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贵州省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二、近年来养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
经过多年改革,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具雏形。但是,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越来越重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亚洲平均为6.8%,我国为8.9%。我国已进入老龄化时期,到2026年这一比重将达18%,届时全世界将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国。而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积聚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显过窄,社会保险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则,只有当覆盖范围最大时才会最强,目前,就全国而言,除国有,集体企业基本覆盖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大多数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围外,还有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至今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不解决,社会保障关于权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则就没落实,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
难题之一:个人帐户出现“老人”无帐户,“中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而“新人”帐户给了“老人”,出现了空帐现象。
在总结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政府选择了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积累式筹资模式,对于刚参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国家规定,个人帐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建立,且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个人缴费年不得低于4%,最高不得高于8%,到达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转轨面临的尴尬局面,却是“老人”无帐户,更无资金积累:“中人”个人帐户上资金严重不足,个人帐户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仅仅是视作个人缴费的年限而没有资金累积,“新人”帐户实际运作中现付给了现在的老人,帐户实际上是个“空帐”。显而易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偏差带来的空帐,使得养老保险的运作仍然停留在现收现付上,目前全国三分之二的省 (区)养老保险的确保发放面临困难,“统帐结合”的改革目标模式面临十分严峻的考验。
难题之二:养老保险基金单一的来源渠道和单一的投资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筹集与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目前,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主要是企业缴费,而企业缴费的大头又来源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包袱沉重,停产、半停产和破产企业增多,相当于一部分企业在交纳养老保险时。同时承担着“新人”退休费的支付,在这重负之下效益较好的企业缴纳积极性也受到严重挫伤,使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上面临如下态势。
1、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职工人数连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离退休人员人数连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据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只限于投资于国债和存入银行,表面上看,这种投资是安全的,而实际上却存在着贬值的风险。一是从1997年以来,我国连续多次下调利率,使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很难保值,更谈不上增值。二是国债现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渐降低,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也会面临亏损。
难题之三: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使现实的养老保险运作面临困难境地。
1、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地社会保险机构目标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级统筹的运作苍白无力。
按照国家规定,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省级统筹,但是运转的效果却十分不理想,由于目前市地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隶属于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首选目标,而省级统筹的目标则是综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业部门之间利益,这就出现了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目标利益的一致性,出现了省级统筹应承担责任与其应具有权利相脱节,出现了地方和行业一致对付省级统筹的困难局面。
2、日益膨胀的社会保险工作业务,使现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承载。
随着行业统筹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业实行省级统筹,加上失业保险的重新定位,医疗保险改革启动,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级社会保险业务与现实弱小的社会保险机构载体形成的矛盾愈来愈突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形成小马拉大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使养老保险在运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经费改由财政核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运行的结果是一头卡死了,经办机构不再提取管理费。而另一头财政拨付给经办机构的经费却严重不足,这一现象严重挫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积极性。
4、现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严重滞后,使养老保险在运作中缺乏科学的决策基础。
养老保险的深化改革,特别是社会统筹和职工个人帐户、以及省级统筹的实际运转。使养老保险的信息量急剧膨胀。客观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而实施更高一级管理需要拥有数据完备,信息共享、反应快速、计算科学的管理手段和辅助决策手段;从目前情况看,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信息系统的建设远远难以满足养老保险业务处理与管理决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准备。
