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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

发布时间:2022-03-12 13:23:07

『壹』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包括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的体系。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即人们常说的养老金,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贰』 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指的是什么

第一支柱:公共年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支柱: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
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自愿投保

『叁』 我国如何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思路,其建议第一与第二支柱均采用强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应通过税收方式筹集资金,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从而达到维护最基本的“公平”目标。第二支柱主要由企业负责为职工建立个人积累账户,实现共同保险和储蓄的目标。第三支柱采取自愿性方式建立,用以满足较高水准的养老需求。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即确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

将我国现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与各国际组织建议的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相对照,不难发现我国现行体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离了其应有的性质、功能和目标: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融资方式和来源与其应实现的目标不吻合。

第二,企业年金的“自愿”建立方式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目标的需要。

第三,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发展近乎停滞。

正是由于第一支柱的融资重任转移给了企业,使得第二支柱难以有充分发展的空间,从而只得将企业年金的发展定位于自愿。同时又担心一些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环节“搭便车”,又对企业年金发展采取“限制性”政策,这样又将大量有意愿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排除在外,进而一方面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剧了企业年金发展的地区间、企业间不平衡。

导致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存在上述问题有其更深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老制度下遗留的养老金债务支付缺乏“专门储备”,使得“统账结合”的新型养老金制度一开始就承载着新旧制度的“双重”责任,既要面对近五十年来老制度下形成的养老金历史债务,又要为新制度下的人员准备养老金。而老制度遗留下来的养老金“即付”任务又迫在眉睫,于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缴费比例,另一方面尽可能提高计入社会统筹公共账户的比例。这正是导致企业缴费压力大、加剧缴费环节“搭便车”现象及统筹层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仅如此,这种“寅吃卯粮”的办法还导致新制度下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大面积亏空,新养老金制度在事实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重构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设想和建议:

首先,对历史遗留的养老金债务应通过专门渠道予以解决。

据世界银行测算,在2001~2071年间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与GDP的比始终在100%以上,至2006年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就达25万多亿元,并且还呈较快增长趋势,如果隐性债务得不到很好解决,将会给未来财政带来极大压力。虽然国务院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中即明确“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但对中人、老人的养老金资金来源却始终没有明确落实。

迄今为止,国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对历史形成的养老金债务应如何筹措和清偿、新旧养老金制度如何对接等问题提出明确解决办法。现实中,新养老保险制度所设计的个人账户及企业缴费的社会统筹部分均承担着上述“历史遗留重任”。若该问题得不到明确解决,不仅无法解决现实中“社会统筹”中的“搭便车”问题,也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

为此,建议必须划清新老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金责任,对历史遗留的养老金债务,除每年安排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外,还可通过发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别债券筹措资金予以专门解决,也可由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偿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的先决难题。

第二,通过立法方式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改为养老保障税或社会保障税。

这样与第一支柱的性质、功能、目标相吻合,既可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刚性,也可解决现行用行政手段实行统筹的软收硬支、统筹层次难以提高等问题。养老保障税按照面广(将所有注册的企业都纳入征税范围)量少(低税率,具体还需进一步测算)的原则征收,既可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又可保证充足税源。“费改税”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种必然趋势和要求。

第三,通过立法方式强制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纵观世界各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有强制性、自愿性和准强制性三种类型,各国际组织也建议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采用强制、自愿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究竟采用哪一种类型与各国所处特定发展阶段相关制度背景有关,更与该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直接相关。就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所处阶段及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来看,认为我国应采取立法方式强制推进。首先是因为我国大量私营企业、中小企业是发展企业年金不可忽视的重要对象。其次,企业年金尚没有被大多数企业当作吸引和激励人才的机制。再次,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也是我国当前需要采取强制力推动的又一原因。

当然,采取强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企业年金的最低标准部分,超出最低标准部分,企业可在国家激励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框架下本着自愿原则建立,以适应企业年金灵活性的需要。同时,为兼顾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业仅为少数高管建立丰厚的年金计划,或一些效益好的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逃税,国家应制定严密的税收政策予以调节和严格审查。

