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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概括

发布时间:2022-02-14 14:50:46

㈠ 日本主要的养老保险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入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据统计,国民养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这一制度成为人们老年时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随人口老年化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日本老年化的现状及其趋势
按照联合国的老年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则称为人口老年化国家。根据日本总务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数字显示,日本全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占到总人口20%,平均寿命为82岁,其中日本9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达到了101.6万,并且日本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据推算老龄人在今后十年内可能达到总人口的25%,到2030年将达28%.到2050年将达33%。目前每4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25年,每2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1.5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日本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采取的现收现付制为主,基金制为辅的混合制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跨代抚养的基础上运行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平均年龄是60岁,而现在平均年龄延长到82岁,60年代所确定的支付年限为10年,所以现在支付年限比原来延长近一倍。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显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势下,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所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结果。
(三)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日本大约有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滞交保险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由于贫困、失业、疾病等原因,没有交纳保险金的能力;第二,主要是由于中青年对现行的国民养老金缺乏信赖,有交纳能力但不愿意交纳。他们认为他们所承担的高额养老保险费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养老费用支出。而由于近年来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年化,当他们年老时,新的一代年轻人几乎无力承担逐步膨胀的老年人群的养老负担。他们越来越对国民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怀疑,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名存实亡。所以,为了解决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问题,也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四)家庭结构的变化
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使日本很快步入发达国家行列,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核心家庭越来越小,独居的老人越来越多。为了使老年人所需的生活、医疗和护理费用得到保障,现行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无法满足老年人的这些需求,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日本养老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对养老保险的管理及运营方式进行改革
管理和运作养老基金实现其保值增值对养老制度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日本政府以前在基金管理和运作中一直比较保守,主要以信贷的形式运作基金,控制基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而且信贷资金受到很多限制,其基金运作结果基本成赤字状态。日本为了解决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弊病,组建了年金经营基金会,扩大民间和精英人才对基金管理和经营的参与,引进竞争机制,有计划,有步骤的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向资本市场。为了加强资金运作的安全性,特设投资专门委员会,对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资金进行严格调查和审核。与此同时,推行国际财会标准制度,将经营状况的一切信息彻底公开,接受国民及国际社会的监督。
(二)推迟养老金的支付年限
为了缓解人口老年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推迟养老金的支付时间,具体方法为:将养老金的领取时间逐渐推迟到65岁,每3年提高1岁,男性从2013年开始到2025年结束,女性从2018年开始到2030年结束。这一改革将有效的减少养老金支付的数量。
(三)扩大保险基金的来源
在养老保险金财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日本首先将加入养老保险的年限由以前的25岁降低到20岁,延长了养老保险金交纳时间;其次,扩大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基数,即工资收入和奖金收入同时纳入保险金交纳基数;再次,对在职老年养老金也做了修改,规定在职养老金的对象包括65—69岁的公司职工,这些人也要交纳保险金;与此同时,加大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负担率,从原来的1/3提高到1/2。
(四)推行老年看护保险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随着人口老化的进展和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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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1. 日本政府在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版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权老金,做到“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设立了以企业在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

  2. 由于出生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存在,个人缴纳的公共养老金保险费是逐年递增的。据厚生省估计,在职人员应缴纳的保险费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每5年提高5%,到2025年将达到34.3。

  3. 日本女性和男性退休年龄一样,目前同为60岁。政府在支付退休养老金时考虑到了物价和工资的增长因数。除了基本部分外,养老金中还包括了随平均工资上升而附加的“工资变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附加的“物价变动”部分。

  4. 就目前而言,一对老年夫妇只要他们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每月就能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折合人民币19000元,相当于一个在职员工平均月收入的80%。

