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省养老金计发基数
浙江省养老金计发基数如下: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② 浙江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调的规定是什么
据相关消息报道,浙江养老金也进行了调整。莫最低标准的上条规定是什么呢?据相关人员透露,这一次,这一标准上调30元,也就是说,个人的基础养老金,都会增加30元。然后再结合其他不同情况,进行不同调整。这一增长,相比于其他城市来说,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是啊,对于我们来说,一个月加30,年也有360。这样的话,积累起来,也是非常可观的数字。随着养老政策的执行,我们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也在慢慢提升。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政策。但是大家是否知道,要想享受这个政策,我们是需具备一定条件的?那么,到底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
所以,只要我们符合上述两个条件。那么我们就可以领取对应的政策,对于我们来说,这个保障是非常全面的,也是非常有优势的,可以大大提升我们的老年生活质量。
③ 浙江省养老保险能领多少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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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浙江养老保险交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浙江省2006年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费计算公式”
关于今年的退休费计算,比较复杂,总的来说,有3个计算办法:老办法、新办法、第三办法(下面详细介绍这三种办法的计算过程)。
一、老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新人):
工资=1676.08×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工资=1676.08×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1676×1997年底的指数和×1.4%
二、新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新人):
工资=(1+平均指数)×1676.08×缴费年限÷200+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工资=(1+平均指数)×1676.08×缴费年限÷200+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676.08×1997年底的指数和×1.4%
三、第三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新人):
工资=1557.42×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工资=1557.42×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1557.42×1997年底的指数和×1.4%
此办法中,如果是省里规定的6类特殊人员(“双低”、中断缴费、前补后延、退职人员、上年享受最低保障人员、其他不按规定缴费人员),那么,第三办法工资=工资+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否则,还可以享受当地的最低养老金保障,即此办法中新人、中人算出的工资,要与531.60进行比较。
如果工资<531.60,则第三办法工资=531.60+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
如果工资>531.60,则第三办法工资=工资+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
四、三种办法已经讲完,现在可能有人要问了,既然有3个办法,那到底采用那个办法计算呢?
先进行第一次比较,老办法、新办法比较。
如果老办法高,退休费A=老办法的工资;
如果新办法高,退休费A=老办法工资+(新办法工资-老办法工资)×30%;
再进行第二次比较。
第三办法工资与第一次比较得出的退休费A进行比较,哪个高,退休费就取哪个。
五、说明:
①1676.08为2005年度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个人划入部分、单位划入部分、利息,每年累加而成;
③1997年底的指数和=1992年前的工作年限×0.9+1993年缴费工资÷2884+1994年缴费工资÷3932+1995年缴费工资÷5597+1996年缴费工资÷6619+1997年缴费工资÷7413,如果93--97年中某年未参加养老保险,则该年的缴费工资为0。
④平均指数=(1997年底的指数和+1998年缴费工资÷8386+1999年缴费工资÷9259+2000年缴费工资÷10632+2001年缴费工资÷12414+2002年缴费工资÷15770+2003年缴费工资÷16367+2004年缴费工资÷17584+2005年缴费工资÷18696+2006年缴费工资÷20113)÷缴费年限,如果其中某年未参加养老保险,则该年的缴费工资为0。
⑤缴费年限:即交了多少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时将月数化为年,如30年3个月,作30.25年。
⑥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的年龄而定,40岁以下退休计发月数为233,41岁230,42岁226,43岁223,44岁220,45岁216,46岁212,47岁208,48岁204,49岁199,50岁195,51岁190,52岁185,53岁180,54岁175,55岁170,56岁164,57岁158,58岁152,59岁145,60岁139,61岁132,62岁125,63岁117,64岁109,65岁101,66岁93,67岁84,68岁75,69岁65,70岁以上56。
⑦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今年普调额,杭州市67元,台州市67元,宁波市62元,衢州市57元,其他市56元。计算中缴费年限取整数,如30年3个月,金华地区公式为:56+30×1.5。
这是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写得尽量方便大家看懂的计算公式,里面的一切内容,只适合我省内正常(不包括双低、协缴等)缴纳养老保险,且在今年退休的人员(不是今年退休,参考一下也无妨)。新人退休的公式实际上并不实用,因为新人尚未达到退休条件,而且,以后的退休计发公式可能还会进一步改变完善,新人没必要按照此公式估计以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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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浙江2017社保养老退休金最低工资多少钱
养老保险复领取如下:
按月制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⑥ 浙江社保最少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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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的已调整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现将2016年度社会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公布如下:
1.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9号)和《关于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封顶、下保底的通知》(浙养老险函〔2016〕3号)文件精神,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2590元/月,社会保险最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12930元/月。
2.2016年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且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1188.60元/月(含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其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188.60元/月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养老保险单位14%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7%个人2%
工伤保险单位1%个人0.5%
失业保险单位0.2%(会有调整)个人不交
生育报销单位0.45%个人不交
正常来说就是单位缴纳586.635个人缴纳271.95元
⑦ 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2020年浙江省的每个市区的社保缴费基数会有所不同。比如杭州市,其最高缴费基数为16608元,最低缴费基数为3321.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⑧ 浙江养老保险最低交费基数和比例是什么样的
浙江省各个城市是不一样的,具体要看你是哪一个城市的。
今年杭州市职工社会保险最低月回缴费基数为2418.60元,最答高为12093元,比上一年度均有明显提升。
更多的城市具体数据可以查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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