三、根本问题是做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个以基金制计划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将主要由两大层次组成:基本层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划,以现收现付的方式进行融资,按规定发放。现阶段,由于“老人”还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数,因此这个计划还要占据较大的比重,但长期看,只要这个计划的覆盖面不再扩大,那么它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萎缩,从而把养老金制度的主干部分置于第二个层次的基金制计划;在这个过程中,基金制计划可以适时引入更多的子计划,如旨在增加投资回报的增值投资计划,旨在进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补计划,等等。在第二个层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个层次的自愿储蓄养老金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购买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等等,作为以上两个层次的主要计划的补充。
在统一制度中,对于制度实施时已经退休的职工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和实施后新加入养老保险的职工有不同给付规定;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中人”过度办法。年支出的估计需要分别估计“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参加工作并加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才会发生,“中人”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度性养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新人”同,过度性养老金体现“中人”在新制度实施前积累的养老金权利的兑现。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实施时已退休的职工,以过去制度的规定给付退休金。过去制度以一定的养老金替代宰规定给付水平,同时根据工资和物价作指数化调整。某年某一年龄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于该年这一年龄上“老人”在退休当年的年工资与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替代宰之积,并在规定的退休金调整指数下调整。加总所有年龄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总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度性养老金三部分。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的累计额一次性退还其受益人,其中,基础养老金是退休时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根据1996年社会平均工资,在假设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卑下,可以估计出今后各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年隔热买帐。年个人帐户养老会个人帐户的累计额根据一定的缴费率和缴费工资基数,在假设的个人帐户累计利率下估计。
“中人”过度性养老金采用调整替代宰和指数化调整,指数化调整为原劳动部推荐使用。
指数化调整方法
过度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
“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工资指数
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各年缴费工资在社会平均工资中的比值之和/缴费和视同缴费年数
3、“新人”支出
按照统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金测算方法与“中人”相同。“新人”人数根据人口预测,参考世界银行的预测结果估计。
(二)养老基金要成为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
拥有足够的投资工具,是这样的养老基金会能够存在和发展下去的一个重要条件,即使基金的投资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会自主决定的,那么,国债也将是二个基本的投资工具,因此。更具意义的将是讨论养老基金应该持有何种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进一步讨论国有股转化这种办法之前,我们还是先来探讨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过直接入市的方式来增加融资,这本来不应称其为问题,但事实上,以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节余,即使全部投资于股票市场,那么恐怕要有数倍的回报率才能弥补现在的养老金负债。在这样的压力下,实际上很难保证基金会自觉地成为一个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所以,在入市之前,养老金基金还是要有一个能够承担起一定风险的资本规模,而增加其资本规模的途径是增持国有股。所以;我们为养老金基金持股所设计的步骤是,首先以增持的国有股实现基金资本的扩充,使其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尔后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带动保险基金入市。
第二个主要的条件是,养老金基金要有专业的托管机构去管理其投资。因此,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指定一批托管人,使他们具备托管养老托管基金的法定资格,由于在基金会和托管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通常要对基金托管人实行严密的监管,这种监管通常是以托管法为法律依据的,在我国现在还没有这样一部基金托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部法律。
接下来的问题是现在有哪些机构将来可以成为养老基金的投资托管人,在目前的基本养老制度中,政府规定基金要以财政专户存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所以,这四家银行在担当着与托管机构类似的角色,但他们并不是真正的托管机构。如果银行要成为真正的基金托管机构的话,那么,他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只能分业经营的原则。
其他有条件成为托管机构的还有保险公司、证券机构以及目前仍处于幼稚状态的本土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当然,如果我们不把目光局限于中资金融机构的话,那么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或投资公司来托管养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虑范围之内。我们认为,上述各类金融机构,将会成为孕育未来养老基金托管人的母体。
(三)市场化导向:竞争性和价格机制
从完全市场化的角度出发,我们自然会想到让养老基金会自行决定养老金的缴费率。从原理上讲,当养老金制度达到一种稳定的状态时,是能够形成一个均衡价格的。
为了保证实现这样一个均衡价格,基金会的制度必须是竞争性的。在现实条件下。建立这样一个竞争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难恐怕不在于能否建立起多个基金会——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而是在于缴费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会之间自由的流动,流动性不足将会成为建立竞争性的养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碍,而且,这个障碍在短期内恐怕难以克服。
上段论述的现实依据是,目前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应当是实现了省级社会统筹的,假如我们以养老金基金会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为首要的选择的话。那么,在省级层次上成立基金会,应当说是选择了新旧制度之间距离最近的两个点架起对接的桥梁。然而,依附于行政架构的养老金基金会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者。如果这个问题放在一个省的内部来解决,理论上难度会稍微变得小一点,但又有两个新的问题却会随之而来:一个是,实际上或许没有几个省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严格符合相关规范的竞争性养老基金会;另一个是,迄今为止已经实现了的省级统筹将会前功尽弃。两相对比,基金会还是要在省级规模上建立更为合适。这样问题就集中在如何把现有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基金改造为最终能够导致基金的竞争模式。