㈢ 日本养老社保体系和服务种类

社保类型基本有以下类别: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二,城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三,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四:农村村民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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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制度区别编辑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㈤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参保农民享受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和国家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确定;同时新增加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80元。与原制度相比,改变了养老主要靠个人账户积累的办法,使农民未来养老确实能够得到基本保障。
据了解,基础养老金还有增长机制,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调整。
缴费方式新:
参保门槛降低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弹性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可由农民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多缴多得。“这意味着缴费标准没有上限。”
弹性缴费标准考虑了城近郊、远郊农民的承受能力和不同需求。与原制度相比,大龄农民缴费标准门槛将大大降低。有条件的人员可选择高标准缴费,这样转居以后便于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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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日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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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课题。老龄化并不单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而是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以及这一比例的增长幅度大小。根据国际人口学会编著的《人口学词典》定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7%的人口结构称为“老龄化社会”(AgingSociety),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超过14%,叫做“老龄社会”(AgedSociety)。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1999年中国也进入老龄化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也使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变得日益紧迫。本文主要介绍日本老龄化及其老年人福利保障的发展历程,为中国应对老龄化的压力,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些借鉴或启发。
一、日本老龄化状况及其趋势
日本老龄化的第一个特点是发展速度快。
日本的老龄化进程虽然开始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2000年已经基本赶超了欧美其他发达国家,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国际比较见下表:
日本的老龄人口从7%增长到14%仅用了24年,除了中国老龄化速度与日本接近之外,欧美国家均需要40~100多年的时间。日本的老龄化速度是这些国家的2到5倍,目前高居世界之首。
日本老龄化的第二个特点是老年人与子女同居率比例的下降。
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与人口问题研究所的统计资料显示,1980年老年人一个人单独生活的比例为8.5%,老年夫妇独居的占19.6%,老年人家庭(两者之和)的比例合计为28%,而与子女同居的家庭比例(包括18岁以下未婚子女和已婚子女的同居)高达69%。但到了2004年,老年人家庭的比例超过50%,与子女的同居率下降到46%。(见下表)这说明传统的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照顾(赡养)方式正在发生着改变。
与老年人护理息息相关的“社会关系资本”也呈现不断削弱的趋势。日本内阁府大臣官房政府宣传处分别在1975年和2004年对社会意识进行了民意测验,回答“与邻居亲密交往”的比例1975年为53%,2004年变为22%;从住所来看,回答“与邻居亲密交往”的,农村占35%,小城市占23%,中等城市占19%,大城市占14%。由此可见,“与邻居亲密交往”的比例在过去的20年时间里持续下降,这种下降趋势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最为明显。
而且在家庭和社会保障方面,农村和城市的情况也不相同。在农村地区,由于人口不断向城市的流出以及少子化的影响,使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很多村落继续维持都显得比较困难。同时,加上农村地区社会医疗和福利的缺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异常艰难。在城市地区,子女均为上班族的家庭中,老年人通常白天独自在家,成为“空巢老人”,无法获得密集的社区服务,生活状况同样不容乐观。
随着老年人口绝对数的加大,医疗、保健福利变得日益重要,与此同时,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丰富、身心健康的保障同样不可忽视。退休后的生活如何度过,是否存在“社会参与”的可能性?这也是日本老龄化进程中一直探讨的问题。
二、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发展成熟经历了3个阶段,老龄化的福利保障措施主要是在第二、第三阶段形成和发展的,下面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予以介绍。
(一)基础准备期(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
战后,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年年提升,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数量迅速增加,而就业女性比例的扩大和小家庭的诞生,使独居老人增多、家庭式的看护能力下降,出现了一些老年人自杀、老年人虐待等看护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在这一时期着力解决战后出现的问题,通过制定计划、颁布法律等手段,实施福利政策、建立保障制度。被称为福利基本法的福利6法就是在此时颁布的,〔包括《生活保护法》(1946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母子及寡妇福利法》(1964年)、《身体障碍者福利法》(1964年)、《精神薄弱者(弱智)福利法》(1964年)、《儿童福利法》(1971年)〕其中,1963年颁布实施的《老人福利法》强调了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的重要性,规定了福利设施的种类,以派遣家庭侍奉员为主要形式的老年人居家福利服务开始出现。过去实施的生活保障法的福利对象主要针对低收入者,《老人福利法》颁布以后,老年人首次独立出来成为
