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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关于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1-19 12:38:12

❶ 陕西省建筑工程中养老保险建设单位代交的费率是多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纳费率20%,个人缴纳8%。

❷ 关于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文件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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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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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名称|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依据|从事的时间|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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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它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它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职工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并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女职工还应带劳动合同书。
(二)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除带全上述材料外,须带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
(三)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其所从事的工种必须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审批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并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规定填报《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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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陕西省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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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的五项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医保、生育、失业、工伤的缴费基数则由各市来确定。
由于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所以我省的五险缴费基数一般都在每年的六七月份才能确定。根据2014年的缴费基数,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48853元,月缴费基数则为4071.08元,上下限分别为缴费基数的300%和60%,城镇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由此计算得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月缴纳费用最低195.41元,最高不超过977.06元。
对于职工医保,各市的缴费基数都不一样,个人缴费比例为2%。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我省从去年开始,对失业、工伤、生育三项社保的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降幅基本在50%,这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极大的利好消息:企业将会减少社保缴费支出23.56亿元;对职工来说,缴费虽然减少了,但待遇享受标准和原来一样,不会降低。降低三项社保费率,在全国都十分少见。
2010年至2014年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0年基数为30293元
2011年基数为34299元
2012年基数为39043元
2013年基数为44330元
2014年基数为48853元

❹ 陕西养老保险

1、2014、2013陕西省养老金调整分别依据了陕人社发〔2014〕17号、陕人社发〔2013〕18号两个文件,养老金调整是以省为单位,全省执行同样的文件

2、上述文件中均对所有退休人员依据年龄明确了增资金额(与老龄委发放的高龄补助不是一个概念),具体见附件

3、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4〕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2014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3月5日

4、
关于二〇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依据陕劳社函〔2006〕555号等文件规定由人社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3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0日

❺ 陕西个人养老保险交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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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标准是什么?通常,个人社保缴费有两个重要概念,分别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区域间的缴费标准大同小异。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我国各个区域之间,社保的缴纳与领取情况并不一致,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当前上海、北京、深圳的单位缴纳比例分别为21%、20%和13%。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这是因为,在我国社保制度统筹建立的过程中,并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而是从区域统筹开始,在发展初期表现出高碎片化特征。
统筹地区也叫统筹单位。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确定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达到一定人口数的县(市)也可以作为统筹单位。这样一来,县(县级市)、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都可以成为统筹地区,致使其数量一度高达2000多个。以苏州为例,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而同属苏州管辖的相城区、吴中区、园区与苏州市区分别是独立的统筹区。
区域间的统筹情况存在差异,目前,确定已实现省级统筹的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陕西等。五险的统筹程度也不相同,基础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省级统筹,但基础医疗保险等的统筹层次大多局限在市级。
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纳应以职工的税前工资为基础,但工资职工的工资水平有低有高,低的只能到法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高的可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几十上百倍。为了减小差异,因此规定了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纳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3000元。
在通常情况下,职工缴费工资的确定并不采用当月实发工资额,而是采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以北京为例,每年4月1日前,单位人力部门会确认上一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年4月到次年3月的社保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统计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部分组成。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取暖、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社保缴费比例
虽然区域间存在一定差异,但大多数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与北京市差别不大。以天津市为例,其最新缴费比例为养老28%、医疗12%,失业3%、生育0.8%、工伤0.5%,五险合计占缴费基数的44.3%,与北京市极其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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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陕西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双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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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二)款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与按上述补缴办法计算的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其中,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由原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若本人不愿按上述办法办理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计算为15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计算。
(四)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待遇计发
(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按以上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从本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放标准执行。
(三)对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四)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资金保障
发放待遇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财政负担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其余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各市财政负担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落实年度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时一次性扣回,直接划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各市负担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
各市发放养老补贴结余资金(含利息)全部上解至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区)按86号、126号文件设立的账户撤销,新收缴的资金直接进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其他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后,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不再执行。
认真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社会稳定。相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准确宣传政策,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初期认定和报送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按规定做好审核认定工作,落实发放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缴费和确保发放等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附件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附件2:《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

❼ 国家关于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120=900块,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也许你会说,如果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基数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劳动保障部门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一般这种情况下政府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你转入!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5年从基数低的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继续交5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有打算转的人最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❽ 陕西省关于工程决算中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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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包含了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情况。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包含了公司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其中公司缴费部分以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上年度财务决算表中的工资总额)确定本年度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本地规定的公司缴费比例即为公司应缴费金额。

❾ 关于陕西养老保险外转问题

当然可以申请的。

你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调出证明或函>,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
是这样的,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

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
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千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最后还是建议你谨慎退保,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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