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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扩面

发布时间:2020-11-30 00:42:45

1. 2018年四川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

2018四川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

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0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类至六类地区每月分别增加10、20、30、40、60、80元。

(1)养老金扩面扩展阅读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8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2. 四川退休增加多少养老金

四川省2017年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已经在2017年7月底前补发到位;2018年如何调整,政策还没有出台。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7〕3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17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规定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但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
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两部分挂钩。
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8%;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3 %。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0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8月30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2017年7月18日

3. 辽宁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怎么计算

体面养老如何保障?
衡量退休人员生活水平通行的指标是“养老金替代率(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水平之比)”。国际经验显示,当养老金替代率达到70%左右时,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与在职时大体相当,而低于50%时生活质量则下降。

“按照养老金与缴费工资基数的比值计算,2014年我国养老金替代率达到了67%。”金维刚说。而据褚福灵测算,从2005年至2014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资替代率从近60%逐步下降。尽管统计口径不同,替代率的结果存在差别,但想要仅仅依靠基本养老金就能过上富裕的生活恐怕有点不切实际。

更何况,现实的情况是,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断增加,加之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2016年已经有7个省份当期收不抵支。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向运华认为,这就需要继续在基金增收上下功夫,实行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此外,要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做大做强全国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养老金投资步伐实现保值增值。”向运华建议,同时加速出台实施企业年金办法,让这一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真正发挥作用。

辽宁省2017年养老金计算公式: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辽宁省关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附计算公式】

2016年全国各地都出台新养老金方案,辽宁省2017年养老金怎么调?养老金调整每年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到时将会及时更新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辽宁省养老金方案怎么调?辽宁省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多少?在此期间各位可以参考“关于20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辽宁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辽人社发(2016)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1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www.wifi03.com)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启动后,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结算。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紧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4. 关于养老金的疑问23年的工龄为何退休工资这么低

一般工龄工资在55元/年左右,高低跟职称等有关系,24年乘以55元=1320元左右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1、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五大战略”, 破解“七大难题”,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基本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3、根据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继续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一项首要任务,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要进一步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号)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同时要积极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5、允许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劳动年龄段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杭政[2006 ] 46 号)(以下简称“农民工双低办法”)。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抓好落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审核工作。

7、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费征缴机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季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名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8、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分三年逐步到位。2007年本实施办法发文次月起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 2008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 , 2009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 ,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个体工商户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9、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4]4号文件规定,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其继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继续缴费人员”) ,直至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0、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非本人原因造成当年应缴未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公布前,补缴基数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工资的100%确定。补缴比例为补缴时统筹地区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采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四、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1、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劳动者也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12、2006年1月1日以后已按11%的比例办理转入手续的参保人员,其2006年1月1日起的个人账户规模一律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 ,企业缴费划入的3%转入统筹基金。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协缴”的人员,其11%的个人账户规模可保持不变,2006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协缴”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统一按8%执行。“协缴”人员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相加,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3、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范围流动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已经按11%转出的不再处理。
其他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转入杭州市区,应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规定执行。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5、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各统筹地区基金积累和财力状况,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 个月及以上的,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3%,今后逐年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一步做实到8% ;支付能力不足12个月的,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3)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实施办法待省下发指导性意见和具体操作办法后,另行制定。

六、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6、“新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一)执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年龄不足40周岁的,按40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龄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17、“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人员(含视同缴费年限), 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即“中人”),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十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本办法第16条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8、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符合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9、按“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如下 办法计发:
(1)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3]7号、杭政[2005]1号文件规定参加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此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办法”),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统一办法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
缴费系数=( 15 ×0.7 )十统一办法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缴费系数保留2位小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统一办法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月发给。
(2)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办[2006]46号文件规定,按照“农民工双低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998 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l%。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统一办法规定执行。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统一办法缴费退休人员相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当年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足。
(3)曾经有低标准缴费的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杭州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基数、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低标准缴费期间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等要素做好个人账户续建工作。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本条第(2)款相同。
(4)曾先后按各类低标准缴费办法和统一办法参保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基础养老金按统一办法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缴费系数的计算为低标准缴费年限乘以相应的缴费系数加上统一办法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之和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统一办法执行。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按统一办法缴费退休人员相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月发给。