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个步骤是,各个基金会选择自己的托管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取得因会而异的投资回报率;第二个步骤是,政府的社会保障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部门对各个基金会的会计(特别是其中的管理会计、审计、信息披露以及个人帐户的计帐等各个环节实施统一的规定;第三个步骤是,政府的社会保障监管机构制定规定缴费率(养老金价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缴费率具体决定权交给基金会,这就引入了竞争机制;最后一个步骤是,任何一个基金会都对其他基金会的会员开放,最终启动竞争。
在这样一个架构的基础上,养老金基金的缴费辜和收益率最终会稳定在某一个水平上,这将是由市场决定的竞争性价格和受益水平。当然,这里并没有包括管理费用;决定管理费用水平的原理也是一样的,即要有一个竞争性的托管人市场,政府只负责决定管理费用率的上限,认定托管人的托管资格,对托管人进行外部审计和监督,把对托管基金会的选择权交给基金会,假如这个构想能够实现的话,那么养老金基金的缴费率(包括托管费用)将是由市场决定的竞争佐价格。如果养老金的受益水平与市场决定的缴费率是精算关联的,那么受益水平不足或过度的可能性在此也会消失。
如果把本文所设想的养老金制度和其他国家的作一个类比,我们的设想在制度整体上应该类似于智利,而基金这个层次上则要类似于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设想之可行性的关键在于这些基金会是否真的能够建立起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并不取决于组织架构本身,甚至不取决于养老金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决于这个制度以外的东西。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因素:第一个方面是政府能不能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处理好它和基金会的关系。这不仅是指政府机构是否具有处理好这种关系的思想和政策准备,现阶段来说,更重要的恐怕已经是是否具有处理好这种关系的技术准备。第二个方面是涉及到养老金制度的各种既得利益能否大致达成一个平衡,第三个方面则是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从整体上提高管理的组织效率和技术水平。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在理论准备严重不足,方案论证很不充分的情况下仓促启动的。这个教训告诉我们。关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目前最为急迫的还是要设计一个综合考虑长期效应和短期效应、实现收入再分配和支持经济增长、培植制度本身发育和产生正的外部效应(至少是不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以及兼顾养老金制度改革与配套性制度成长的整体方案,切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而使本已明确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正确目标变得模糊不清。
⑵ 为什么养老保险强制执行
肯定不符合规定。
农村养老保险现在只是试点,可参保,也可以不参保的自由。
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协商,或者提起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⑶ 养老保险执行情况检查
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等。
参保缴费情况。主要包括: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资料、缴费基数等的审核把关是否合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是否完整、记录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存在擅自出台缴费优惠政策,导致参保单位少缴纳社保费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减免社保费情况;是否依规对欠费进行管理和追缴;缴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存在财政出资不到位问题;信息系统的参保缴费数据、欠费数据等与统计报表及财务数据的一致性等。
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单独记账、及时计息、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等问题。
待遇支付发放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基金情况;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是否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违法违规问题;待遇稽核检查开展是否正常,对欺诈冒领基金行为查处是否有力;对重复领取、死亡后继续领取待遇等疑点信息的核查是否认真、及时,后续处理是否到位等。
退休审核审批情况。主要包括: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非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是否存在审核审批不严、违规审核审批等问题。
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材料留存和归档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归档、擅自销毁档案等问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⑷ 养老保险的问题
1.现在说今后的养老待遇确实不好估计,因为将来的养老待遇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余额,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等有直接关系;
2.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达到15年是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基础; 看来你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5年的问题的理解也不全面啊!! 虽然养老保险有15年,退休后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说法,但办理退休手续仍然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退休年龄一般是男60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提前5年.
3.对“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情况的理解: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一次性结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试举例做比较:假设缴费基数每月为1000元(不考虑缴费基数调整和利息等因素),缴费年限30年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则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165元。两者相差一半,如果考虑利息等因素,则差额更大。
4.知道现在的养老保险政策,就会大致清楚以后的待遇了.看看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会更清楚些: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是目前计算养老待遇的最新规定.
交满15年才可以领取永久的养老金,男女现在是一样都是15年。
一定要到退休才可以领取养老金。什么时候办退休什么时候开始领。
15年是一个条件,但是并不是说交15年就不交了,现在的政策是交年限的越多,社会统筹支付的比例就越大,也就是说养老金会越多,有条件的话最好一直交到退休。
⑸ 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
先在徐州开户,然后去徐州社保申请转入,给你接收函,然后再去南京转出回,最后在徐州答办理接续和合并的手续
目前政策下,异地转移只有养老保险可以,医保等是不行的,只能是放弃了
也就是等单位帮你开了户以后,再去申请转
⑹ 关于养老保险什么的问题
1.现在的新办法就是200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2.老办法就是以前的养老保险待遇;
3.至于你2008年退休用什么办法好,不是我们自己可以选择的.不过,请你放心,退休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是按照"就高"的原则,完全可以保证职工退休待遇的正常衔接.看看最新的政策规定,你就清楚了!!
