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宁夏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宁夏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抚恤金为2007年自治区平均工资20个月计43683.33元。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4〕5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发放标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个月。
三、资金渠道
上述费用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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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宁夏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政策
宁夏现在只是提到会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提高,暂时没有企业职工退休金的上调。根据财务部、人社部的会议表示,2012年我国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据悉,目前养老金上调这一政策还未细化,一旦具体标准出台,将从今年元月1日起进行计算补发。希望您多关注当地人保局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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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有哪些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❹ 宁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宁夏2011年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业务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宁社险字[2008]05号)及《社会保险法》、《关于2011年度我区保险福利待遇计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60号)、《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银政发[2000]110号)文件,2011年度申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144.00元为基数执行,职工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1958.00(39144÷12×60%≈1958)的,按1958.00元申报;高于在岗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9786.00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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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宁夏养老保险新政策
有,你可以去你们的社保局详细问这件事
有过这种案例,不过各地区的政版策有差异,需要权你去当地政府部门问,以他们说的为准
另外,你都能一次性交15年了
有这笔钱,自己拿着花不好吗?为什么要交养老保险呢
自己花也算是养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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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宁夏地区企业职工交15年养老保险2019年月最低享受标准
这是无法计算之后15年的养老金的,如果你是补交之前15年的话,倒是可以计算。
因为每年的平均工资在变化,所以社保基数也在变化。
举例来说:
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
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块(我说的是如果),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就是每个月你自己缴纳的8%)那一部分,我们假设你有108000元,那么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 120=900块(120为120个月),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
也就是说,关系养老金多少的关键,在于你所缴纳的最后一年的缴纳基数,和历年来你自缴部分帐户的余额来决定。
如果在生活水平差不多的地区转社保的话,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如果你一旦要转到生活水平较高的地方,该地方的社保中心可能会不接受,例如上海,北京。由其是上海,社保系统相对独立,他会看你帐户余额和所缴纳的基数是不是符合上海的政策。毕竟不管什么城市都不像亏钱,而养老金也有最低工资标准。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社保有一个不合理的规定,就是如果你养老金没有缴足15年,社保局是会退给你自己缴纳的那部分钱的,但是公司为你缴纳的那部分(很大一部分)社保局是不会退给你的,直接上缴社保局了。
❼ 宁夏关于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
不可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与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可以替代。
但是,并非每个参保人员均享有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对于企业职工而言,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规定不同,且差异较大。对此,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甘肃省关于调整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24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
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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