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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2-01-30 11:37:10

A. 税收优惠如何助力商业养老保险

在社会各界呼吁声中,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今年回开始试点。今年3月初,答时任保监会副主席(现任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透露,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获国务院通过,具体实施办法正在走流程。

当时,业界认为,这预示着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脚步越来越近。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根据这份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来源:法制日报

B. 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

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已经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限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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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税延型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它和基本养老保险有何不同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所缴纳的保险金在一定比例之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别于目前个人收入纳税后才缴纳保险金的做法。

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领取时再纳税一般会少很多,即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两者的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

因此,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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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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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税收优惠型养老保险

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保险”?
企业个人均可获利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缴纳。说得直白些,就是指投保人在税前买入养老保险产品,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投保人而言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这一产品在许多国家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其中最知名的属美国的“401K计划”。
与市场上现有的养老险品种相比,该险种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专家认为,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有效拉动内需,释放存款,此外,还有利于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重要的是,养老基金规模的扩大,可以为国家积累大量的长期建设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举例来说,如果个人月收入为6500元,每月拿出500元购买养老保险产品,那么当月需要纳税的工资收入就只剩下6000元,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就可以了。
对于投保人而言,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最大的好处是减轻税收负担,因为购买此类产品的多为青壮年,在领取保险金时,他(她)已经退休,在这期间大约有20年—30年时间,而通胀、提高个税起征点等因素已经把个税给稀释了。
去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同时征税幅度也出现了调整,通过合理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其对于每月个税的缴纳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而在退休之后,由于收入已经降低,即使再缴税的话,数量也将远远低于现在。
企业个人均可获利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个双赢的举措: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员工自己投保,企业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却能提高员工的福利;对于个人来说,由于在税前购买养老保险,就能减免部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目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迟迟没有实施,并不是技术上有操作难度,关键是每月缴费金额还是有着很大的争议,业内曾经有过一个测算:以月收入在6250元者为例,扣除四金后(按照占比工资19%计算)以及个税起征点3500元后,应纳税的收入为1562.5元左右,缴税标准应参照10%的税率计算,再减去速算扣除数105元,需要缴税51.25元。
如果可以税前列支600元作为保费,月收入6250元左右则应纳税的收入为962.5元,按照3%税率计算,应缴税28.875元。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每月可以避税22.375元。
以此类推,如果每月购买600元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收入越高,其避税的金额就越大。
另外,如果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初期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个人所在企业代缴保费,等到领取保险金时,再由保险公司代扣税。而且,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将采用个人保单团体投保的形式,投保人在保费上还能享受到团险的较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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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为什么国家会推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社保已经解决不了居民医疗问题,此举是鼓励商业保险业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G. 补充养老保险有哪些税收优惠

