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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记账利息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2-01-20 20:11:31

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是怎么算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予以计息,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储存利息的利率称为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就是你每年把养老保险的钱缴纳到社保部门以后,这个钱不是简单的累加,还会根据记账利率产生少量利息,一同计入你的个人账户。

每年的记账利率都是不一样的。通常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1、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来确定;

2、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

3、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确定。

(1)养老保险个人记账利息怎么算扩展阅读:

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个人账户制度的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增强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作用,特制定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

一、统一和规范记账利率的基本原则。

1、是坚持制度公平性,统一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2、是增强制度激励作用,引导参保人员积极参保和足额缴费。

3、是保证合理待遇水平,保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四是坚持制度可持续发展,体现精算平衡,科学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规则和水平。

二、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记账利率应主要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和基金平衡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并通过合理的系数进行调整。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❷ 社保个人利息怎么算的

社保个人账户就是你自己缴纳的全部社保费加上因此而产生的利息。这就是你个人账户的全部数额。
国家出台的社会保险政策,单位缴费部分进社会统筹,个人缴纳的部分进个人帐户。所谓的社会统筹,就是进入社保管理机构统筹使用支配,也就是说你达到缴费15年后,就有资格参与社会统筹部分的使用权,没有缴满15年,你就没有使用社会统筹部分的待遇权,说到底就是充公了。
如果你达到了缴满15年,那么国家就对你负有支付基础养老金的义务,只要你活着,国家就是贴钱也得支付你,这才叫统筹,当然有些人还没享受完原单位缴费的部分,可能也就离开人间,这里的结余部分充公后,用来支付寿命活的长的人,再不足就由国家贴补了。这就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
而个人帐户部分,是个人所有的,没领完才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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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养老保险金的利息怎么算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

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即每月的缴费额相同)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2)×1.083。

方法二:月积数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本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即每月缴费额不相同)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1)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2)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3)养老保险个人记账利息怎么算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金注意事项:

1、养老保险金不能一次性领取。

2、2010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建议,要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增加在有关运行中由于不当行为给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则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加强外部监督。

4、为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❹ 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每年按国家规定要计算利息,而计算利息时需要利率。

❺ 养老金个人帐户有利息吗

养老金个人帐户有利息。

人社部出台了《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予以计息,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储存利息的利率称为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账利率的确定主要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和基金平衡状况等因素,并通过合理的系数进行调整。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6月份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公布。

(5)养老保险个人记账利息怎么算扩展阅读

《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准确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明确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分类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以2014年10月作为计息起始时间。

2014年9月30日前未完成分类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以2014年10月作为计息起始时间;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批复文件印发之日的次月起为计息起始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养老险个人账户利率定为8.31% 高于银行存款利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6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为8.31%

❻ 养老保险当年记账利息

养老保险的利息一般是个人账户储存按定期算,当年存入的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
被保险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每年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的记账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年度内银行利率变更时以当年最高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作为第二年计算利息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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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利息怎么算

中国人寿鑫福一生,最早40岁就腿休,鑫帐户日计息,月复利,一年滚存十二次。

❽ 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利息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算

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内+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容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养老保险是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的,其中缴费基数的12%划入统筹账户,缴费基数的8%列入个人账户。

以后退休时计算养老金金额同样分二部分。一部分是从统筹账户中计算,就是基础养老金;另一部分从个人账户中计算,就是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一般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❾ 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利息计算方法

自由职业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养老保险,个人是按工资的20%或者当地平均工资或者工资基数的20%缴费,其中有8%计入个人账户,12%作为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金+利息)/系数
按照规定,职工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之后,养老金计算是分成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再除以系数就是每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领取标准。参保人是男性,系数就是139;参保人是女性,系数就是170,因为女性退休年龄比较早,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比较长。
基础养老金多缴多得:
基础养老金大体上是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的相互关系,确定参保人领取待遇的基数。当参保人缴费满15年,就按基数的
15%领取。多缴费一年,就多领一个百分点。根据这一规定,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只和本人缴费的多少,跟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相关,至于省对省、市对市的资金如何转移,转移多少对参保人没有影响。
自由职业者也可办理转移:
以按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这样的身份来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如果出现了跨省转移的情况,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根据规定,个人是按工资的20%或者当地平均工资或者工资基数的20%缴费,其中有8%计入个人账户,12%作为统筹基金。在转移时,作为统筹基金的这部分也要转移。根据《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基金转移的部分也是12%,所以自由职业参保者不必担心有多缴费少转移的情况出现。
基本养老保险就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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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利息怎么算

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办发〔199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略)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略)
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略)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目前各地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3.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15.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办法见附件3。
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算方法按第15条规定执行。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22.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待遇给付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3.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24.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5.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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