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 不知道你母亲是否属于以下情况。就是以前在乡镇企业或者集体企业曾经工作过,但是没有参加过社会保险。这种情况 根据去年底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做好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部门的通知》,有两类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是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金的人员;二是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镇各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补缴利息按补缴年份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取复利方式计算。
2,按照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你母亲应该往后延续缴纳3年后,再一次性补交4年的社保领取社保待遇。无须等到7年后。
3,养老保险的缴费是根据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的(其中划入统筹基金的费率是20%,个人账户部分是8%)。这个建议你咨询一下桂林社保机构查询一下母亲的历年缴费情况。
4,很抱歉这个无法估算。因为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你退休时所在省(直辖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累计缴费年限、历年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几个指标综合计算的。鉴于这些指标都是未知数,没有办法测算。只有到退休时才能精确计算出来。
㈡ 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请参考:《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
未参保人员参保问题和已参保人员补缴问题均可得到解决《通知》的主要适用范围为: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通知》同时明确,已参保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长春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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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佳木斯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在还办吗
佳木斯补交养老保险把以前缺失的部分予以补缴,劳动者可以持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漏缴等情况的,在劳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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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方法/步骤
1、《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的人员类别为哪些?
《通知》中明确,涉及人员为“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农业户口不涉及档案问题,故应明确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3、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
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
《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6、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7、个人办理补缴应通过什么部门?
根据《细则》要求,已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可向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8、如果个人档案既不在单位,也不在存档机构的,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9、补缴时是否需要中断在缴的保险?
根据《细则》要求,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10、那些情况下不得申办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办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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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重庆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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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答: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补缴
1.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具有本市户口,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2006年10月1日之后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渝府发〔2006〕143号文件的规定,由原单位以单位参保的形式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失业职工中,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二)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三)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他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雇工应随雇主参保,办理补缴需由雇主统一进行申报。
(四)符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申请延长(一次性)缴费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将分三种情况处理: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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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通知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年龄:男45--60周岁以内、女40--55周岁以内,可一次性补缴5—18年社保(养老+医疗),未参保、中断参保、退伍军人都可办理城镇职工养老,周期短、效率快。若超出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城镇职工养老,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均以往年工作期间的岗位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6%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交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个人账户信息中做特别标记。
四、补缴好处
1、个人累计缴满15年保费,按国家规定退休后领取相应退休金,,退休金按国家规定逐年递增。
2、个人累计缴满15年保费,退休后领不满11年(122个月)身故者,个人账户可继承,另国家将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五、审核程序
补缴人员准备身份证、有效原始材料、户口本、两张2寸免冠照片交经办机构填报资料,资料由经办处统一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社保单据,个人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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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对于用人单位及职工,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补缴基数。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申请办理“漏保补缴”业务时,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时间,应按规定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之日至1995年12月31日补缴积累额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补缴积累额的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确定,比例统一按3%确定。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在山东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
(7)参加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扩展阅读
六种情况不受理
(一)职工申报调整缴费基数申请补缴超过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选择缴费基数履行了缴费手续,再次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办理补缴的;
(三)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补缴业务的;
(四)参保人员已在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五)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
(六)申请人职工档案经鉴定存在伪造或涂改的。
㈧ 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村户口只能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要参加社保的话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可以参加
一、参保对象
在吉林省境内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进城落户农民,本人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包括:
(一)在城镇落户。指纳入城镇户籍管理范围,转变为城镇户籍或整建制行政区划为城区辖区内的农民。
(二)在城镇居住。指在城镇购房或随子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
(三)在城镇就业。指不在城镇居住,也没有正式用工手续,但在城镇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农民。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
二、参保办法
(一)在城镇落户的,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在城镇居住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出具求职登记证明。本人持求职登记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灵活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办法
(一)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从参保之日开始缴费,不得向前补缴。
(三)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提出申请当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四、待遇计发
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的办法计发。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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