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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2-01-14 20:06:24

㈠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办理流程

申请;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办理: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办结: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人社部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6日,但通知未明确暂行办法具体的出台日期。《办法》提出,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

㈡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4年2月24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14〕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1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㈢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经办规程有哪些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十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应积极应用该系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㈣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相关解读

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暂行办法出台后,谁是最大的受益者,他们的生活将发生什么样的改变,这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样的意义,其未来发展的方向又是什么?
农民工、城镇非从业居民最受益
暂行办法出台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前者人数众多,后者则相对较少。
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换言之,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
而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达到4.98亿,其中2399万为城镇非从业居民。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以前没有衔接办法,不够15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所以很多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宁肯参加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已成为常态。
尽早解决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已成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就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不满15年,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可进可退,三方共赢
有时出来打工,有时回乡种地,职工保险退休待遇高,但有年限门槛,不如把钱揣在兜里踏实,所以他就上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来自湖南农村的罗百虎代表了很多农民工,“现在说是能转换了,那就放心了,反正个人交的钱还是自己的。”
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同时,暂行办法还有一定的引导性: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因为有年限折算,可以多拿钱,这实际上是在引导更多人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农民进城后,保障就业是根本,同时还要维护他们的住房、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不但吸引还在农村的农民进来,更要使他们进了城还能留得住。
“顺向发展”是关键
暂行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
在两种制度分割的情况下,重复参保是很难避免的,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体现了社保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顺向发展’是养老保险制度下一步改革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城镇化的方向是农村人口越来越少,城镇人口越来越多,社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一定要顺势而为。
据人社部统计,2013年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81元。而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8月,中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2元、189元。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及低保一半。
对于50多岁进入城镇的农民来说,他们很可能已经没有能力缴纳15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了,那凭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显然是很难在城市里生存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点研究。
如果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不足部分,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财政补贴归根结底也是纳税人的钱。

㈤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文件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4年2月24日

㈥ 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逐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从2009年7月出台了《关于农保转城保的实施意见》(太劳社险[2009]6号)。文件规定:农保折算城保和城保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80个月的,可补缴满180个月。2014年7月,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其他规定中第六点“2014年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的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不再变更。2014年7月1日后,省和各地原有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并严禁采取违规一次性向前补缴的做法办理制度衔接,如有违规情况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办理。”根据《意见》规定,我市停止了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或后延人员的一次性前补。但城乡居保人员在到达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8]95号)规定,对应参保缴费而未参保缴费的,可以申请补缴,也可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7号),申请后延缴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两部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缴纳方式有两种,分别为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实施办法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者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缴费补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县级财政对实际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按最低档次缴费100—4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缴费档次500—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选择缴费档次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选择缴费档次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鼓励其多缴费。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本人不缴费,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70元,县级财政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

养老保险办理:

1、本人或者家属携带需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四个不出村服务站)进行办理。


2、带够现金。一般情况下,最低保费是300元/年,如果你的身份证年龄至领取年龄超过15年,可以一年一年慢慢交,如果低于15年,那么你就需要进行补交,这个可以根据身份证上的年龄算出来。


3、交费后,办理人员会开票一张收费发票和一个红色的缴费本。

【(7)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扩展阅读】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待遇

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㈧ 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思

很遗憾,不能。

这个制度是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达到一定条件的人进行险种转换的规定,单纯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还无法进行异地转移,只有职工养老保险才可以。

如果你要在武汉参保,我建议直接就在武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用再考虑云梦的居民养老了。以后政策成熟了,说不定可以把云梦的保险给合并到武汉中来。

相关条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㈩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去哪里申请

你应该去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你可以去当地的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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