生育工作状况,本着以点带面、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确定在16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即寻甸县、镇雄县、沾益县、楚雄市、华宁县、开远市、文山县、景东县、景洪市、大理市、隆阳区、潞西市、丽江县、兰坪县、中旬县、云县。试点县(市、区)分为三类:一类为楚雄市、开远市、大理市、隆阳区;二类为沾益县、华宁县、景东县、兰坪县、丽江县;三类为景洪市、寻甸县、镇雄县、文山县、潞西市、中甸县、云县。
第四条对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在继续执行《条例》规定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采用向当地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投保的方式进行。投保标准:独生子女夫妇1000元(夫妇各享受500元);双女结扎夫妇500元(夫妇各享受 250元)。夫妻双方为被保险人,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即可领取保险金。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保险交费标准。被保险人可自行增投保险费,一并计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第五条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的投保经费由省、地、县财政根据类别按比例分别承担:一类地区省财政3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70%;二类地区省财政 4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60%;三类地区省财政6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40%。
地(州、市)、县(市、区)分别承担的比例,由各地、州、市自定。
第六条 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积极配合。
第七条 试点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为其办理投保手续;对办理养老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统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计划生育部门制订的投保计划,将投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到试点县。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的投保计划,及时将投保资金拨付给农保经办机构。
省、地、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投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试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保险金后应向被保险人发放《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缴费证》,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情况,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确保按期支付养老金。
第十条凡符合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条件的对象,由本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投保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填写投保单,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作为投保人按季度向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自愿增加投保金额的,可按规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已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的夫妇,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定期查环查孕。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投保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奖励待遇自动丧失,保险合同同时作废。农保经办机构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县级财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奖励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投保手续:
1、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退保,并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计划外生育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3、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第十六条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投保资金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❻ 上缴的养老保险金被挪用怎么办

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❼ 村委会计挪用了连续7年的我母亲缴纳给村里代缴的养老保险款,我该怎么处理

村委会计挪用了,连续7年你母亲缴纳给村里代缴的养老保险款,你可以到法院去告他索回赔偿。或者向当地纪检部门检举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若权益受损,你可以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详细事宜,可以登录 思科律所的网站,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有效解决现有问题。

❾ 农村养老保险被村干部挪用

向当地社保局反映,已可直接向政府及地方纪委举报。

❿ 挪用养老保险金判例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社会热点区域和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呈现出了五个方面的特点:
1、同类犯罪较为集中,且呈现群体性的特征。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案主体以中层干部和一线业务骨干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拘禁,并呈现出了多人犯罪的群体性特征。如某市在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发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别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案件,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职守致在押人员死亡,有7名民警分别被法院判决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2、大额资金的管理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呈多发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掌管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等巨额资金越来越多。这些领域不仅容易发生贪污、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而且大额资金损失背后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渎职失职犯罪的问题。如某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张某滥用职权,私自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几百万元的巨额损失,并收受有关公司和人员的回扣不入帐,张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涉农领域的行政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发展稳定的战略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惠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常常把惠农专项资金当成一块“肥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审批监管部门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专项资金非法流失。如烟台市辖区的某镇副镇长于某及农业科技部门张某在负责“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水设备供应商的贿赂10余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考察监督职责,致使购进的“村村通自来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几个村造成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民生民利,于某和张某分别被法院以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刑3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4、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近几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占到立案总人数的18%左右。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金钱、人情面前经不起诱惑,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有的玩忽职守,造成了重大的后果和影响。如某市法院的审判员韩某,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对肇事车辆的保险金10余万元进行诉讼保全的要求后,违犯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人其妻将保险金提走,致使经济赔偿无法实现,当事人为此连续上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韩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5、渎职侵权往往和贪贿犯罪相交织,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在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中,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犯罪上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弃职责要求,盲目随从领导意图,导致产生重大后果。据统计,除非法拘禁等侵权类案件外,其他的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绝大多数存在权钱交易问题。如某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副局长宋某,在收受了采矿船老板的几十万元贿赂后,滥用职权帮助他们从事非法采沙作业以牟取暴利,并通风报信企图使他们逃避查处,最后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存在利益驱动问题,当事人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阅读全文

与挪用农民养老保险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老年人常见的治疗饮食有哪些 浏览:648
阴道镜取活体检查什么 浏览:824
山东农民养老金标准 浏览:674
台湾长寿7号白色尊爵 浏览:765
用五谷养生粉怎么做馒头 浏览:996
如何写养父母名字 浏览:850
有多少孩子明白父母苦心 浏览:814
龙口遇家敬老院院长 浏览:286
镇江退休工资几号发 浏览:433
贵州省老年大学总校怎么报名 浏览:266
18岁前养父母抚养费多少 浏览:587
老人新农保怎么查余额 浏览:759
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是怎么回事 浏览:550
以税优促养老保险有哪些 浏览:844
西宁公办养老院都有哪些 浏览:701
江苏老年大学职称是啥 浏览:561
少先队到敬老院图片 浏览:957
二十岁了尿床怎么和父母说 浏览:742
要不要送父母去养老院 浏览:178
花都区养老服务怎么收费 浏览: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