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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0-12-01 09:57:00

⑴ 2019哈尔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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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哈尔滨养老保险双基数怎么算详解?
答:缴费基数从60%-300%;
具体是这样的:你所在的统筹地区即哈尔滨,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除以12,就是每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你的工资低于这个月平均工资60%的,要按60%缴纳养老保险;如果你的工资高于月平均工资60%低于300%的,可以按100%缴纳;如果你的工资高于月平均工资300%的,可以按300%缴纳养老保险;缴得越多,退休后领的养老金越高;
如果按照100%缴纳,企业每年为每个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数额计算公式为:上年度社平工资X20%,这里边的20%是国家规定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个人缴纳的为8%,即上年度社平工资X8%;如果按60%基数或300基数缴纳,则在刚才的计算公式上再乘以60%或300%
即:
按60%缴纳:上年度社平工资X20%X60%(企业缴的)+上年度社平工资X8%X60%(个人缴的)
按100%缴纳:上年度社平工资X20%(企业缴的)+上年度社平工资X8%(个人缴的)
按300%缴纳:上年度社平工资X20%X300%(企业缴的)+上年度社平工资X8%X300%(个人缴的)
其中这个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是由你所在的统筹地区即哈尔滨统计局所公布的;
你可以按这个公式去算个人的缴费额。
记住一点,缴得多,开得多,而且企业是拿大头的,对个人来说,缴高比例的合适,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按60%缴纳。

⑵ 2019年哈尔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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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消息。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并按政策实行保底封顶。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

⑶ 哈尔滨养老保险双基数怎么算详解

单位缴费按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缴费按职工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8%。个人8%全部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的20%进入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

参保人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新农保实施当年一次性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按所选缴费档次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

(3)哈市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新农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每年补助或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

除国家基础养老金补贴、省参保缴费补贴外,市、区人民政府的缴费补贴、养老金补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农保机构。

⑷ 哈尔滨个人缴养老保险现在每月交多少

哈尔滨个人交养老保险每个月交多少钱?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是15年。灵活就业人员要结合自 己的经济实力,选 择适合自己的档位进行缴费。一般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社平工资的300%。

⑸ 哈尔滨养老保险按社平工资的多少缴纳

一、哈尔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最大缴费基数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4295.92*300%=12887.76元)超过300%的缴费基数:12887.76元
最低缴费基数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4295.92*60%=2577.55元)最低的缴费基数:2577.55元
二、哈尔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企业所有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总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个人缴费比例: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
三、哈尔滨养老保险缴费额度
个人缴费额度: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四、哈尔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参保人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试点当年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为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从制度实施时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注: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

⑹ 哈尔滨市养老保险查询

哈尔滨市养老保险查询可以拨打哈尔滨社保查询电话12333,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到哈尔滨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

哈尔滨养老保险查询提供个人账户查询、缴费基数查询、离退休待遇查询及离退休发放明细查询。企业养老保险网上查询所使用的数据为离线数据,由黑龙江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提供,每月中更新一次。如查询数据与经办部门数据不一致,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准。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6)哈市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⑺ 哈尔滨养老保险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两张(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内;城镇居民户口本原件;《档案容委托管理卡》。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比例及金额:
缴费基数:个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缴纳比例:按照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纳比例×12四、缴费方式及时限:持《档案委托管理卡》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现金方式缴纳。参保人员应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老保险金,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办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迟不得超过12月20日。缴费时间是当年基数出来后每月1—20日。

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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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参见第二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村居民建立的达到规定养老年龄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五条新农保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新农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级统筹。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负责指导各区业务办理,统筹市、区基金管理、建立管理个人账户,发放养老金、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信息变更等日常工作。区农保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农保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档案管理,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的初审和信息录入等工作。村、社区代办员应当做好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基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公安、财政、审计、民政、农业、残联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八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或者农保机构指定的村、社区代办员申请参加新农保,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登记时,应当申报其子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经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的农村居民是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村、社区代办员应当于当月20日前,将农村居民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应当于当月25日前,将村、社区代办员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区农保机构。区农保机构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上报市农保机构,市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核发社会保险卡(册)。
第十一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村、社区代办员申报或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新农保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资助;
(四)新农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年度缴费至60周岁。缴费档次可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参保人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新农保实施当年一次性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按所选缴费档次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新农保实施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参保人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不予增加补贴。
第十七条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除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补贴外,每人每年政府为其代缴80元,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参保人当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国家和省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新农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每年补助或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新农保个人账户应当记录参保人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养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剩余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缴费期间去国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国籍的,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农保机构予以保留并计息;继续缴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子女参保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机构指定的代发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社会保险卡(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核查、区农保机构确认、市农保机构审核后,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九条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应当按照农保机构的要求进行身份确认。未经身份确认的,农保机构应当停发养老金,待其身份确认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根据国家、省规定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章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第三十一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人员参加新农保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符合参保条件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在按规定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同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时,同时享受新农保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终止新农保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继续享受新农保待遇,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跨统筹地转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将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七章基金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新农保基金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三十七条市农保机构应当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缴费,定期将保险费转入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应留存一定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八条市农保机构应当将征缴的保险费解缴到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九条市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统计等制度。市、区农保机构每年按规定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核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除国家基础养老金补贴、省参保缴费补贴外,市、区人民政府的缴费补贴、养老金补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农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农保机构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市、区农保机构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农保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领、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和省对养老金的停发、暂缓办理、丧葬补助申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⑼ 2014年哈尔滨养老保险的基数是怎样计算的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这就将更多的人纳入了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9)哈市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8年以上,井下高温工种累计9年以上,特别繁重工种累计10年以上者,在个人档案中须有原始材料记载,并符合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3、因病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男职工未满50周岁、女职工未满45周岁的,只能办理退职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老金基数

⑽ 哈尔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交满15年可以停止缴纳么

可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5年是缴纳养老保险的最低年限。可交15年后,是不是就不用再缴费了,要视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一:若是以自己个人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也即是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或个体户的身份参加的,可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第二:若是单位的在职职工,签了劳动合同,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而若是在职的职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就算在退休前已经缴费满了15年,也是要继续缴费,直到退休。

(10)哈市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企业职工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还没有达到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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