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退休金双轨制
退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所谓“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具体说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主要有三个阶段。
一是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阶段(1951-1978年);
二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的探索阶段(1978-1991年);
三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阶段(1991年至2014年)。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这标志存在了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退休金双轨制的形成:
“双轨”的形成,则是历史和现实共同作用的产物。
上世纪90年代,企业和机关单位的养老制,还是执行均为退休前75%的“单轨”。
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养老制度的改革也相应划出了“国企—集体企业—民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路线图。备受争议的双轨制,正是这一路线图实施过程中的产物。
而另一方面,养老保险长期分属不同部门负责,导致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难言沟通衔接。还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是养老制度制定者,也是受益者,这种双重身份的利益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也形成了改革的阻力。
⑵ 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意义
养老保险双轨制与我国原计划经济下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有关系。实际上起初无论是国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退休后的待遇都是有单位自行解决的。只是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同步等多方面原因才导致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
养老金“并轨”: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其目的在转机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适当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弥补因个人缴费而增加的支出,维持改革前后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双轨制——企业养老金和事业养老金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2)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利与弊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列入“十二五”规划,在《决定》中,对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表述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相对于“推进”、“研究”等词,“实现”一词更表现出政府落实此项改革的力度。
养老金全国统筹这一政策目标虽然已经提出多年,但是连省级统筹也没能完全实现。2012年社保基金审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7个省尚未完全达到省级统筹的“六统一”标准。
省级统筹以及全国统筹的主要阻力,在于央地之间的利益博弈。金维刚指出,2012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2.4万亿,但一半以上集中在东部几个省市,中西部许多地区出现养老金收支缺口,需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发放。
在有些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需要中央大量补助的同时,经济发达省份则形成了超过千亿元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却由于未实现全国统筹,中央不能调剂使用。
在养老保险补助方面,多年来也形成了地方依赖中央的格局,2010年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为185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占86%。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目前正在草拟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
该中心副主任杨立雄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方案最大的难点,在于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既能减少发达地区对于“被统筹”的阻力,照顾其利益,同时又能让欠发达地区受益,并保证他们的征缴积极性,避免完全依靠中央转移。
在实现全国统筹时,应在中央建立调剂金,让有结余的省份拿出一部分放到中央形成基金,然后这个基金就可以用来分配到养老保险基金亏空比较严重的省份。
不要把所有的基金结余都收到中央来,那样发达地区就没有积极性。也不能让不发达的省份就等着中央发钱,应当要调动起自己征收养老金的积极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关键就是设立好激励机制。”
统筹的另一层含义,是以财政为主,统一个人所得税和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形成国民养老金。如此,即使由于收入过低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人,也能够得到一份基础养老金,其本质相当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其水平会进一步提高。
⑶ 退休金双轨制的对策建议
养老保险事业是一项关系着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尽管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的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与当时我国的国情相符合,但“双轨制”所导致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因此,进行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并不就是简简单单地由双轨并为单轨,而是一个循序渐进探索的过程,可以在借鉴国外成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在如下方面努力。
(一)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强制实行全民统一的养老制度。尽管国务院连续8年给企业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但是如果不解决“养老金双轨制”这个根本问题,那就会导致许多企业退休职工长期生活在贫困底线。据了解,一位拥有40多年工龄、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级人才,退休后养老金却是他在政府机关退休的大学同学的四分之一。这就导致年轻人工作的积极性降低,引发社会效率低下,社会生产力水平降低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现在的问题实质不是理论争论,而是利益调整。关键不是“提办法”,而是“下决心”。一方面,政府本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公务员养老理应带头改;另一方面,与企业工人、事业单位员工相比,公务员数量最少。现在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难以推进的背后其实是机关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滞后在“拖后腿”。为了公平,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保改革应该坚持企业社保改革的方向,建立合理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强制实行全民统一的养老制度。应该说,现在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不缺经验,缺的是决心,改革总会有阵痛。
