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摘要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贵州将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及对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技术支撑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贵州还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打造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
㈡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能否使用集体土地
问:李某欲兴建养老院,经多方考察,看中城市边缘环境清静、空气清新的一块农村土地。是否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养老院?
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我国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这两种土地分别有不同的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兴建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照此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四类用途:一是宅基地,二是乡镇企业用地,三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四是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当然属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范畴,所以,如果兴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的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当然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进一步明确,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求“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第九条再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
(2)其他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需要集体建设用地的,需要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和相应的养老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第九条再次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些规定都为下一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明了方向,但是,要想落到实处,还需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政策出台才行,这样才能做到“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27日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即在这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这一决定的作出,为这些地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综上,依照目前的有关规定,李某所在地如果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33个试点,则可以在最新政策引导下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来实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目的;如果不属于此范围,则只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㈢ 乡村振兴战略第三十章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十章 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要包括版
1、 优先发展农村教权育事业
2、推进健康乡村建设
3、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4、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
5、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㈣ 如何有效的改善农村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1.建立农村养老需求评估机制
首先,建立乡、镇、村三级服务需求评估系统。由村委会人员和从事养老服务的专门人员对村民进行走访调查,尽可能详细的掌握每一户村民家庭的老年人信息情况,为每一位老年人建立档案信息卡,利用互联网分析采集到的数据,以准确匹配符合老年人实际的需求,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活动。其次,可参照上海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机制,评估对象为全体农村老人,以老年人的健康情况、自理能力、子女的供养情况等为指标,由专业的评估人员对老年人实地调查后制定评估方案。
3.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首先,政府各部门应从当地养老服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来制定相关的政策条例,以让农村养老保障有法可依。其次,从上级部门到基层部门严格贯彻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农村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对其中有不遵守者,给予严厉的处分。最后,各部门应当结合社会的力量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养老服务权利。
㈤ 中共中央、国务院:积极培育银发经济 发展适老产业
财联社11月24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研究制定住房等支持政策,完善阶梯电价、水价、气价政策,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
相关部门要制定老年用品和服务目录、质量标准,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各地要推动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以及老年用品行业规范发展,提升传统养老产品的功能和质量,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企业和科研机构要加大老年产品的研发制造力度,支持老年产品关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创新,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辅助性以及康复治疗等方面的产品,满足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
鼓励企业设立线上线下融合、为老年人服务的专柜和体验店,大力发展养老相关产业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老年人健康保险产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其中还提到,进一步规范发展机构养老,各地要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发展机构养老。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探索通过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等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积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的作用。深入推进医养结合,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旗)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㈥ 加大乡镇一级养老院建设力度,对农村有什么好处
可以保障更多的老人养老的问题。防止他们孤独。
㈦ 如何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完善机制体制,发挥城市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
社区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终端”,是传递党政关爱的桥梁。各社区要切实履职尽责,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实现“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建设目标,进一步夯实社会管理基础。要加强社区居委会体系建设,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机制,引导社区多元建设主体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要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明确软、硬件建设标准,积极争取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增加投入,发挥市场多元主体作用,多渠道落实资金,大力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开展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要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片组户联系”工作,探索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整合社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力量协调处理群众利益问题,加强社区舆情掌控,强力推进网络问政,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在城市社区建立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重大舆情报告、疏导与防控机制,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要着力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社区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围绕人、财、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制度和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等,着力形成自律与他律、要求与制度相衔接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二、改善民计民生,发挥社会救助的保障兜底作用
