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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1-12 00:49:38

1. 四川省中江县职工养老险2020年交多少

无法得知,要想知道就得知道当地当年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如果在职缴纳就得知道你实际收入是多少,否则无法得知。

2. 德阳市中江县养老保险

66岁好像不用买了吧,到你们当地村里或当地社区直接申请养老金就可以啦,
我们
广东清远
这边是这样的,只针对老一辈的

3. 中江县60岁以上的人还可以买养老保险吗

据说,同一户口本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的年轻人都买社保,那么家里的6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每人可领取85元(55元国家补贴,30元县财政补贴)因为我家办了这个,其他形式的,我还不知道

4. 请问谁有《中江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谢谢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三是坚持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全县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凡具有中江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从制度实施的当年起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下列农村居民人员不属于本细则实施对象。
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3.已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个体从业、并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省、县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予以缴费补贴,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1.对选择300元至1000元档次缴费的,在享受基本补贴30元外每档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补贴;
2.对1、2级残疾人,政府全额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对3、4级残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政府给予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三)集体补助。
多渠道解决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来源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组)民委员会召开村(组)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村(组)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各种补助和资助要向计划生育对象、农村军烈属、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倾斜。
(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应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其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往前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即:自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起2年内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仍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2年再行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其按年缴费年限和补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计息利率计算。
(三)参保人员因严重经济原因、法律诉讼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缴费后,其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四)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身份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符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由县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迁移到本县以外,已不具备在我县继续参保缴费资格时,如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制度,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如转入地尚未实施新农保制度,其个人账户暂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账户中的储存额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七)参保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与缴费档次相应的政府补贴金额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额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五、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年满60周岁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从核定资格的次月起按规定为其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本县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因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未按规定参保登记缴费的;
2.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迁移到本县以外、死亡的;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
4.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
5.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四)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每年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验证时间、方式和所需资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验证办法执行)。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将验证情况汇总报(传)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并上报(上传)县社保经办机构,县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继续或停发养老金安排。
六、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及调整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计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所得的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七、基金监督管理
(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二)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全县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根据全县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预留2个月用款在基金支出专户留作周转金,按月将上月基金支出额及时划拨到“中江县新农保基金支出专户”,确保农村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全县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五)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及违反规定挪用、侵占新农保基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县社保经办机构会同乡镇、村委会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围内对本村上一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参保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在收齐本村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的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于当月20日前统一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资格审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参保人员在户口簿、身份证、伤残等级证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予以澄清,新办或补办相关证件。
(二)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造具参保人员花名册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对参保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传数据即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三)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根据各村上报的参(续)保的各种资料,按年对每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计算确认后,制作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花名册》,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交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各村必须按《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缴费标准花名册》督促参保人员按时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经办的金融机构。
(四)参保人员应缴保险费实行经办金融机构代扣,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名册,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参保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交村发给参保人员。
(五)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每月25日前将参(续)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已参保农村居民的变更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县社保经办机构,并将已开具的新农保费专用收据,准确及时上报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回收。
(六)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在我县参保资格时,应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办理注销、转移手续,村在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后,于当月20日前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于当月25日前报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七)参保人员符合新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应在达到领取年龄的前30天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通知单》,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后应于当月20日前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获得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按月发放养老金,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发《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证》。
(八)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所需材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和新农保关系注销登记手续。
(九)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余额清算(退)和新农保养老金注销登记手续。
九、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全县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下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年满16-59周岁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未作退费处理的人员,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应待遇;如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老农保关系,由原县老农保经办机构仍按原政策规定将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参保缴费。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期间,若土地被依法征用并按照城镇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阳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德办发〔2010〕72号)规定办理,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再行贯彻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与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将调整本实施细则内容。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 7月 1日起执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县社保局咨询电话:725010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万事如意!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5. 农民工可以回中江县买养老保险不具体怎么买缴费和领取方式是

农民工可以回中江县买养老保险的 只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去购买 交费的方式和灵活就业是一样的 每个月的16号交取年满60周岁就可以退休

6. 中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1年7月,中江县被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批准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县政府正在拟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下一步中江县即将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不再为“养老”犯愁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四川省中江县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是多少

可以的。
村里会统计,到镇劳动保障中心统一办理。
根据你的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档次即可。
到60 的时候,如果不足15年,办理一次性补缴,就可以了。

8. 德阳市中江县有农村养老保险吗

有。办公7250107在凯江镇御河路13号。凡具有中江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符合参加城镇职版工基本养权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不含在校学生),都可自愿参加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缴费标准为100--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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