(二)建立多元养老机制,大力加强社会基本养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多元养老机制。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的成分也可以进一步细化。在这一点上,荷兰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国情,确立不同比例的资金来源,按照国家提供基本保障、个人账户为主体、“企业年金、公务员职业年金、集体经济的分红和土地保障”为增益、个人积蓄和家庭互助为补充的养老资金体系。通过各方努力,确保养老金的资金安全和资金来源,以充分发挥多元养老机制保障来源、优化渠道、增益基础、促进和谐的作用。
(三)改革我国现行退休制度,适时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养老金的问题不是孤立的问题,它反映出退休制度甚至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不足,而适度改革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则很有必要。这一点,可以向欧洲许多国家学习。法国、德国的退休年龄都从65岁提高到67岁,在很大程度上都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我国也应该适时提高退休年龄。有研究表明,中国目前的退休年龄如果各提高5岁的话,当前退休人口会减少1000万,在支付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养老金的支出可以减少1/3。另外,国家还可以建立弹性退休制度。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种弹性、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比如在知识经济领域工作的人,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一些;从事体力劳动的人,退休年龄则可以适当提前。这样为每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退休年龄留出了充足的空间,这也与世界退休制度的发展趋势相符合。
(四)稳步推进养老金入市,通过多元投资提高养老金保值增值能力。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压力日益增大,单纯地依靠财政投入解决养老资金来源已经捉襟见肘,因此通过多种投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增加养老金的资金源十分必要。这也是世界各国对养老金保值增值的普遍做法。据2010年社保基金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社保基金逆市取得4.23%的投资收益率成立以来十年间,社保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高达9.17%。养老金如果能够稳步入市,既可以实现自身的保值增值,又可以提振股市信心,促进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但是股票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养老金入市必须建立起严密的管理体制和投资机制,防止养老金本金流失。此外,还可以通过对部分资金投入运营的方式来增加基金的收入,利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购买国债或者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等。这样一来,国家长期建设需要的资金也能解决一部分。在进一步规范国内资本市场的前提下,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可以有选择地以一般投资人身份投资上市流通股,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着眼于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也可以有选择地投资于优良的企业债券或基本建设债券,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创造大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不仅将直接对国民经济产生良好的影响,同时又间接实现了基金收入的稳步增加。
(五)努力消弭行业养老差别,缩小退休养老金差距。继续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渐缩小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差距,缓解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突出矛盾。国家要对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各地政府应当适当地组织当地企业将一定规模的企业利润直接转为养老基金。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政府可以予以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方式保障养老金的支付安全。在当前的经济领域中,出于竞争的需要,企业往往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再生产之中,忽视了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诉求,这一趋势应当得到及时遏制。即便是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也应该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保障养老金的支付安全。
(六)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自觉实现退休养老金制度并轨。退休养老金制度最终肯定会走向并轨,但是如果只是简简单单的并轨,真正吃亏的主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老同志。如何让这些老同志能顺利地度过改革的阵痛期,有一个最不容易引起争议、最妥协也是最和谐的办法,那就是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对于新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员工,一律参照企业养老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样,也就能做到一视同仁,既激发所有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又能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几乎是国际惯例,也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解决问题的科学良方。比如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中实行的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即采取住房补贴的方式),就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同,改革也得以顺利进行。
总之,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员工退休养老金收入之间的巨大鸿沟,既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实现共同富裕、消弭社会隔阂的有效举措。解决养老金双轨制问题这场改革必须进行,也必须成功。
⑷ 退休养老金双轨制,对我们退休金有什么影响
养老金双轨制是什么?
