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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最新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3 08:39:45

1. 财政部关于职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发布通知

职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2019年退休金从几月开始䃼发

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的养老金从2019年1月份起补发。

具体文件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9年3月13日

3. 养老金调整通知来了

养老金调整通知: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6元;
2、挂钩调整,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百分之一点四,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进行调整;
3、倾斜调整,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养老保险的好处:
1、养老保险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缴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 人社部严查养老金的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您的描述:前来看,应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都需要进行养老金认证。并不是说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才需要进行认证。不过,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退休人员与参保单位保持有效联系,由单位统计退休人员当前情况后统一反馈,这种一般不需要退休人员单独进行养老金认证,如果您对我的服务还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评价吧~

5. 2020年养老金上调通知是怎样的

养老金调整通知还未发布

据《经济参考报》1月8日报道,2020年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专位职工退休人员养老属金将迎来16连涨,养老金上调方案已在酝酿,或于近期加快出台。同时,2020年养老金领取方式可能会发生变化。

2019年10月下发的《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压缩制发周期优化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的通知》提出,2019年底,全面实现通过社保卡发放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底,实现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使用社保卡,推进社保卡在就业服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等领域应用。这意味着以后退休人员可以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了,比以前用银行卡更加方便,目前,天津和山西已经发布了相关政策,批量制发社保卡,社保卡申领时间大大缩短,广大退休人员将迎来更便捷的退休生活。



6. 社保养老金最新消息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近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透露,全国各地已经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将先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考虑到2018年经济增长率将会在6%-7%,社会平均工资将上调,养老金也会相应有所上调!
2016年涨幅为6.5%、2017年涨幅为5.5%。而2018年养老金的上涨,要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预计2018年养老金涨幅或略低于2017年,约为5%左右,未来可能是4.5%。具体到个人多少,你就得耐心等到五一节过后,你所在的省市出台调整方案就会知道了。

7. 关于缴纳养老保险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237号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直接纳入。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参照合同制职工身份确定。
(二)一次性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所在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三)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20%。
(四)缴费指数。
一次性缴费指数=缴费基数÷申请办理缴费时所在市社会保险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缴费费用。
一次性缴费的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四、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缴费年限。
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地方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缴清全部费用的时间为申请人的首次参保时间。
(二)视同缴费账户。
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由一次性缴费受理地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的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三)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直接纳入人员。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当地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按83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初始值,再按照当地实施83号文以来当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将初始值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的标准。
基本养老金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实施之月的标准发放,之前不补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1.本通知实施之月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96号文和《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计发基数为缴清费用当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可按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在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条件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本通知实施之月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一次性缴费受理地
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七、待遇核发地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最后参保地为待遇核发地。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受理地即为其省内的最后参保地。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76号文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办理程序
(一)缴费纳入人员。
由申请人或原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反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一次性缴费申请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申请人员的一次性缴费手续和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直接纳入人员。
直接纳入人员由原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公示7天无反对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资格确认。经确认资格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核发手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资格审核,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
经办规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起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十、其他
(一)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符合第一点其它规定,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第三点和第四点的规定缴费、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经出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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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0年增加养老金什么时候发放

2020年增加的养老金。到目前没有发放的。到了7月份发放了养老金的日子,就会把原有的养老金和新增加的养老金发放。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8)养老金的最新通知扩展阅读:

最近几年,养老金都是按照10%左右的增幅来调整的,为什么今年(2016年)突然降低到了6.5%,下降了3.5个百分点?人社部表示,今年(2016年)按6.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是国务院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

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物价涨幅、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均放缓。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养老保险赡养负担不断加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基金支撑能力出现下降趋势。养老金调整既要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也不宜超过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9. 什么时候的养老金停止支付最新消息

领取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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