1.我国现行年金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目前,关于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对年金缴费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征税(TEE模式,将于2013年12月31日失效)。该模式虽然对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不与当月正常工资、薪金合并计税,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但相比EET模式的优惠力度还是较小,。
2.改革后的EET年金课税模式
所谓EET模式也称递延纳税。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于2013年12月6日研究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H. 在现行制度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包括哪些内容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根据现行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政府经予税收优惠,职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因患病需要治疗时,由政府向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职工退休后,不再缴费)。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缴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一般医疗服务,其余基金作为社会统筹,用于全体参保人员的特殊医疗服务。什么是失业保险?如何支取?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领失业金应具备的条件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备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什么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目前我所在地区的规定是要求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这个的,不分国有和私营。住房公积金怎么用?答:住房公积金的方便之处就是当你需要一大笔钱用来买房、或翻修房子时,而你的钱又不够,你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提是你必须每月按照规定交纳一定的公积金。如果你并没有买房,那你所交的公积金就会帮助其他买房的人,而你的那部分公积金就会在退休之后退还给你本人。你每个月所交纳的公积金还可以用来支付你每个月还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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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社会保险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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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保险的关系
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都有密切联系,尤其与财政税收的关系更为密切。
保险和税收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两大来源。社会后备基金分为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分散自保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三种。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形成的保险基金和国家以税收形式集中的后备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与分散自保的后备基金一起对......
摘要:世界保险业的经验表明,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其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不无关系。本文通过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对于保险产品的相关税收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需求和税源造成影响的原因和结果,结合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提出政策建议,健全税收法规,刺激保险需求的发展并同时为微观主体的财务筹划提供分析方法.
关键字:保险税收寿险所得税财务筹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保险和税收是经济生活中的两个重要的现象。它们所属的层次不同:其中保险是在微观层面上的、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负责赔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活动;而税收则是在宏观层面上的、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向纳税人收缴税款的经济活动。尽管性质和内容不同,但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且正是由于这种联系使得对保险业不同的税收政策会给一国税源和保险需求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将这种联系及影响作一探讨。
一、保险与税收关系的理论分析
保险与税收的关系是相互的。一方面,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即其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从而为税收保证了课税来源;当然,保险业本身即为税源之一,其中保险人的保费收入、经营所得以及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所得都是税法中规定的课税对象;此外,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作为当今社会资本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其他行业,就会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甚至是新兴行业的产生,这也间接地扩大了税收来源。这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一国的税收政策尤其是针对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对于该国保险业的影响既广泛又深远。首先,税率的高低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一国若对保险公司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率或所得税率,那么这将会减少其税后利润,从而也就减少了保险公积金的积累能力。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有碍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其次,税收的歧视政策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一国针对内外资保险企业实施不同的所得税率,那么这将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建立;而一国若对所有种类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税率,那么将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同时也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再次,对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如果一国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保费可以作为费用项目从其收入所得中扣除,保险金可以不予列入其收入所得之中,那么这将会激发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热情,从而扩大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与税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影响到作为课税源泉的税源和作为保险业发展动力的保险需求两个方面。而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则是这种相互作用的主要动因。若一国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则可能提高税率,但这样就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甚至可能在长期内对其他税源有影响;若一国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那么可能会降低税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但这样可能在短期内会减少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源与保险业发展及保险需求之间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长远来看,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最优的策略是在保证一定税源的情况下尽量的给予保险业以优惠政策,达到既促进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又在保证保险业一定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征税来源的目的。
