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般不可以按月缴纳。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以个体户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是以江苏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缴费工资,按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因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通常都是在五、六月份才发布,之前月份无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不能按月缴纳。因此,个人身份缴纳,大多数情况下通常都是按年缴纳。
江苏省人社厅
《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数确定有关政策,对突破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将扣减省级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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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是什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为1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
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C.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技术时,职工个人当月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 60%计入
D.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为了维护启东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规定,结合启东市市实际情况,对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补缴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
1.已经参加启东市企保的本市户籍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如要求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同意后可以补缴。补缴金额为历年启东市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同期缴费比例并加收滞纳金。
2.已参加企保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及拟参保且年龄尚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我市户籍人员,如确属应缴未缴对象,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经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同意后可以补缴。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2月,补缴金额为历年该市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同期缴费比例并加收滞纳金。
(二)应提供的材料
第一种对象应提供: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附件一);2、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种对象应提供: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二》(附件二);2、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职工提供补缴对应年度单位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补缴对应年度的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工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表。
二、延长缴费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
参加该市企保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的人员,经延长缴费满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至满15年,补缴金额按补缴时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8%计算。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必须逐年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不得一次性趸交。
(二)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职工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表》(附件三);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保转企保
(一)适用对象及转接方式
启东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接。先由本人申请,市、镇两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转接方式有如下三种:
1.折算。将居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转入企保后,折算成企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自衔接之日起,按对应年度的企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折算的企保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居保的首次参保时间,折算形成的1996年前的缴费年限不记载个人账户。超出部分的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折算,由农保经办机构退还本人。
2.补差。以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抵冲对应年度企保缴费标准并补足差额后,参加居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企保缴费年限。居保转企保后中断缴费的年限,如本人申请补缴,可按企保中断缴费同类人员处理。
3.封存。自参加企保之日起按企保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原居保个人账户由农保经办机构封存并继续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并入企保个人账户,按企保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折算和补差时企保对应年度缴费标准按本金加利息的方法确定:1995年底前本金为5861元/年的缴费基数乘以25%的缴费比例,1996年起本金为该市同期社会平均工资的1到3倍确定缴费基数乘以同期缴费比例。利息按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四);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证;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如遇上级发布新文件或新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新文件或新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补缴及转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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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般是: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通常不可以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的比例可以让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F.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颁布时间:1995-8-18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卓有成效地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持我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膛步做到
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改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树立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济的作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水平和费用的负担既要大体公平,又要体现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差别,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由国家集中决策。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要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运作,依法保障。
(五)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六)管理服务社会化。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方向。目前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服务工作将逐步转向社会化,要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除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外)、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最终达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扫国家统计局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计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没有实行省级统筹前,具体缴纳比例由地、市、县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测定。
企业及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的规定,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对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所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四、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人武部养老保险费。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3%,逐步提高到8%。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7%,逐步降低到2%。
上述两项之和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0%的比例保持不变。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五、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缴费年限(本方案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均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即: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三年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职工基本工资封定在改革的前一年),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确定增发比例的原则,是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具体增发比例为: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8%增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发2%;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2.2%;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2.4%;满30年不满35年4
,增发2.6%;满35年以上的,增发2.8%。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一律增发1.8%。
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后达到法定离退体年龄离退休的人员,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期间的储存额,再除以120,计算出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系数是根据职工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目的是为了推算出职工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合理调整过渡期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使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趋于合理。
少数离退休人员按第3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2条计发的金额,可按第2条计发标准补齐。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本方案实施后,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工作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职工离退休前死亡或离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续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门,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房储存额已领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九)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的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职工工资增长或物价指数情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我省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七、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八、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队一部分记入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以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施方案中的社会性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离退体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正常调节制度所需的资金。
(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为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少数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的困难,须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办法另行制定。
(三)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职工的共同财产,必须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省、地(市)、县三级均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九、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的职能,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当前应做好养老保险费用的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过渡工作,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养老金。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争取在短期内做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
逐步建立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离退休人员主要由企业管理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
十、其它
(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各行署、省辖市政论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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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广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广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已,个人缴费比例为8%。
自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各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4%。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通知,全省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调整至14%;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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