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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村养老保险三项原则

发布时间:2022-02-11 06:54:04

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保障原则。保障原则就是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免除年老的后顾之忧。这样,劳动者才能安心本职工作,有助于社会稳定。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因为养老保险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公平原则主要是社会公平,一方面在代际抚养关系上要公平,另一方面,养老保险要与经济发展状况和工资报酬相关联等。效率原则指的是制度设计要符合成本最低的要求,包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两个方面。即要实现用最小的经济成本实现公认的养老保险目标,同时保持社会的安定,避免制度设计不当,引起社会的混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就是要求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因素,又要体现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当然,在不同的养老保险体系下,采用的方式会有所不同。如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基本上是以公平为主的“大锅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更强调促进效率的提高,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
(3)养老保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就是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制定得适当,既不能太低,无法发挥其保障功能;又不能过高,在客观上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浪费社会资源,乃至于超过经济的承受能力,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反过来,养老保险制度也不能正常运行。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这一原则是商业保险的普遍原则,现在被许多国家引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中。就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才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比如要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等。
(5)可持续原则。就是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时,必须要保证在经济上可延续。因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像欧洲各国、美国、日本等,随着人口老龄化,都面临着社会保障危机,这种危机主要是社会保障包括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对财政的巨大压力,需要大幅度增加债务水平,这就向这些国家提出了财政政策、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可持续性问题。比如,美国政府把现在出生预期寿命为75岁的人所需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现值进行测算,需要把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现在的30%提高到250%,日本和欧洲的这个数字可能会更大。因此,制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立足长远,持续稳定,避免因制度设计不合理而引起的养老保险的波动或中断,降低养老保险运作中的风险,很好地解决劳动者的养老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❸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❹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新农保政策解读(一)1、新农保、老农保如何“对接”?在新农保试点实施之前,我国一些地方也进行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老农保”。谈到新老农保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15日做客中国政府网时介绍,现在老农保业务已基本停止,凡是搞了新农保的地区,直接把老农保转化到新农保中。他举例说,一位参加过老农保的农民,如果现已超过60岁,按照新农保的政策,只要他所在地区开始试点,那么他就可直接享受政府发的每月55元钱的基础养老金;同时,他过去领的老农保养老金会继续发,不会冲销,而且领取是终生的。即使将来55元钱又提高了,老农保的那部分钱仍然会加上去。如果该农民还没到60岁,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继续参加新农保。老农保有个人账户的,就把老农保的个人账户和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合并,加在一起,最后到他60岁领取年龄后再统一计算。“总的原则就是参加了老农保的权益全都承认,全都在新农保上进行合并计算、叠加计算。”2、55元基础养老金低不低?根据新农保目前的方案,最低标准的养老金为每月55元,全部由财政支付,其中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支付。对于55元标准的制定依据,胡晓义解释说,首先是考虑到农民制度性的养老保障过去基本上是“0”,从0到55元就是一个很大的跨越。55元一个月的现金收入,在很多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村,对于一个老年人来讲还是比较有用的。另一方面,这55元钱全部由政府财政支出,我国现在有超过1亿的农村老人,一年仅中央财政的支出就将近700亿元,必须考虑目前财政的承受能力。胡晓义同时强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不会一直停留在55元。3、为何强调“老人领取养老金,子女必须参保”?试点地区年满60岁的农村老人每月领取55元养老金有一个前提,就是其子女必须参保缴费。对此,胡晓义表示,如果完全无条件地给予老年居民保障的话,以现在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最后很可能只有老年人或者临近老年的那些人参保,而青壮年农民不太有主动性。养老保障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政府要引导大家参保,因此做出如此安排。其次,让这些老人的子女参保缴费并不是拿他们的钱给其父母发养老金。老人的养老金是政府已经发了的,他们参保缴费是给他们自己将来进行储蓄,缴费时政府还会给不低于30元钱补贴。子女缴费的部分计入其自己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从一开始就是做实的,绝不会让农民吃亏。一个青年农民,一年缴100元钱甚至300元钱,政府还会补贴这个青年农民,而他的父母每人一年就领660元,合起来要1300多元。此外,这样的规定也是要把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文化传统在制度安排中加以体现。4、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何不同?胡晓义表示,首先是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其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农村养老保险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不搞强迫命令。第三,新农保政策中有一条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里没有的,这个原则就是“有弹性”。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里面,都是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而新农保里则体现出“弹性”,比如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500元分五档,农民可根据自己收入水平自主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这就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高低差异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最后是筹资结构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当然也有个人缴费。而新农保主要的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5、农民工该参加哪种养老保险?我国目前有近两亿外出务工农民,对于他们的参保选择,胡晓义介绍说,农民到城市务工有多种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已经在比较成规模的企业里相对稳定地打工,那么这些农民工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里对农民工怎么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以及将来的权益转移和累计,会有具体的政策安排,相关政策将在今年内出台。如果农民工到城里来了属于灵活就业,比如做一些短工,或者给一些个人帮忙、打工获得一些收入,那么他就没有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他可以参加新农保。胡晓义同时强调,一个农民工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他的社会保障权益会有清晰的和连续的记录。即使他没有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要回到农村去并且又继续参加新农保了,他在城镇打工的这些权益仍然可以转回到农村去。换言之,两者可以衔接。此外,新农保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奖励政策也是叠加的,不会因为农村老人领了基础养老金就把原来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那笔钱冲销。新农保和农村低保也是并行的制度,不会冲突。新农保政策解读(二)新农保四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正式启动,那么,新农保是纯粹的福利补贴吗?新农保的个人账户是虚还是实?地区差异如何解决?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一、新农保是纯粹的福利补贴吗?新农保制度是一项有普惠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它可以看作是纯粹的福利补贴吗?对于这种疑问,胡晓义给以否定。据胡晓义介绍,新农保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事实上,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根据规定,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为适应农村居民收入较低、差异大且不稳定的特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既可以向低增设,也可以向高增设。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胡晓义说:“国务院还要求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先富起来的那些个人,尽他们所能,为农民参加新农保提供资助、补助。”二、新农保的个人账户是虚还是实?根据新农保制度安排,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由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有空账,因此,有人担心“新农保”个人账户也是空的。胡晓义说:“从设计上来讲,思想是非常明确的,一开始就要把其做成实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有空账,是因为我们过去没有做积累,所以现在不得不实行这种代记赡养的方式,‘新农保’没有过去的历史负担,所以一开始就可以做实。”据介绍,新农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可以向经办机构或代办银行查询个人账户信息。三、缴费的地区差异如何解决?目前,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较大,由于各地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有差别,这是否会加剧东、中、西部农民之间的差别?胡晓义坦承,东、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可能形成差别,但是他强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本身是在力图缩小这些差别。胡晓义说,正是考虑到中、西部地区相对财力比较弱,所以“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每月的55元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是全额补助的,等于比对东部地区补助高出一倍。另外,各省在制定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时候,都考虑对相对贫困一些的县给以更多的补助。胡晓义表示:“这种补助也是有倾斜的,目的也是缩小区域性的差别。”四、如何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新农保如何与老农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呢?据介绍,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目前,一部分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农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胡晓义说:“至于一些具体的政策衔接问题,比如说城乡之间的衔接、跨省流动之间的衔接等等,将通过试点的实践会逐一解决。”-----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9月9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社会关心的新农保制度问题的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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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政策有何关系