从2006年1月1 日开始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对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新的规定: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⑺ 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1.楼主所说的“我所在的厂子,去年的时候告诉我们说先交一部分钱,就可以给办理养老保险”这个问题,属于针对特殊职工的养老保险的特殊政策。一般称之为“前补后延”政策,是各地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所出台的变通政策规定。
的确,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在名称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去年(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出台了青劳社〔2009〕96号文件,就是解决那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参保人员”如何延长缴费年限,以实现“缴费时间满十五年”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的政策,实际就是“后延”政策。楼主可以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
http://www.qd12333.gov.cn/news/newsview.aspx?id=110501&subid=304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这一文件,就是针对一些因故中止缴费、以及城阳区及黄岛区等的欠缴费单位的历史问题,而出台的解决办法。
根据这一文件,单位要给予楼主办理养老保险,是可行的。
既然楼主在去年已经交了钱,建议:楼主最好查询一下单位(厂子)是否给予办理了社保补缴手续和补缴了费用。如果确实补办和补缴了,当然最好,如果没有的话,赶紧找出原因,抓紧解决问题为好!
2.关于“我今年47了,每个月缴纳的金额是500元,另外春节过后,缴纳的保险金额还会提高一些”,涉及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问题。
如果是由单位(楼主的厂子)来办理补缴的话,单位是按照五项保险通缴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缴费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
总和起来,单位缴费比例为32—34%,个人缴费比例为11%。
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者60%(截止2009年还是允许60%)确定缴费基数的。
青岛市的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8574.00元/年、21419.00元/年、23296.00元/年。
如果单位申办按照60%的社平工资额缴费,则相对应的2007年、2008年2009年的缴费额合计(单位缴费额+个人缴费额)为:399元/月、460元/月、500.86元/月。
根据以上数据测算,楼主也不难看出:实际上,单位是要求楼主个人也承担了“单位缴费额的部分”(2009年应是327.73元/月)。
楼主介绍的情况中没有说明为什么“我所在的厂子,去年的时候可以给办理养老保险”的原因,是否合理,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一种情况是,楼主以前并没有在这个厂子里工作(例如后来进厂的、或者办理了待岗、停薪留职等),所以,这个厂子没有必要为楼主办理补缴的,要补缴费的话,这个厂子也只是给办理手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均由楼主个人承担。
另一种情况,楼主确实在这个厂子工作,这个厂子因故(例如困难企业、或者,根本就与楼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缴费)没有给缴费而拖欠的,现在可以补缴了就转嫁到楼主个人头上。工厂的这种做法,当然不合理、也不合法!不过,问题不好解决(山东高院有指示精神,青岛的法院也不受理单纯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案件)!
3.“春节过后,缴纳的保险金额还会提高一些”,可以说是必然的。因为。2009年度的“青岛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2008年度的要高!所以,在2010年中缴费基数是以2009年度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即便是青岛市劳社局继续允许按照60%的比例确定缴费基数的话,也会有提高的!不过,楼主应当要求单位(厂子):单位的缴费部分由单位(厂子)承担,个人的缴费部分由自己承担。这样的话,楼主自己承担的部分大约150元/月左右(估算的,不很准确),不应当每月500多元的缴费都由个人承担的(除非工厂另外给予相应的补贴,单位一般不会这样的,那还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吗!)。
以上意见,供参考!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社〔2009〕96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二)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二、缴费
(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达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相应缴费年限,从办理退回结算费用次月起,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缴费。
三、待遇
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可从办完退休手续次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其中,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缴费指数,在计算养老待遇时按1计算。
养老待遇随国家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机制调整。
四、程序
(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应当填写《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附表1),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参保缴费申请。
(二)经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应当持《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办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手续。
(三)符合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条件,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可填写《一次性结算人员恢复缴费年限申请表》(附表2),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参保所在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缴费年限手续后,再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
2、《一次性结算人员恢复缴费年限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