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说的简单一些其实就是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一年一做,保障的时间主要是本自然年,能对职工的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而补充养老金则是一个长期的险种,目前我们的职工基本少都有社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的养老保险,而有一少部分职工还有补充医疗保险,而真正有补充养老金保险的职工还是非常少的,而恰恰就是补充养老金这个险种却是一个很有长期效益的险种,我们目前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保险,在几十年以后我们恐怕只能从中领取到仅仅够我们一般生活的养老金,而如果要想有一个良好的晚年生活,我们就要从年前的时候开始打算,而企业给职工办理的补充养老金保险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的保障,通过企业职工共同负担,共同出资,一起积累一笔可观的财富,并且这个财富拿到保险公司进行运作,还可以得到一个相对较好的稳定的收益,这个就是补充养老金的魅力所在。
而对于楼上所说的目前北京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则是不准确的,目前北京市已经出台相关的文件,可以提取上一年职工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的金额来给职工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金保险,而国家给予税前列支的政策,请注意:现在北京市的提取比例已经从原来的百分之四提高到了百分之五了,特此说明。如果您还想了解相关的补充养老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内容,可以去我的个人博客看看,说不定可以帮助您,我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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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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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
按照《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叁』 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要上缴吗
对这个问题,《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2008年2月26日发布并开始执行的《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能够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比例作了明确:“(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从上述文件可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超出该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同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给予了如下明确:“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文件规定了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和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扣除。
对于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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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和个人分别怎么纳税
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版院财权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以及职工缴付的年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1、2规定的标准支付的单位、个人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伍』 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未在本其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陆』 老师,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扣除限额规定了是5%吗
你好,是的,有这个规定的
补充保险(养老,医疗):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