保障社会底线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是时代赋予的最紧迫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基本民生最首要、最基本的任务。各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提高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从改善民生入手,切实构筑底线公平。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做好城市低保对象调查、认定、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要制订社区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小组和应急小分队,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切实增强社区灾害应急处置及防灾减灾能力。要加强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和生活救助,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同时加强辖区内精神病人基本情况调查,逐一建卡立档,强化监管,确保管控万无一失。要大力组织社区党员、志愿者“攀穷亲”、“结穷对”、“帮穷户”,对社区困难群众进行帮扶。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搭建社区居民自助互助平台,增强社区扶贫济困作用。要重视福利彩票销售,积极配合开展福彩销售进社区工作,大力搞好公益宣传,树立“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福彩公益形象。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工作评价体系,推行“乡、村两级联查联审制”、“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制”、“票决制”、监督员制度和资金发放打卡直发制度,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审批、公示等程序,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使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阳光操作、对象准确、管理规范、社会满意的民心工程。
三、深化服务内涵,发挥公共服务的利民惠民作用
为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本质。各社区务必把为民、利民、舒民、安民、娱民作为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内容,深化服务内涵,努力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要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大力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搭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网络和社区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为推进社区服务奠定基础。要健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网络,落实促进就业服务政策,完善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就业技能培训机制,对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基本技能培训服务,积极开展创造“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促进和吸纳下岗职工在社区就业。要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警察和居民自治相结合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安置帮教、守楼护院等活动,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努力打造平安社区。要着力打造宜居社区,大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活动,建立健全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业主管理和物业服务“三驾齐驱”的社区环境卫生治理格局,完善社区环保听证制度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制度,探索建立社区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为居民提供卫生环保、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维修和绿化维护等基础性服务,促进社区人居环境的全面改善。要切实贯彻娱民宗旨,以社区市民学校为载体,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通过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社区文明程度,努力打造文明社区。要建立社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推行就业信息、致富信息、家政服务信息等居民需求的信息公布制度,为辖区居民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要强化为老服务,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大力发展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老年医疗保健、社区老年文化体育教育、社区老年参与社会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迈进。要切实改进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为民服务代理制”,依托社区工作站无偿为群众提供代理服务,主动为民解难,切实为群众提供方便。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文体和教育服务、社区公共安全和商业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努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多需求的生活服务圈,实现社区服务全覆盖。要加强社区服务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以“筑坚强堡垒,树先锋形象,促科学发展”为主线,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目标,从社区实际出发,大力开展党员岗位承诺、设岗认责、志愿服务等活动,推进社区服务水平的提升。
四、加强培育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补充协同作用
社会组织具有凝聚城乡居民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协同作用。各社区务必大力扶持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逐步构建政府服务机制同民间服务机制互联、政府服务功能同民间服务功能互补、政府服务力量同民间服务力量互动的公共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积极作用。要推行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备案制度,消除社区社会组织成立门槛,发展社区自治和服务多元主体,活跃社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和改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要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的自助和互助性服务活动;帮助部分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组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现代组织制度,推动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努力扩大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覆盖面,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要着力推进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充分利用社会组织职能和资源优势,结合“先锋岗”、“示范岗”创建等活动,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慈善捐款”等公益事业,积极做好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帮扶弱势群体等工作,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开拓创新、特色品牌”四个新形象,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美誉度和公信力。
五、夯实工作基础,发挥社区队伍的支持支撑作用
队伍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各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优、工作作风实、创新能力强的社区人才队伍,为社区建设永葆生机和活力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要加强社区干部自身素质建设,努力提升队伍“战略思维、科学发展、开放创新、执行落实、沟通协调”五大能力,培育“顾全大局、真抓实干、亲民爱民、勤奋学习、清正廉洁”五种作风,提高社区工作效能。要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准入制度,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开发,加快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步伐,加大社区配备和使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力度,积极开展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不断拓宽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服务范围。要普遍建立社区志愿者组织,搭建社区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开辟社区志愿服务基地,连通社区志愿服务供需渠道,组织和指导社区志愿者广泛开展社区救助、助残、优抚、居家养老、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群众性志愿服务活动。要推行社工人才和社区志愿者注册、培训、时间储蓄和“星级”评定表彰等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建立社区工作队伍档案数据库和社区人才储备制度,使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向专业化、知识化不断迈进。要通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帮扶服务,对残疾流浪儿童、精神病人、艾滋病病人、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和社会功能缺失人员进行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修复功能、回归社会。
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到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大资金支持。省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助标准。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订。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