福利保障的对象之一。
然而第一阶段的福利主要作为“措施”等行政行为来实施的,福利客体缺乏主体性,没有取得服务项目的决定权和选择权。除了国家提供的公共福利设施服务之外,民间福利的业务主要委托给社会福利法人。社会福利法人从国家领取运营经费,对政府存在直接的责任关系,对服务对象的责任范围不明确,福利事业者之间很难形成提高服务质量的竞争意愿。
(二)社会福利初建期(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
第二时期继续沿用第一时期已经成形的法律,社会福利目的从“救贫”转向“防贫”,一些具体措施开始应用于实践。
这一阶段日本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渐渐凸现出来。关于老年人的福利、保障理念开始形成,一些行政、社会福利部门等政府机构与民间个人层面的合作也开始启动了。例如,为了解决老年人福利设施不足的问题,1971年组建社会福利设施的五年计划开始实施。1976年东京地区对常年卧病在床老年人的上门看护服务开始出现,厚生省于1978年将这一服务推广至全国。1980年,在京都地区成立了“失智老人(老年痴呆症患者)之家”,这一组织在全国41个都道府县都设有支部。
1986年,国家修改了《老年人保健法》,设立了介于医院和家庭之间的“老人保健设施”,那些完成治疗,需要进行身体机能恢复锻炼的老人,可以利用社区内老人保健设施的日间服务,定期接受训练。
为了便于培养从事老年人上门看护服务的专门人员,198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社会福利与老年人护理士法》。
但是,由于这一时期老龄人口的急速增加以及石油危机等经济状况的恶化,维持完全由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遇到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接下来的第三时期,修正了不断扩大的福利政策,福利基础构造改革(例如从设施服务向居家服务的转化)与财政改革同步进行。
(三)社会福利实践期(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现在)
这一阶段,对前两时期制定的基础构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地方福利”的理念开始在老龄者福利领域形成。
福利目的从“防贫”转为生活质量的提高,福利方式从单纯的货币发放扩大到精神生活的照料,福利对象从贫困和无人照料的特定群体扩展到全体老龄人口和他们的家属,服务提供者从国家扩展到民间个人和事业团体,福利对象最终获得了选择和决定所享受服务的权利。
与这些变化相对应,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立案规划,如1989年的《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战略》(黄金计划),1994年的《新的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计划》(新黄金计划),1999年的《今后5年老年人保健福利实施方向》等,以及2000年颁布的《社会福利法》(成为以上修正的集大成)。《社会福利法》不但改变了以往社会福利事业法的名称,而且也修正了社会福利的目的和理念。《社会福利法》规定,社会福利的目的首先是推进地方福利,对个人日常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享受社会福利的居民,应给予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交流的机会;福利计划的制定应反映居民、社会福利事业者,以及与福利事业相关方的意见等等。
1997年制定、2000年实行的“护理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保健医疗制度合二为一,受支援的对象由特定人群扩展到所有老年人。通过加入保险可以获得的生活帮助包括:被保险人入住到各种护理设施的护理保险设施服务,以及不断受到重视的上门护理、日托护理和短期看护等居家服务。护理保险制度实行以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也加入到老人福利行业的领域中,与行政部门一起成为福利事业的主体。营利法人的服务主要局限在“护理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可以获得一定收益的领域,老年人精神支援等方面,民间非营利团体和义务工作者作出了巨大贡献。前面提到,过去被保险人与福利行政机构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制度实行以后,老年人可以自由选择护理提供方和护理项目。更为重要的是,护理保险制度使地方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变更护理保险计划的立案成为可能。2006年4月,厚生省又对护理保险进行了新的修正,推出了重视预防、建立社区型服务的护理医疗新体系,“地方福利”的理念得到深入贯彻。
三、日本应对老龄化的福利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作为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很多促进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尤其是在老年人社会福利领域。
过去,日本政府主要采取国家主导下针对特定老龄阶层的保障政策,而大多数老年人的护理主要是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的责任。但随着老龄化的进展和需要护理人口的激增,国家财政负担不断加重,传统社会观念逐渐弱化,单纯依靠家庭的力量渐渐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引入“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福利事业遵循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普遍规律,向着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而日本的独特之处,是在家庭、市场、国家之外,充分发挥了市民组织(志愿者、民间非营利团体、传统地区组织)的作用,在公共福利制度的基础上对福利资源的灵活运用。应对老龄化的措施方面,日本的经验可以被很多具有相似文化背景的亚洲国家所借鉴。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将来老龄化的规模和速度绝不亚于日本。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2000年11月中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也步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老龄化除了以上提到的规模庞大和发展速度快的特点之外,还具有地区差异大、人口高龄化与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抚养能力减弱和应对老龄化的制度准备不充分等特点。面对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中国在老年人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国家相似,首先从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国家的基本大法《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权益保护法》(1996年制定)等法规纲要中,对老年人权力、社会参与等多项内容做了明确的规范。