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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2 11:44:42

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意思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滚姿首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地比册液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先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⑵ 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要求,开展对本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抓紧制定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含本意见下发后新征地项目和已缴纳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批报手续的征地项目)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二)增加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养老待遇。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本意见规定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三、建立多方筹资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建立政府、集体、个人、项目业主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一)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地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计提办法,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二)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三)各级政府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1.个人缴费补贴。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粤府〔2009〕124号文的规定,对参保被征地农民缴费给予补贴。2.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其中属于省重点项目的,由省政府负担50%(即27.5元),市和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50%(即27.5元)。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新农保试点地区被征地农民所增加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粤府〔2009〕124号文规定解决。四、科学确定保障人数,合理计提社保资金(一)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征地时,须首先确定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其中,征收农用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人口时,以实际需保障人数计算社保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二)养老保障资金计提。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当地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对象确定后,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所确定的养老保障对象个人缴费的费用,并记入个人账户。五、简化社保审核手续,加快项目报批对于省重点项目征地,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开辟征地社保审核“绿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用地单位可以采取一次性全额预存社保费用或缴交押金的形式办理。缴交押金的,由用地单位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将押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见附件1),并按照《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的有关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按时缴存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所欠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的1倍。滞纳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果征地项目未获批准,押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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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6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7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89)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93)
二、行政法规(98)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9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100)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103)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111)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11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11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12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128)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13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146)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15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159)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161)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16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16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167)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17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181)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192)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197)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209)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213)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218)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225)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22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232)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237)
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1)
(一)综合(241)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07年11月9日)(241)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24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25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26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6年4月29日)(26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27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6日)(27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28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4日)(285)
(二)就业与培训(288)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288)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1994年2月22日)(294)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296)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303)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306)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309)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316)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319)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331)
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1月12日)(346)
(三)劳动关系(362)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36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364)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366)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36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37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3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384)
(四)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387)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387)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389)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393)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395)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399)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404)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5日)(40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4月22日)(407)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410)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6日)(4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41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416)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年4月8日)(418)
(五)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42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420)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422)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42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430)
(六)养老保险(433)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43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43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44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44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446)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453)
(七)失业保险(458)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45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463)
(八)医疗保险(46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46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46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472)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475)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47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481)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484)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485)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48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49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494)
(九)工伤保险(497)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497)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500)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23日)(502)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50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5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5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5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3月6日)(516)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518)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06年11月2日)(523)
(十)生育保险(543)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543)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54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547)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经办管理(549)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549)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554)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18日)(557)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56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23日)(56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1日)(577)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581)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9月27日)(581)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584)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58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592)
(十三)行政争议处理(601)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601)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606)
五、司法解释(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4月4日)(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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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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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2016年06月13日17:13点击量: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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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以来,二线城市“地王”频出新闻不断刺激着购房市民的心。土地市场高温不下形势下,资本追逐外,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也备受关注,对于这一群体来说,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失去了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及发展方式,因此构建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除了以上法律和顶层设计规定外,各省市也在此基础上对辖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了规定,如2016年6月12日,陕西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规定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⑸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其实质上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任何风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与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上增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养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肃省为例,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

第四条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九条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

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一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二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

已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5)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甘肃宁夏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上的制度探索

甘肃:被征地农民养老分类参保

7月22日,记者从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落实情况汇报会获悉,该省对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解决养老问题,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后,可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甘肃省规定,将年满16周岁、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衔接。在保险费用筹集方式上,甘肃省采取政府和个人双方筹资的原则,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付清保费。

甘肃省还将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适当衔接,一方面促进被征地农民身份转换,另一方面在设计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时,考虑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社会保险适当衔接。

截至2013年底,甘肃省已有14万人参保,1.5万名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宁夏:被征地农民自选养老保险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区近22.3万名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今后新增被征地农民也将按照《意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意见》规定,具有宁夏户籍且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以201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61元的60%为基数,按20%费率缴费测算,其中政府承担12%,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8%。被征地农民参加两种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一致。

据了解,此次解决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大约需要112.37亿元,其中政府承担67.42亿元,被征地农民承担44.95亿元。

⑹ 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的《淮北市烈山区征地补偿方案公告》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淮北市烈山区2016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0.1597公顷,其中农用地0.0471公顷(其中耕地0.0320公顷),建设用地0.1126公顷。
地块一面积0.0320公顷,为新南社区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耕地;
地块二面积0.1277公顷,其中农用地0.0151公顷(无耕地),建设用地0.1126公顷。
各村民组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淮北分院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
四、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皖政〔2015〕24号文件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征地补偿标准:烈山镇新南社区4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240元/亩,安置补助费27360元/亩,宋疃镇宋疃社区437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4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300元/亩。
(二)附属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淮北市政府淮政秘〔2014〕33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淮北市政府淮政秘〔2014〕33号文件执行,旱地1700元/亩,征地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及社会保险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依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社保措施情况说明: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项目为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由用地单位缴纳,个人账户资金从安置补助费或个人其他收入中筹集,档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具体办法按《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4号)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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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以宁夏为例:

此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是,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征地,具有宁夏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川区不足0.5亩(含)、山区不足0.8亩(含),且被征地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此外,筹资方式按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分三个年龄段,采取一次性分别缴纳5年、10年、15年费用的办法参保。

其中,政府承担12%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计入个人账户。不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的补贴标准一致。

(8)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其他省份政策

为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效开展,天水市于今年9月修订出台了《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思路。《办法》规定,对以后新征用的土地,按照“先保后征”的政策,以“谁用地,谁负责”为原则。

在储备和出让土地时,国土部门按土地所辖区域将土地承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在出让收益和征地费用中足额提取,一次性划入财政统筹基金专户,以有效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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