所谓“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从总体上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这是因为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从企业开始的,企业先实行了社会化,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就形成了一个差距。具体说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主要有三个阶段。一是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阶段(1951-1978年);二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的探索阶段(1978-1991年);三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阶段(1991年至2017年)。
养老金并轨存在弊端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它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问题突出。退休金双轨制是对做出同等贡献的企业职工的严重不公。
1、调查显示,89%的网友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上调幅度和速度表示不满,尤其对养老金“双轨制”颇有微词。
网友认为,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过低,如今工资的涨幅也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导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为此,应该公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工资金表,加大企业退休人员工资涨幅,甚至彻底取消养老金“双轨制”。
2、“养老金双轨制”造成除了保障体系的“双轨制”问题外,其实与收入分配改革相关联。改变不公平的“养老金双轨制”,必须把它嵌入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里,才能理顺分配关系,缩小不合理差异。
3、退休双轨制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较大,引发公平性质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的双轨制,而制度之间又缺乏合理的转移接续安排,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只能‘净身出户’,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
养老金并轨,对你我有什么影响?
如果你是普通企业员工,那这个并轨和你真的没啥关系。因为并轨呼声之所以这么高,只不过是为了促进公平,让广大劳苦工作者的心里平衡点。
但如果你是机关事业单位员工。那么影响可就挺大了。那么怎么来处理这种影响呢?那就是区分人群,这就是之前一直所说的“老人”“中人”“新人”的问题。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人成为“老人”,养老金将按照老办法计发;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就为“中人”,对这类人实行过渡性措施;2014年10月1日起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将成为“新人”。
由以上内容可知,老人按照老方法发放养老金,中人是老方法+新方法计算养老金,而新人就是按照企业的标准来算养老金了,一直在企业工作的你,或许经过很多年后会发现,原来你和机关单位的养老金标准终于持平了。
⑸ 退休金双轨制是怎样的,对退休金有影响吗
退休金双轨制是指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缴费养老金远低于不缴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已经于2014年10月起改革,双轨制正被打破。
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⑹ 退休金双轨制你怎么看
退休金的双轨制,大家怎么看呢?退休金的双轨制从概念意义上来理解,指的就是不同的两种方式,两种制度来计算出,最终退休金的待遇,其实它主要体现在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之间不同的计算方式。由于企业单位这边,是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办法来确定最终养老金的待遇,而且还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它主要是根据个人账户的总额,来除以对应的计发月数来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最终来计算出我们养老金的总额。
但由于2014年10月份才开始执行机关养老保险的交费,所以说给事业编制的中人划定了10年的过渡期,当然在这个过渡期之内采用的是新办法和老办法的过渡原则来确定和计算养老金的待遇,当然过了10年的过渡期,也就是到了2024年的10月份以后,所有的事业编制退休人员被称之为是新人,那么这个新人的计算方式将会一律采用新的计算办法。
这个所谓的新计算办法,就是跟现行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相同的计算方式来确定养老金的待遇,当然在2014年9月份之前的工作年限,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方式来给予计算,所以说到那个时候开始,我们所谓的双轨制就可以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并轨,就不会再出现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了。
⑺ 养老金双轨制有什么弊端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它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问题突出。退休金双轨制是对做出同等贡献的企业职工的严重不公。
1、调查显示,89%的网友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上调幅度和速度表示不满,尤其对养老金“双轨制”颇有微词。
网友认为,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过低,如今工资的涨幅也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导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为此,应该公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工资金表,加大企业退休人员工资涨幅,甚至彻底取消养老金“双轨制”。
2、“养老金双轨制”造成除了保障体系的“双轨制”问题外,其实与收入分配改革相关联。改变不公平的“养老金双轨制”,必须把它嵌入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里,才能理顺分配关系,缩小不合理差异。
3、退休双轨制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较大,引发公平性质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的双轨制,而制度之间又缺乏合理的转移接续安排,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只能‘净身出户’,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
⑻ 什么是养老金双轨制
所谓“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退改革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同等学历,同等职称,同等职务,同等技能,同等贡献的人们,只因退休时的单位性质不同,退休金便有天壤之别,企业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低两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