二、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需求和财政收入的实证分析
1、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在税收体制健全完善的国家,国民养成了纳税的风气,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方法。他们关心税收的原因主要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如果国家为保险产品提供的税收优惠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筹划,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然加大对该类产品的消费。
举例来看,在养老保险具有延期支付所得税的好处情况下,由于在大多数国家个人一般所得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一个人在工作期间的收入会高于退休的收入,因而他可能部分收入存在个人退休金帐户(IRA),而IRA的年金能够抵减应税收入,这就降低了个人工作期间的所得税应税收入。当个人退休后从该帐户领取现金时,个人收入通常低于工作期间的收入水平,会采用较低的税率进行纳税。
纳税人在为自己作财务筹划时一定会将资金用于购买养老保险,从而扩大了保险需求。关于投保方所获得的保险赔款是否纳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如甲某为自己新购的使用期限为10年、价值十万的汽车购买了保险,在使用了一年以后该车被盗。保险公司按直线法折旧后支付给甲某8万元赔款。这8万元是保险公司对甲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的补偿,而非甲某的收入,因而免税也在所应当。
我国不久即将开征的遗产税也会刺激人们对人寿保险的需求。遗产税与其它税收除了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以外,其特殊性在于遗产税要求其纳税人必须具有缴纳税款的能力。所谓缴纳税款的能力是指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就必须备有足够的纳税款项。也就是说,遗产继承人不能用所继承的遗产缴纳税款,继承人必须在全部继承财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以后,包括缴纳遗产税税款之后,才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因此,继承人必须先筹措一笔资金以缴纳税款,然后才能得到所继承的遗产。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举例来看:世界上其它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家,遗产税实行的都是高额累进税率,一般在40%以上。按照这个税率,如果将一幢漂亮的房子留给子女,很可能出现因缴不起遗产税而不得不将其卖掉或放弃继承。但如果父母留给子女的不仅有房产,还有以父母为被保险人的高额的人寿保险保单,结果就大不相同了。
我们看到,同样是储蓄,存在银行和存在保险公司,就会有如此大的差别。由此可见,将部分财产透过保险公司可合法地规避一笔不小的税款,并可以利用保险赔偿金缴纳遗产税,避免了由于现金不足变卖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最大程度地保全了资产。
2、保险税收政策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保险税收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实际影响是多层面的。首先,针对投保人的保险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及与其相关的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既包括投保人购买社会保险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时所缴纳的保费的税收减免,也函盖了由于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税收减免,及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税收减免政策而给财产继承人缴纳遗产税所带来的相关影响。
首先,关于保费的税收减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在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税。意即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他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可以税前列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实施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以保障国民的基本生存需要、稳定社会秩序的立国之计。虽然表面看来国家财政减少了一部分税收收入,实际上国家财政不是收入减少了,而是支出减少了,因为支出减少额大于收入减少额。支出减少主要体现在社会救济、医疗费用等方面。这些费用由社会保险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在规定限额内所得税免税办法可以鼓励那些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通过为其职工购买养老商业保险,既为职工提供了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减轻国家的后顾之忧,也使得保险需求扩大,从而使财政对保险企业的营业税征收数额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大多数国民的生老病死问题通过保险这种互助合作的方式得到解决。因此,免征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形式上减少、事实上增加。
其次,对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减免所得税,在刺激国民的保险需求,提高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财政营业税收收入的同时,使不幸身故的被保险人的家属得到足以继续生活的资金支持,从而减轻国家的民政救济负担特别是遗产税的开征,能够极大的刺激由于寿险保险金的所得税免征特点及遗产继承人在获得遗产所有权之前必须缴纳一笔可观的遗产税的需要,如一个拥有200万资产(包括它的不动产、动产、证券、金银珠宝、古董、商标权、印书版权等)的人,按照10%的税率,需要缴纳的遗产税为20万元,而且要求缴纳现金。这样,无疑会使得大约占我国13亿人口0.5%比例的需要缴纳遗产税的500万左右(考虑农民因素减去一定比例)的富人成为保险公司的准客户群,因为拥有资产的人可以通过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即遗产被继承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并指定遗产继承人为保单受益人的办法,来解决巨额的遗产税现金缴纳问题。这是由于在已购买人寿保险的遗产被继承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受益人报案之日起60天-70天内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保单受益人即遗产继承人。这样,若按照200万资产为起征点,采取30%、40%、50%、60%累进税制,则500万富人平均每人需购买的保险金额(即被保险人也就是遗产被继承人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为60万元。假设保费缴纳期限都是十年,保险公司的预定利率为2.5%,则以大约每人年缴保费10万元计,这对于财政来说,不仅可以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征收,、保险公司10年增加5000亿的保费收入,而且还创造出一笔可观的保险公司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是5%)收入,具体计算10年中财政可得到静态营业税收入数额为:(10万元X500万个投保人X5%)X10(年)=2500亿元
可见,对保险业的税收优惠,不仅利民,而且富国,是国家、个人都获益的双赢之策。
三、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
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1983年后逐步建立起来。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1、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全部保费收入。实行分保业务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分保人的保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统一按8%的税率计征。税收优惠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业保险免税;第二,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中、外资适用不同税法。中资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外资保险公司适用15%的税率,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业保险合同免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只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免税。