第四,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第三支柱的发展。

我国一直具有高储蓄率的传统,发展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国只需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导,通过金融部门的宣传即可得到落实,如金融机构可开设个人养老储蓄专户、予以优于普通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对该部分免征利息所得税、对其支取规定最短储蓄年限等方式即可达到发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肆』 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什么

2月9日出现在人社部官网的一则新闻,受到业内人士高度关注。消息显示,2月6日,人社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召开会议,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工作。

业内专家分析,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发展,“三支柱”模式正成为各国养老金体系改革的主流选择。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老年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的启动,不仅有助于为政府分担社会养老、医疗压力的重任,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驶入增长快车道,同时亦利好资本市场。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养老保险是各类要素市场的长线资金,不仅支撑了资本市场几十年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也支撑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均已实现市场化投资运作,随着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的启动,“第三支柱”也将会迎来规模放量及投资市场化之旅。

这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又将迎来新的长期资金。

意味着又要交钱了。

『伍』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指的是什么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国家税收等政策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和市场化的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即人们常说的养老金,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第三支柱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还是短板。近段时间,中央和有关部门多次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分工意见也明确,人社部、财政部、银保监会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司长符金陵此前透露,财政部正配合人社部研究制定支持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的措施和政策,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手段,进一步布局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总的考虑是,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扩展阅读: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2018年5月起,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经开始在上海、福建和苏州试点。

试点明确,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可以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最高可税前抵扣1000元。

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进展平稳,但总体规模不大,市场普遍反映政策吸引力不足。其中一个原因在于遇上个税改革,受益群体进一步收窄。

『陆』 作为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金制度,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如何“支”起来

通过市场运营,政府扶持的方式,来帮助居民获得最大收益。从日前的规划来看,未来几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就会落地了,从海外国家实施的过程来看,所谓的第三支柱就是在基础养老和企业年金制度之后,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商业个人养老保险,但政府提出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与普通商业保险又不同,政府会对养老保险产品进行一个筛选,避免风险过高的产品进入,同时还会给予金融税务上的优惠,通过减税的方式,提高这种养老金的收益。

『柒』 中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及对策

1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探索
3政府责任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4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比较研究
5“城中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
6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问题研究
7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8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生存保障问题研究
9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10论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11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研究
12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13关于构建我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研究
14农村土地产权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15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研究
16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17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18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19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20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差异化研究
21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22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风险及其控制
23“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企业年金研究
24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25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影响与对策
36论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
37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38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39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与防范机制研究
40中国农村养老资源的需求与供给研究
41构建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
42转型条件下中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研究
43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探索
44民间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和养老保障功能研究
45应对老龄化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
46养老保障中的政府角色研究
47东亚国家养老保障模式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48新时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49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研究
50中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研究
51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模式研究
52城镇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初探
53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中的政府责任
54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及其构建路径研究
55制度边缘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研究
56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初探
57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
58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59中国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研究
60我国医疗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
61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医方道德风险问题研究
62河南省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
63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研究
64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65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初探
66我国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对策研究67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研究
68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管理研究
69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探究
70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研究
71论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政府责任
72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73论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74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缺失与对策研究
75城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76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77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78我国城市反贫困问题研究
79我国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80建构城市贫困大学生统一社会救助体系
81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思考
82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
83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84社会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研究
85城镇灵活就业问题研究
86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
87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88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8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90家庭功能变迁中养老模式的选择
91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
92人口迁移中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93试析我国医疗费用增长过快问题
94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刍议
95论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
96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机制
97论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险
98论我国工伤保险的预防职能
99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100论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
101论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
102医疗保障的政府责任研究
103医疗保障的政府投入问题研究
104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问题研究
105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106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保障
107论医疗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
108我国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109对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
110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11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思考
112论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
113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市场互动关系研究
114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捌』 养老保险三支柱是什么

