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离职后的福利问题
如果两证已经办好,且是你的名字,那房子的产权应该是你的,但如果你们单位有政策,福利分房和在单位的服务期有关,你现在辞职可能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㈡ 离职后福利失业保险应计入会计科目
离职后福利失业保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也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一般离职后保险会计处理都是如此。
㈢ 请问辞职以后养老金怎么办
养老保险在缴存中是可以中断的,只要累计缴满15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养老福利。平时交的越多,老了之后领到的钱也就越多。
首先说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由单位缴存20%,自己缴存8%。比如每个月4000元的工资,那就是4000*(20%+8%)=1120元。
辞职后原单位会为你办理停缴手续,你的账户会处于封存状态。如果你不去新单位的,建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去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按照所在地每年月均工资的60%-300%,自行选择。
3. 其次,是失业、工伤、生育险。
这三项险除了失业险自己缴纳1%,其他两项是没有自费成分的,都是单位缴纳。与养老保险不同,工伤、生育保险没有个人账户,不能转移,一旦失业后,福利就不能享受了。失业保险则只能省内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保险只有被单位辞退才可以享受,自己辞职是不能享受的。
4.还有,我们最关心的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每个月由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以每月工资4000为例,4000*(2%+8%)=400元。
医保不同于养老保险,如果中断会比较麻烦。连续中断3个月或累计中断6个月以上,医保视作失效,不能享受报销服务。
如果没有新单位,可以选择购买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或者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5.最后,说说“一金”,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每个月单位缴存8%-12%,自己缴8%-12%。以4000元为例,4000*(12%+12%)=960元。
辞职后,账户静置不动。这是一种短暂的状态,因为如果你在同一个地方长期生存,甚至将来打算永久定居,辞职只是一种短暂的状态,不久你就会有新的工作,这个时候只是一个过渡期,以后可以在新的单位重新续交公积金,以前的所交不受影响,这种情况下不许做任何处理,好好找你的工作要紧。
办理提取是不少人要面临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很多外地人在北上广等大都市生存,辞职了以后如果你想到老家或者其他城市生存,这时候的公积金不能全国联网,因此,如果离开这个地方公积金将会失去作用,你可以在单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并不难,一般情况下一天能解决所有问题。
现在已经出台了新的政策,这部分公积金可以利用租房来使用,因此,如果你辞职了,并且不会离开这个城市,这时候的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房租或者买房子使用,这也是非常合适的选择,不需要进行公积金提取,只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即可。
关于公积金的提取资料很多,但很大一部分都需要公积金账户销户,也就是说将来不能在这个城市办理公积金,请大家谨慎。还有,公积金是属于公司一半、个人一半,因此在提取的时候需要单位开具提出证明,辞职也要和公司处理好关系,免得最后办理出现困难。
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要办理公积金贷款,则要连续缴纳够12个月公积金才可以,所以如果你刚好有贷款需求,对于“跳槽”可是要慎之又慎。
㈣ 社保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属于长期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吗
是的,应付职工薪酬准则有相应的规定。
㈤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里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怎么计算,有没有什么百分比之类的
劳动者离职后,要到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至于失业保险,那么要符合领取失业金规定,才能到劳动局申请。
㈥ 离职后福利 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哪些
包括有以下几项:
一、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并作为一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在设定提存计划下,风险实质上要由职工来承担。在设定受益计划下,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来承担。员工多数享有的是利益,毋庸与企业一起承担风险。
步骤一:确定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步骤二: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步骤三: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步骤四: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以上就是设定提存计划所包括的内容。
(6)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离职后福利扩展阅读
设定提存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P)是指企业向一个独立主体(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所有职工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即收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挂钩,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标准提存的金额,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设定提存计划。
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时废止。
新旧准则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离职后福利的概念。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1)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根据新准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需在“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则下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中核算。
(2)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统筹外补充退休金。旧准则没有对此项业务做明确的处理规定,而在新准则中规范了处理方法。
设定受益计划的实施比较麻烦,可能需要精算师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费用水平,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这一变动可能会对很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还有:
(1)对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做了更全面的阐述;
(2)将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定义和处理方法由指南和讲解移入准则正文;
(3)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符合提存条件的,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规定,否则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处理
㈦ 简答题辞退福利与职工养老金有何区别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义务,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但其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进行规范。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等。
(二)职工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三)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四)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除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全部计入当期费用以外,其他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
(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如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期间,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以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成本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三、辞退福利
(一)辞退福利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
(二)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因被辞退职工不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为资产成本,并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的确认条件。
(三)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较大差额的原因。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应当选择与预计付款期限相同的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辞退福利。
㈧ 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调与不调,有什么区别么
修订后《职工薪酬》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
1.充实了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版缴纳的权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
修订前准则没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修订后准则单设一章规范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变化有:
(1)将现行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纳入准则正文;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
(3)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解决了修订前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2.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修订前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福利的类别,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和企业年金外,没有关于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范。修订后准则增设“离职后福利”一章,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规定,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