(二)我国现行保险税制的弊端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税制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导向:为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国家扶持的农业保险提供较多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如返还性人身保险等险种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但是,我国现行的与保险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弊端:首先,税负不公平。中外保险公司在营业税、印花税方面差别较小,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表现的税负差别却很大。1、税率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而两套所得税法在具体规定上存在不少差别,导致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税负方面产生巨大的差距。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即使过了五年减免期,也按15%的所得税率征税;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现在统一为33%,中资公司的高税负同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竞争,显然有失公允。
2、税基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对外资公司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中资公司相对来说就比较苛刻。
目前,中资公司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省级)可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国家财政部审定调高,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公司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无此项规定,只须报送支付标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准予列支。
在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其它非金融性中资企业为3%),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
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规定中资保险公司折旧残值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保险公司折旧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4)在业务招待费方面,中资公司按全年营业收入划分为1500万元以下(不含)、1500万元到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和1亿元以上四档,处于不同区间的营业收入部分分别适用5‰、3‰、2‰和1‰的扣除限额;而外资保险公司按全年业务收入划分为两档,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扣除标准明显比中资保险公司要高。
3、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4、中资保险公司要交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外资保险公司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次,税负偏重。83年税制改革以前,国家一度将保险业作为特种行业,征收55%的企业所得税,一半上缴中央财政,另一半上缴地方财政;同时征收1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的营业税。税制改革后,人保公司适用55%的企业所得税,太平洋保险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平安保险公司则为15%,同时征收5%的营业税和1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7年初,中资保险公司统一所得税率为33%,但营业税相应地从5%上调到8%,实际税负依然居高不下。我国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一起适用8%的营业税率,比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适用的3%和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5%都高。而且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赔款或给付的方式给被保险人的,这一点与金融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并不相同,所以保险业实际税负比金融业还要高。保险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也很高,并且印花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实际税负更高。在市场日愈开放、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保险业的高税负无疑加大了保险业的行业风险,这与我国保险业水平还很低、保险市场前景广阔、需要进一步鼓励发展明显相悖
4、我国的税法和税收相关规定对保险产品的税收规定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通过,经过1993年的修订,对保险产品的相应税收规定也仅限于在个人所得税允许抵扣应税收入的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从字面上理解“保险赔款”单指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灭失和损坏所获得的保险金赔付,而不包括寿险类产品给付性质的保险金。即对于寿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没有相应的规定。虽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保险金的给付并没有收取所得税,即将其视为免税项目。但这并不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而是由于法律上的不作为。含糊的条例形成了征收上的灰色地带,这些都不利于政策引导。同时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未能为将人们储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三)国家在加紧制订相关的法规
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9类高收入行业和单位,9类高收入个人作了详细的规定。西方国家早已开征遗产税,荷兰的遗产税征收历史迄今已有404年的历史。我国人均收入差额日益扩大,遗产税的征收势在必行。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国家税务部门已表示开征遗产税已板上钉钉,财政部有关官员透露,遗产税草案起草已完毕,已报请国务院审批,这说明距离遗产税的征收为期不远。至于税率美国在37%与50%之间,英国最高情况曾达90%。这就是说无论对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遗产计划势在必行,寿险产品必在选择之列。遗产税的征收必将加大我国对于死亡险的需求,同时社会将呼吁关于死亡险的税收规定的出台。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王颖扬明周楷奉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J.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工薪阶层受益颇来多:个人税收递延型源养老保险被称作是免个税的养老险,事实上并非完全免税,只是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通俗来说,这个延期缴纳税过程指的是,只要个人在税前有一定额度的,可以先免交税,待退休领养老金的时候来缴纳一定额度的税收。

根据《通知》,在试点地区,对于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税前扣除限额按照每月工资薪金、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扣除;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税前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确定。待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开始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从事财务工作的黄小姐向记者表示:“养老保险费从税前工资中扣除,也就是当期应税工资与应交个人所得税随之降低,这部分税的延迟缴纳的时间成为增值的空间。”她认为,国家推出税延养老金,是鼓励老百姓养成良好的储备养老金的习惯,为未来的养老生活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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