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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0-12-01 06:52:09

『壹』 广东省社保 养老金认证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地认证: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退内休证》、户口册容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证;
二、异地认证: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退休证》、户口册原件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证,经过认证后需及时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邮寄到原工作单位或原单位所在地社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针对高龄、病重、残障等人员,本人或家属向居住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由其指派经办人员亲自上门,提供生存认证服务;
四、借助“人脸识别”系统进行生存认证,该认证方式现实行地较少,尚未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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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广东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官网

查询方法如下:
1、打开12333社保查询网;
2、找到“养老保险金查询”,点击,专即可切换到“全属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查询”页面;
3、找到你所在的省、直辖市,依次找到所在地;
4、点击本地养老保险金查询系统。
注意:当地未开通此项业务的不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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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广东省内的养老保险

1、从今年1月1日起,广东省内已实现养老保险自由转移了,只要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
2、参见:《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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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

你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也就是说,在你们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人距待遇领取年龄(60岁)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包含到龄当年的保费。制度实施时,参保人距待遇领取年龄(60岁)超过十五年的,可选择不缴,但是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十五年,否则无法申领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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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广东职工查询养老保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全文在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相关问题得以明确。其中,“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根据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和工作年限确定。
根据《通知》,“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改革时(2014年10月)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工),其改革前符合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工(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至于老办法的计算标准,则与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职务职级(岗位)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国办发〔2015〕3号文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以及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相关。
新办法的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与职工养老保险一致)。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其中,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和工作年限等确定,由省统一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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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转移相关制度
一、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一)适用对象。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二)转移办法。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二、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范围内转移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移规定: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基金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待遇领取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转移流程
1、目前政策,社保异地(跨省、跨地区)转移,仅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而且只转个人账户金额,公司交的不能转,同时还需要是城镇户口。
2、符合转移条件的,先去户口地社保机构开户,开具接受函及获取相关社保转移资料(当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行名称以及账号等),再到转出地社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然后回户口地办理转入。[3]
申请表格式
XX社保中心:
因为XX原因,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希望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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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广东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政策,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新农保
工作,结合各地实践和有关意见建议,现对我省新农保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子女参保情况认定问题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
60
周岁老年农村居民子女参保情况的认定,以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
(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认定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关于特殊人群参保缴费补贴问题

(一)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及接续问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
2005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
2006

11
号)的
有关规定精神,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
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
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二)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缴费补贴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应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参加新农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
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三、关于补缴、趸缴和财政补贴问题

(一)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超过
15
年(含
15
年)的参保人,达到领取
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
15
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缴费年限满
15
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
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二)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
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对趸缴部分的
财政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
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
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关于待遇领取问题

(一)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
60
周岁不足
1
年的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至年满
60

岁的当月为止,政府缴费补贴按月计算,并在达到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
60
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
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三)
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
从其到龄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五、关于待遇计发月数问题

年满
60
周岁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参照国发〔
2005

38
号文件规定为
139
。如果待遇
领取人员年龄大于
60
岁的,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发〔
2005

38

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建立激励机制的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建立分档次缴费补贴办法、设立缴费年限养老金等
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中青年农民早参保,长缴费,多缴多得。

七、关于参保人服刑期间的缴费和待遇领取问题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
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
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
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
准给予补助。

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
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因
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
补发。

八、关于丧葬费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参保人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
区人民政府承担。

九、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统一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新被征
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
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
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县级统筹、属地管理问题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
2009

124
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县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保发放的职
责,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待遇核算和发放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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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广东2020年7份退休如何计发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是由个人账户余额和工龄两项计算的,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计发金额也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玖』 广东养老保险查询系统

我知道哪里抄有养老保险查询袭系统养老金查询系统,我天天用这个养老保险金查询社会养老保险查询,非常好用的养老保险查询系统养老金查询系统,养老保险金查询社会养老保险查询非常准确,基本没什么偏差,可以预测养老保险金查询社会养老保险查询0天的养老保险查询系统养老金查询系统,我都把农村养老新政策2010添加到收藏了,这样每天直接就能看到养老保险金查询社会养老保险查询,非常方便。楼主要是觉得养老保险查询系统养老金查询系统好,那一定也要用养老保险查询系统养老金查询系统,另外别忘记给分啊,这可是我辛苦找的养老保险查询系统养老金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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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广东新农保养老保险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59岁老人缴费一年可领钱
广东省人社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政策。其中规定,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为止,政府缴费补贴按月计算,并在达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而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
退伍军人回乡后怎么参加新农保?通知明确,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针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缴费补贴问题,通知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应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参加新农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通知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建立分档次缴费补贴办法、设立缴费年限养老金等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中青年农民早参保,长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人服刑停发养老金
如果参保人被判刑,如何处理其参保或待遇问题?通知也作了明确规定: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通知还规定,新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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