现行体制下,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民政部门等政府机关,以及中国老龄者问题全国委员会(1995年改为中国老龄者协会)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1999年成立)等议事协调机构。因为还没有形成像日本那样成熟的老年人福利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以及中国城市农村二元结构的影响,目前老年人福利保障仍然基本面向特定人群,例如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事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少数农村地区参保人,医疗保险目前只覆盖城镇企事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老年人护理项目与世界其他国家相似,包括设施服务和居家服务。城市老年人设施服务比较健全,包括老年人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服务中心等,农村的敬老院目前只能收容无法定供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部分老年人。居家服务方面,以2001年开始实施的“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为代表的社区服务渐渐成形,但目前还不成熟。
虽然我国老龄化程度还比不上日本那样严重,但老人绝对值数量已居世界之冠,因此在老年人福利保障方面必须未雨绸缪,我们可从日本等老龄化国家汲取经验,探索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能取得真正实效的福利政策。
(一)护理服务市场化,服务主体多元化
同日本类似,中国在老年人福利方面,除了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建立保障制度之外,目前仍然延续着家庭成员、血缘关系等照顾老人的传统习俗。因为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亲情不仅可以满足老年人的身体护理,而且可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慰藉,这是其他护理方式无法达到的,因此家庭的作用继续占主导。但是,随着家庭趋向小型化,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妇女广泛就业,老年人寿命延长,要护理比例的增大,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家族的护理能力渐渐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所以充分发挥市场的灵活性,依靠社会力量,开发志愿者、非营利团体等多样化的福利资源成为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建立居民与行政机关沟通的有效桥梁,将老年人的需要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再针对需要,对实行中的政策和服务项目及时做出调整。
(二)加强老年人居家护理服务,建立一种便利、公平、高效的援助体系
目前,鉴于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投入有限,建立大规模的老年人保健设施,引导老年人到服务设施实现医疗、护理等的规划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因此仍然以居家分散护理为主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民政部门可以组建医疗机构和志愿者为主的家访服务队,不但对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而且对全体离退休老人都定期进行保健知识的传授和辅导,重视预防体系建设,使只需生活护理的老人从医疗体系中剥离出来,让医疗保险制度起到应有的实效,节约宝贵的医疗资源。同时,国家投入一定财力建立专门的护理设施,对不宜居家护理的老人在设施内集中护理,享受护理方式由专门机构认定。
(三)完善法律体系,形成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务网络
日本1963年成立的《老年人福利法》不但包括老年人设施福利对策、居家福利对策,还包括老年人生存价值等方面内容,成为老年人福利制度创建的基本依据。同时,与此配套的保健、医疗、住宅、教育、劳动等相关法律也渐渐出台,这为日本从容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保障。而我国在老年人福利保障方面虽然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但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老年人福利法》至今尚未成形。因此在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我国急需完善与老年人社会保障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通过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举办老年人护理机构,并由民政部门制定专门规章加以管理。同时对社区老人福利中心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有计划的改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参保人的范围,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强化个人养老意识,建立多层次的基金筹集模式,努力实现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介绍了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几点启示,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日本的老龄化是伴随着战后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加深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而中国却是在经济还不十分发达的时候,老龄化问题却加速到来,因此在思考应对中国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时,需要考虑到中国相对其他国家“未富先老”的特殊性。在重视老年人福利保障的同时,强调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构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建立起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1世纪中期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时期,在老龄化高峰期到来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措施,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㈦ 日本 养老保险制度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入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据统计,国民养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这一制度成为人们老年时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随人口老年化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日本老年化的现状及其趋势

