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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发布时间:2022-01-12 19:28:23

Ⅰ 重复,双重,多重缴纳养老保险怎样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不可以重复享受,对于重复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版构与职工协商,保留其权中一份,另一份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Ⅱ 一个人是否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买两份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参保地计算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其他地方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同时领取二份以上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上一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映,由上一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协调只在一个地方发放一份养老金。其他统筹地区停止发放。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Ⅲ 养老保险重复部分怎样算,怎样转,可以转吗

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能否办理转移?重复部分如何退费?这是不少市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常有的疑虑。据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工作人员介绍,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重复缴纳养老保险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转出地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另一种是在转出地和转入地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两种情况在办理转移合并的程序有所不同。参保人员在转出地重复缴纳养老保险的,应先在转出地进行记录清理,然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清理相关记录,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清退其他关系。参保人员在转出地和转入地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办理转入手续后,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退。清退养老保险是按照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对应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及清退月数计算其需清退的个人账户金额。(席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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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问题值得研究

可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一规范资金转移
为了更好地统一规范资金转移的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
按《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参保人员,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四、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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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养老保险重复交的怎么办

重复交的养老保险其实是可以申请退款的。

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的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对于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政府补贴和清退的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产生的利息继续留在个人账户中,继续按照相应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办理的流程

办理人需要准备重复时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可以找到的情况下)、招工表、职工花名册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盖章注明出处。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单位书面进行申请,本人填写《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不同地区的需要原社保单位相关材料),向社保办理机关提出申请。

退回分为二个部分。涉及个人退费,不需要转入基金的,审核通过后即可以那到退回的款项和材料。如果需退回转入基金的,还要提供本人在四大国有银行的账户或者存折。

(5)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扩展阅读: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Ⅵ 养老保险能不能同时交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你在两个省同时工作,你这以违反劳动合同法。
建议你把两地保险办理连接。

Ⅶ 一个人已经领取两份养老保险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经办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谢谢!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内关系,应予容清理规范,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参保地计算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其他地方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经办人如果是因为自己操作失误造成的会视损失情况会受到警告处分、撤职等相关处分;如果是因为政策为实现统筹造成的,一般不会受到处分。

Ⅷ 在两地同时参加了社会保障,并都缴纳了社保费都满15年以上,退休金如何领取

只能在一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以河北为例,根据《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40号)第二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不能同时存续两个及以上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同一养老保险制度内存续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对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同时存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出台之前,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做暂停处理,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国家出台相关衔接办法后再做相应规定处理。其它地区按照当地的要求。

Ⅸ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下载什么软件可以办理

摘要 首先进入手机系统,找到金城办APP,点击金城办APP图标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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