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搞土地股份制,有两种情况,
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组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以原生产队为单位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这种股份组织的特点是以原生产队的土地资产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社。约占全市股份社(分公司)总数 30% 。
(二)以原经济社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分公司)。这类股份组织的特点是以原经济社及属下生产队的土地资产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制,约占全市股份社总数 70% 。
(三)以村委会为单位组建集团公司或有限公司。这类股份组织特点是以村委会属下各经济社或经联社土地资产折价入股组建而成。这些股份组织占全市村委会总数 67.9% 。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三个“三农”报告,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盛华仁所作的《关于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报告谈到,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还存在很大问题,这方面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农民反应强烈。多数地区的失地农民仍然仅能得到一次性的补偿安置费,这笔钱花完后,农民生计将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有待进一步落实。这个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着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逐渐显露,矛盾突出。这些矛盾,又较集中地表现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上。目前正在一些地方兴起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被认为是改革开发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革命,农民或农村生产力的第二次解放。
Ⅱ 关于农村股份制改革特殊人群怎样参与
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
你们村的股份包括哪些集体企业吗
还是仅仅是村集体的财产
如果仅仅指的是村集体财产
你这种情况
是丈夫可以向村集体申请
但是因为这个情况没有明文规定
还要通过协商解决
Ⅲ 我是非农业户口,但户口在农村放着,如果父母招养老女婿的话,他是什么户口呢,不享受农村招赘的待遇是吗
国家没有农村招赘享受特殊待遇的政策出台。你们属于交差户(农业户和非农业户混合户),父母想招女婿的话,女婿的户口是可以考虑优先办理入户的,不管他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仅此而已。
Ⅳ 农村股份制改革具体规定是什么
农村股份制改革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本身农村股份改革制度就是多种多样的,在实行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为核心的土地股份制改革,即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的状况以及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给农民分配股权,使农民的承包关系从原来的土地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的形态来确定;有实行以农村对社区集体企业持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企业型股份制改革,即集体企业实力雄厚的地区,改革主要以农村对集体企业持股形式予以表现;也有实行以农村集体所有或者部分净资产量转化为核心的社区集体股份制改革。
Ⅳ 农村养老女婿能享受和女方村民同等的福利政策吗
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都是土政策,各村规定不一样。这个没法弄。
Ⅵ 农村股份制改革有规定让嫁出去的女儿不能享受吗
是不是出嫁女这个事实在哪里明摆着,谁也别丧良心胡言乱语。当初不是上门女婿,还那么迁移户口现在停止违法也不晚
Ⅶ 事业单位的非编制合同工可以享受农村股权改革分红吗
答:事业单位的非编制合同工事实应该可以享受农村股权改革分红。
Ⅷ 养老女婿公证了是不是享受村民一样待遇
您好,如果在老婆所在的村子的话,一般的待遇是有的。但这个东西还要看你们当地的法规怎么说的,下面附上一个区政府下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从这个上面可以看出它对上门女婿进行了分类,有一部分可以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你们当地的具体情况要参照你们当地的法规。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
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
1、依法操作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所在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社员正当权利的内容。农村集体土地发生征用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得调整。
2、合理分配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要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成二块,一部分对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实际被征地面积进行补偿,另一部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人进行分配。
3、规范统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余杭区村务工作规则》,认真制订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力求做到规范统一。原则上各村经联社应统一分配方案,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村经联社确实无法统一的,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规范。
4、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必须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一类型同一分配,切实保护农村婚嫁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正当权益。分配方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对象及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分配,除青苗补偿费等依法明确规定归所有者所有外,其它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在充分尊重被征地承包农户和确保失地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依照在册常住的农业人口综合考虑确定。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应通过“动钱不动地”的经济调节办法解决,即土地补偿费应先对被征地承包农户补偿,余下部分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提出如下分配对象与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况者是全额分配对象:
1、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义务兵和享受义务兵待遇的现役军人;未得到退伍安置的士官(退伍安置费高于应分配补偿费的不予补偿,退伍安置费低于分配补偿费的补足其差额)。
2、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户,其家庭是纯女户或有一个儿子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男社员与该户女社员结婚,在补偿费分配截止日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并签订过相关协议,且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并以后也不享有补偿费分配的上门女婿(符合条件的上门女婿每户应享受一人)。
3、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但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子女。
4、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5、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服刑期满,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的归正人员。正在服刑的,保留其享受补偿费分配身份,待其服刑期满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时给予发放。
6、婚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离婚或丧偶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7、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因离婚或丧偶把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本地满三年的。
8、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对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现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生产或生活在本地的。
9、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对方户籍为非农户口或已提干的现役军人,现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生产或生活在本地的。
10、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与港、澳、台等外籍人员结婚,现户籍关系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并生产或生活在本地的。
11、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国暂住,但户籍关系未迁的。
12、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子女,现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13、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移民户及其子女。
14、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1999年4月15日后,迁入小城镇落户的;1999年4月15日前迁入小城镇落户的,目前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5、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对调户口的知青、精简工人,其农业户籍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生活在本地的。
16、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及其子女因国家依法征地而就地农转非,且土地征用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
17、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并符合政策的婴儿。
18、其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
上述1、5、6、12四类情况者,其原户籍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
(二)下列对象可享受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或一次性经济补助
1、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因离婚或丧偶而把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不在本地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对方户籍为非农户口或已提干的现役军人,生产和生活不在本地的社员及其子女。
3、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对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的,其农业户籍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而生产和生活不在本地的,又未在其居住地享受补偿费分配的社员及其子女。
4、知青、精简工人子女,在知青、精简工人落实政策时未满16周岁,其农业户籍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生产和生活不在本地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原农业户籍子女在1996年1月1日后从大中专院校毕业,并将户籍迁回本村的非农待业人员(待业标准以在劳动企业或单位未对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养老保障为依据)。
6、外来挂靠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且分有口粮田的。
7、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因离婚或丧偶把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在本地三年以下的。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监督管理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完善征地补偿分配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征地补偿及内部分配和使用的监管。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法律法规和新分配政策的认识水平,逐步转变当前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中的一些旧观念、老思想,使新分配政策深入人心,得到有效贯彻实施。要组织力量协助村组对原有的分配方案进行认真梳理修改,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
2、明确责任,强化公开。村经联社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或代为发包方)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管理单位,发生土地征用时,应及时指导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分配方案实施全程。征地补偿费要实行单独记帐、专款专用;村级财务应在“公积金”帐户下设置“土地征用补偿费”二级科目;村经联社必须建立土地征用登记簿和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明细簿;应当结合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用土地补偿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多方协助,加强督管。区委农办、农业局、国土、监察、财政、审计、信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的指导、审计和监督。对区、镇两级已明确处理意见,仍无法纠正的土地承包违法行为,区人民法院要加大参与力度。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费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严格查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中的违规行为。
4、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纳入土地征用工作的大流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①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用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并抄送区委农办、农业局;②各有关镇乡、街道要落实专人,协助指导各征地村组制订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草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方案(草案),并召开社员(代表)会议,经集体组织三分之二社员(代表)通过确认,报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委农办、农业局,国土分局备案。③各地根据通过审核的分配方案,下拨土地征用补偿费到各村经联社。④对通过货币形式对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的,村经联社应先行督促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补偿责任,根据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按农户的承包合同和权证,将补偿部份款项分配到被征地农户手中。⑤各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方案,将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款项分配到社员手中。⑥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对批准的征用土地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