我国一直保持了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经济总量也很可观,但除以庞大的人口基数,得出的结果却很低,属于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原因很简单,人口太多,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大陆总人口接近13亿,这不仅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更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为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需看到,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也面临极大的困难。我国人口众多,多主要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难就难在农村,人口生育失控也主要在农村。为什么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么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程度低。“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几乎每年没有按政策计划出生的人数多达900万人。要想彻底解决好农村人口生育问题,除了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还必须抓好农村养老工作。只有如此,计划生育政策才能在农村得到落实,才能解除农民年老的后顾之忧,减小农村计划生育的阻力。从我国农村社会的实践来看,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很好地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多生超生的情况就非常少。可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而且可以很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回持续”。答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
二、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三、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专适应;养老属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❽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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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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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建档、汇总、发放等具体管理业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满60周岁的农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籍义务兵、乡镇招聘干部等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均可按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在参保期限内按年度交纳或分次交纳。分次交纳的,其首次交纳标准一般以200元为起点;按年度交纳的,其交纳标准以24元为起点。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编制保险号码,根据参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参保人在参保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参保人不低于其参保数额20%的补助,单位补助部分与个人交纳部分一并记入个人帐户。参保人迁到异地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帐户转入迁入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参保人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按季或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其领取标准依据参保人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确定。
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期限届满,参保人仍健在的,其养老保险金按原标准继续领取。
参保人在交费期间或者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10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一次性退还其遗产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侵占或者直接投资。对弄虚作假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外,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路子,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夫妇是指双方均系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农村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系农业人口,按政策规定只生育二个女孩,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
第三条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计划生育工作状况,本着以点带面、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确定在16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即寻甸县、镇雄县、沾益县、楚雄市、华宁县、开远市、文山县、景东县、景洪市、大理市、隆阳区、潞西市、丽江县、兰坪县、中旬县、云县。试点县(市、区)分为三类:一类为楚雄市、开远市、大理市、隆阳区;二类为沾益县、华宁县、景东县、兰坪县、丽江县;三类为景洪市、寻甸县、镇雄县、文山县、潞西市、中甸县、云县。
第四条对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在继续执行《条例》规定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采用向当地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投保的方式进行。投保标准:独生子女夫妇1000元(夫妇各享受500元);双女结扎夫妇500元(夫妇各享受250元)。夫妻双方为被保险人,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即可领取保险金。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保险交费标准。被保险人可自行增投保险费,一并计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第五条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的投保经费由省、地、县财政根据类别按比例分别承担:一类地区省财政3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70%;二类地区省财政4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60%;三类地区省财政6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40%。
地(州、市)、县(市、区)分别承担的比例,由各地、州、市自定。
第六条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积极配合。
第七条试点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为其办理投保手续;对办理养老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统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计划生育部门制订的投保计划,将投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到试点县。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的投保计划,及时将投保资金拨付给农保经办机构。
省、地、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投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试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保险金后应向被保险人发放《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缴费证》,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情况,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确保按期支付养老金。
第十条凡符合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条件的对象,由本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投保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填写投保单,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作为投保人按季度向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自愿增加投保金额的,可按规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已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的夫妇,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定期查环查孕。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
第十二条在保险有效期内,被投保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奖励待遇自动丧失,保险合同同时作废。农保经办机构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县级财政。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奖励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投保手续:
1、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退保,并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计划外生育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3、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第十六条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投保资金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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