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1年江苏省6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将是多少钱
2021年江苏省6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人每月基本养老期应该是500元左右。
B.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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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
参考资料
C. 江苏农村8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能领多少生活费
国家只有发放养老金、高龄补贴的政策。没有对这类人员发放生活费的政策。
D. 江苏省新农村养老保险
江苏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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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9
江苏省2019年新农合抄纳哗缴费全省袭没有统一的标准,缴费标准均由统洞答行筹区自行制定,建议你直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咨询,或拨举戚打参保地社保咨询电话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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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农村所有六十岁以上老人国家每月补助多少钱
以2019年青岛为例,具体补贴标准为:60-7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80-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20元;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 号)文件规定补助。
上述老年人中半失能、失能(能力等级为2-3级)和智力、精神及肢体重度残疾的,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等待遇。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6)江苏省农村养老补贴政策扩展阅读:
农村所有六十岁补贴工作原则:
明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保障。补贴用于老年人基本生活、养老服务、护理等方面支出,参照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实施,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
G. 江苏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缴费25000元是什么意思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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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几个阶段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分析及对策
时间: 2007-11-23
张骏钢
江苏农保起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保工作是根据原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5]51号)、省政府1997年8月颁布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文件开展起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92-1998年为试点起步阶段,1999-2002年为整顿规范阶段,2003年至今为探索发展阶段。截止2006年6月,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101个县(市、区)、1310个乡(镇)建立了农保制度,参保人数已达859.95万人(含乡镇企业职工),基金积累总额74.45亿元,领取养老金人数127.57万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农保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居全国首位。但是,从我们调查了解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农保覆盖面窄
从表1中可以看出: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我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2%;南京、姜堰、建湖参保人数较少,覆盖率较低,其余地区情况大体相同。因此,总体来讲,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二)保费收缴呈下降趋势
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经历了1996-1997两年的全面发展后,保费的收缴逐步呈下降趋势,另有部分市、县(主要是苏北地区)2000年至今,保费的收缴基本处于半停滞或停业状态。
(三)保费水平偏低
纯农村、乡镇企业职工是占多数,而村组干部、个体工商户等是占少数。如以苏中地区姜堰市为例,纯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缴费人数占总缴费人数95.3%。
纯农民虽然缴费的人数占多数,但人均缴费额却比较低。而村组干部虽然缴费的人数少,但人均缴费却比较高。如姜堰市,农民参保人数82293人,占77.9%,但人均缴费只有105元/年,而村组干部缴费人数751人,占0.007%,但人均缴费额却达5000元/年。
缴费在300元以下的人数占多数,300元以上的人数占少数。如南京市缴费在300元以下的人数261280人,占70%,300元以上的人数111990人,占30%。
纯个人缴费的占多数,由集体或企业补助的占少数。而且,苏中、苏北完全个人缴费的比重更大。
(四)享受的待遇偏低
50元以下的领取人员占大多数,50元以上的领取人员占少数。如苏北的建湖县,领取月标准在50元以下的1141人,占领取人数的69.8%,而领取月标准在50元以上的495人,占领取人数的30.2%。全省普遍领取的标准比较低,起不到基本保障作用。
最高的月领取标准2380元,是建湖县的一个暴发户给他妻子一次性缴的27万元保费计算出来的。这些只是个别现象。由于原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个人的投机行为。最低的月领取标准只有0.7元,也是建湖县的一个农民,只缴了一年的保费(每月2元)后,就停止了缴费。这种情况在苏中、苏北一些地方存在,但数量不是很多,目前,基本上已经一次性的退给了本人。
二、问题分析
(一)从基本原则来看:缺乏社会保险的属性。
现行的农保制度,强调的是政府组织引导,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很重要的属性就是带有强制性。所有社会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同时必须要尽义务,也就是讲,社会保险是第一性的,每个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必须有义务首先参加由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而不是可参加,可不参加的问题。
(二)从筹资的模式上看,没有体现政府的责任。
现行的农保筹资模式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但在实际操作中,除少数村组干部给予一定的集体补助外,农民没有集体补助,纯属个人缴费,个人积累,自我养老方式,政府没有给予物质帮助和财力支持。农民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觉得参保没有优越感,从中得不到实惠,所以,制度设计不合理,缺乏吸引力,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三)从保护农民的利益看,缺乏公共财力支撑。
现行的农保制度,业务经办机构实行自收自支,不纳入财政预算,政府财政不解决农保经办机构的办公和人员经费,只是从农民缴纳的保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中列支。目前,在各类社会保险制度上,都没有提取管理费,惟独农保提取管理费,这显然不合适,这不仅不符合中央解决“三农”问题“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而且,开展农保工作,政府不但没有给予参保农民补贴,反而要从农民参保费中提取管理费,这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侵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制约了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四)从制度设计上看,没有配套的增长机制。
现行的农保制度,是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制度。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按照参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多投多领,养老金没有增长机制,养老金的标准终生不调,其实质就是农民缴费期间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相当于银行零存整取,领取期间养老金计发标准相当于银行整存零取。养老金标准不能随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变化而调整。因此,缺乏吸引力。
三、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全省统一的新型农保制度指导性意见。农保制度要创新发展,必须要有规范性文件作为基础和支撑,目前省内只有无锡和苏州市以政府名义出台了管理办法,各地在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下,发展方向不明,进一步推进农保工作存在很大制度阻力。建议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在全省推行新型农保制度的意见。
(二)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和公共财政投入,逐步建立起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应把推进农保创新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应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对农村多予少取”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切实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作为财政支农项目之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比例。对财政困难地区,建议增加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
(三)进一步加强农保队伍的建设。做好农保队伍的稳定工作,是农保制度创新的基础和保证。建议按照“精简队伍、依事设岗”的原则,重点解决全省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改变现行的从农保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做法,保证农保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同步实施老年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农村老年居民曾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过很大贡献,但现有保障制度并未覆盖到这一人群,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角度出发,应推行苏州、无锡两地的做法予以养老补贴,使这部分人群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苏州、无锡实施情况看,通过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制度激励作用,推动整个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I.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江苏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充分发挥我省集体经济的优势,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筹集机制。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省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县(市、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报告。