保监会正式出台《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支柱”的保险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玖』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思路,其建议第一与第二支柱均采用强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应通过税收方式筹集资金,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从而达到维护最基本的“公平”目标。第二支柱主要由企业负责为职工建立个人积累账户,实现共同保险和储蓄的目标。第三支柱采取自愿性方式建立,用以满足较高水准的养老需求。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即确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
将我国现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与各国际组织建议的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相对照,不难发现我国现行体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离了其应有的性质、功能和目标: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融资方式和来源与其应实现的目标不吻合。
第二,企业年金的“自愿”建立方式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目标的需要。
第三,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发展近乎停滞。
正是由于第一支柱的融资重任转移给了企业,使得第二支柱难以有充分发展的空间,从而只得将企业年金的发展定位于自愿。同时又担心一些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环节“搭便车”,又对企业年金发展采取“限制性”政策,这样又将大量有意愿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排除在外,进而一方面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剧了企业年金发展的地区间、企业间不平衡。
导致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存在上述问题有其更深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老制度下遗留的养老金债务支付缺乏“专门储备”,使得“统账结合”的新型养老金制度一开始就承载着新旧制度的“双重”责任,既要面对近五十年来老制度下形成的养老金历史债务,又要为新制度下的人员准备养老金。而老制度遗留下来的养老金“即付”任务又迫在眉睫,于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缴费比例,另一方面尽可能提高计入社会统筹公共账户的比例。这正是导致企业缴费压力大、加剧缴费环节“搭便车”现象及统筹层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仅如此,这种“寅吃卯粮”的办法还导致新制度下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大面积亏空,新养老金制度在事实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重构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设想和建议:
首先,对历史遗留的养老金债务应通过专门渠道予以解决。
据世界银行测算,在2001~2071年间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与GDP的比始终在100%以上,至2006年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就达25万多亿元,并且还呈较快增长趋势,如果隐性债务得不到很好解决,将会给未来财政带来极大压力。虽然国务院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中即明确“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但对中人、老人的养老金资金来源却始终没有明确落实。
迄今为止,国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对历史形成的养老金债务应如何筹措和清偿、新旧养老金制度如何对接等问题提出明确解决办法。现实中,新养老保险制度所设计的个人账户及企业缴费的社会统筹部分均承担着上述“历史遗留重任”。若该问题得不到明确解决,不仅无法解决现实中“社会统筹”中的“搭便车”问题,也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
为此,建议必须划清新老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金责任,对历史遗留的养老金债务,除每年安排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外,还可通过发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别债券筹措资金予以专门解决,也可由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偿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的先决难题。
第二,通过立法方式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改为养老保障税或社会保障税。
这样与第一支柱的性质、功能、目标相吻合,既可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刚性,也可解决现行用行政手段实行统筹的软收硬支、统筹层次难以提高等问题。养老保障税按照面广(将所有注册的企业都纳入征税范围)量少(低税率,具体还需进一步测算)的原则征收,既可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又可保证充足税源。“费改税”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种必然趋势和要求。

第三,通过立法方式强制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纵观世界各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有强制性、自愿性和准强制性三种类型,各国际组织也建议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采用强制、自愿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究竟采用哪一种类型与各国所处特定发展阶段相关制度背景有关,更与该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直接相关。就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所处阶段及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来看,认为我国应采取立法方式强制推进。首先是因为我国大量私营企业、中小企业是发展企业年金不可忽视的重要对象。其次,企业年金尚没有被大多数企业当作吸引和激励人才的机制。再次,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也是我国当前需要采取强制力推动的又一原因。
当然,采取强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企业年金的最低标准部分,超出最低标准部分,企业可在国家激励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框架下本着自愿原则建立,以适应企业年金灵活性的需要。同时,为兼顾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业仅为少数高管建立丰厚的年金计划,或一些效益好的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逃税,国家应制定严密的税收政策予以调节和严格审查。
第四,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第三支柱的发展。
我国一直具有高储蓄率的传统,发展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国只需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导,通过金融部门的宣传即可得到落实,如金融机构可开设个人养老储蓄专户、予以优于普通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对该部分免征利息所得税、对其支取规定最短储蓄年限等方式即可达到发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拾』 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是什么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共有三大支柱: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政府为主导;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为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但仅对企业缴纳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无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属于“第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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