按照联合国的老年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则称为人口老年化国家。根据日本总务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数字显示,日本全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占到总人口20%,平均寿命为82岁,其中日本9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达到了101.6万,并且日本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据推算老龄人在今后十年内可能达到总人口的25%,到2030年将达28%.到2050年将达33%。目前每4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 2025年,每2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1.5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日本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采取的现收现付制为主,基金制为辅的混合制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跨代抚养的基础上运行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平均年龄是60岁,而现在平均年龄延长到82岁,60 年代所确定的支付年限为10年,所以现在支付年限比原来延长近一倍。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显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势下,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所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结果。

(三)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日本大约有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滞交保险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由于贫困、失业、疾病等原因,没有交纳保险金的能力;第二,主要是由于中青年对现行的国民养老金缺乏信赖,有交纳能力但不愿意交纳。他们认为他们所承担的高额养老保险费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养老费用支出。而由于近年来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年化,当他们年老时,新的一代年轻人几乎无力承担逐步膨胀的老年人群的养老负担。他们越来越对国民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怀疑,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名存实亡。所以,为了解决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问题,也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四)家庭结构的变化

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使日本很快步入发达国家行列,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核心家庭越来越小,独居的老人越来越多。为了使老年人所需的生活、医疗和护理费用得到保障,现行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无法满足老年人的这些需求,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日本养老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对养老保险的管理及运营方式进行改革

管理和运作养老基金实现其保值增值对养老制度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日本政府以前在基金管理和运作中一直比较保守,主要以信贷的形式运作基金,控制基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而且信贷资金受到很多限制,其基金运作结果基本成赤字状态。日本为了解决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弊病,组建了年金经营基金会,扩大民间和精英人才对基金管理和经营的参与,引进竞争机制,有计划,有步骤的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向资本市场。为了加强资金运作的安全性,特设投资专门委员会,对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资金进行严格调查和审核。与此同时,推行国际财会标准制度,将经营状况的一切信息彻底公开,接受国民及国际社会的监督。

(二)推迟养老金的支付年限

为了缓解人口老年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推迟养老金的支付时间,具体方法为:将养老金的领取时间逐渐推迟到65岁,每3年提高1岁,男性从2013年开始到2025年结束,女性从2018年开始到2030年结束。这一改革将有效的减少养老金支付的数量。

(三)扩大保险基金的来源

在养老保险金财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日本首先将加入养老保险的年限由以前的25岁降低到20岁,延长了养老保险金交纳时间;其次,扩大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基数,即工资收入和奖金收入同时纳入保险金交纳基数;再次,对在职老年养老金也做了修改,规定在职养老金的对象包括65—69岁的公司职工,这些人也要交纳保险金;与此同时,加大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负担率,从原来的1/3提高到1/2。

(四)推行老年看护保险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随着人口老化的进展和子女的

㈧ 农村养老保险详情

主要特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二是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 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三是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四是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这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决定的过渡时期的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逐步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特性。[1]
保险对象的权益有: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 者,支付养老 金直至身亡为止。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㈨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如何缴纳,如何分配,个人是怎样享受的

根据国发〔2009〕号的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是: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的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㈩ 日本的农村年金制度是否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年纪大时有经济来源,从事与农村工作期间支付的是“农村年金”,从事与有固定职业所支付的是“厚生年金”,自由职业者可以为自己交付“国民年金”
而60岁退休后是不能够得到这比款的,要延迟到65岁才能够领到都称之为“国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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