2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2 位。

2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22、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服刑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的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2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其军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而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军队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自谋职业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队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复员和转业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复员转业到地方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4、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 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5. 养老储备金是什么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为化解公民老年风险而提供定期收入的社会保障制度。世界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为实现劳动者老有所养提供保障。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创建,80年代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90年代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完善以养老等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党和政府对养老保险工作极为重视,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实现“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然而,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方面却面临着严峻的财务危机,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赤字逐年加大。这一问题如果不及时研究解决,将危及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动摇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统筹制度的实施是从1986年开始,到2002年收缴支付总量达到240亿元,人员覆盖范围包括职工和退休人员达到近400万人。1998年以前基金收支基本上年年有结余,1999年开始出现赤字,收支状况逐年失衡。1999年赤字为1.4亿元,2000年为5.4亿元。鉴于基金的严峻形势,北京市2001年和2002年均下大力量组织进行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的征缴工作,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了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指标责任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才止住了赤字进一步增大的势头。即使如此,北京市2002年养老保险的赤字仍在4亿元左右。预计几年下来,过去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将会消耗殆尽,而且这两年的扩面征缴工作比较深入,下一步基金增收的潜力已非常有限。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如何筹集充足的资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已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造成养老保险基金赤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单位从参加养老保险开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就开始由统筹基金支付,基金缺少一个必要的积累过程,而同期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又明显不足。二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退休人员数量增加较快,总量不断加大,而缴费人员数量增加相对缓慢,人口负担系数逐年上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以2000年11月1日为标准时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96%(按国际标准,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7%以上,即进入老龄化社会),表明我国已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北京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8%,老龄化更加突出。养老保险负担系数接近0.5,即几乎是每2个职工缴费供养1名退休人员,负担很重。同时,近几年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显著,支付压力逐年加重。三是养老保险承担了过多的体制改革成本,近几年国有企业实行减员增效,股份制改造,大批职工失业或隐性失业,大量富余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缴费人员减少,退休群体急剧增大,企业负担实际上转化为社会保险负担。2000年和2001年部分中央勘察研究设计单位和部分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从转制之月开始缴费,以前年度不补缴,视同缴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原来由财政负担的部分费用转由养老保险统筹负担,更加重了基金压力。四是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够广,个体私营企业参保率不高。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有很多单位依法缴费意识不强,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拖欠养老保险费,造成养老保险费不能应收尽收。

北京经济较为发达,养老保险基金到位率每年都在95%以上,基金收支状况如此,全国形势更不容乐观。近两年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都在几百亿元,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从现在开始采取措施,解决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鉴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相应的解决办法也应从多方面系统考虑。如,确定和保持合理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严格控制退休人员的增长,重点是控制提前退休;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资本化管理运营能力,使其保值增值;考虑适当延迟退休年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缴费基数的审核,争取应收尽收。

即使采取以上办法和措施,仍难以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足问题。为此,建议建立养老保险财政储备金制度,弥补当前的养老基金不足并为今后进行必要的积累。储备金主要来源:一是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提取资金弥补当前养老保险基金不足,再从财政增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养老保险财政储备金,专项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二是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机制,将出售小企业或国有股减持所得变现资金、国有土地占有税等收入,注入储备金;三是发行社会保险彩券,从社会上筹集一部分资金。同时对通过这些渠道筹集到的储备金,进行资本化管理运营,实现储备金的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国计民生,加大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建立养老保险财政储备金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需要,也是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迫切要求。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如果不从现在就采取措施建立储备金,积累养老保险基金,就难以应对未来时期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届时财政也难以承担。

6. 四川省2014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4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
时间:2014-3-20 23:07:30 作者: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82125 评论:243

关于2014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川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对按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人员再按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增加5元调整。
(二)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 2013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加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4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4月中旬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各类人员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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